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供而未用”土地處置利用
處置利用三個方面政策有創新。一是對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閒置,但未達到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求的閒置土地,可通過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加以盤活。二是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無法按照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開發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後,可採取整體或分割的方式協議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三是引導未開發的房地産用地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轉型利用,用於國家支援的新興産業、養老産業、文化産業、體育産業等項目用途的開發建設。
落實制約措施。對不按規定接受處置的閒置地塊,明確了處罰的相關要求。對於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如屬履職不到位的,必須嚴肅追責。同時,為加快推進閒置土地處置工作,要求對超過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開工時間一年以上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總面積大於近5年年均供地量的縣(市)區,暫停該轄區第二年經營性用地公開出讓直至整改到位。
建立倒逼機制,嚴格監督管理
全面開展工業企業單位資源佔用産出績效評價工作,明確低效工業用地認定標準,建立低效存量建設用地退出倒逼機制,構建土地利用績效評價體系,實行差別化土地使用稅政策。加快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將違約開竣工、土地閒置等失信行為納入到資訊管理體系,倒逼企業依法依規用地。
同時充分利用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和全市建設用地全程監管系統,實行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全過程動態監管,將存量建設用地資源盤活情況納入縣(市)區政府目標管理考核。
來源:寧波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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