原標題:婚內購置房産,為啥不能加名字?(以案説法·家務事)
【案情】因家庭矛盾,丈夫提出離婚未果,妻子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要求在一套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産上添加自己的名字。看似簡單的“夫妻房産加名”案件,因房産登記在丈夫和公公的名下而變得複雜。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2009年,周先生購買了一套價值73萬的房屋,首付款32萬元,按揭貸款40萬元,尾款1萬元,房屋産權登記為周先生及其父親共同共有。2012年房屋貸款被提前還清。
在法庭上,王女士聲稱自己支付了首付款14萬元,並與周先生每月共同還貸。王女士表示,該套房屋是婚姻存續期間出資購買的,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産,請求法院判令確認房屋為王女士、周先生及其父親三人共同共有,將房屋産權登記在3人名下。
然而,周先生及其父親主張,爭議的房屋確實是婚後購買的,但首付款和每月還貸的資金都是周先生的父親支出的,包括提前還貸的8萬元也是周父將錢打入周先生銀行賬戶上的。
經雙方確認,房款中有3萬元以現金形式支付,其他款項均通過周先生名下的銀行卡支付。雙方雖然對首付款和提前償還銀行貸款的資金來源有爭議,但是周先生及其父親對王女士婚後共同參與還貸這一事實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説法】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本案中周先生和周父就爭議房産形成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法律關係。由於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財産,王女士和周先生基於夫妻關係對房産也形成一種隱性的共同共有法律關係。
法官認為,王女士要求將爭議房産登記在自己、丈夫及公公名下的主張缺少法律依據,理由包括三點:一是王女士的共同共有權利範圍僅限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産,登記為三人共同共有的訴請已經超越了該權利範圍;二是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共有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才能請求分割。而王女士與周先生的婚姻關係尚未解除,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財産的條件尚不具備;三是王女士在婚姻存續期間提出房産加名,實則是對共同共有財産的變相分割,與各方實際對房屋享有的共有權益不符。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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