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推進土地供給側改革

來源:地産中國網 2016-01-25 10:12:00

原標題:加快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推進土地供給側改革

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我市的土地開發強度已經逼近警戒線,但同時我市土地利用結構不均衡,還存在大量佈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城鎮低效、“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一些低效、僵死企業佔用寶貴土地資源,嚴重影響經濟發展的品質。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人表示,《關於加快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若干意見》是我市首次就盤活城鎮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等存量建設用地而制定規範性文件,既是我市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供給側”改革的決策部署,大力推進綠色低碳的生産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設運營方式的必然要求,也是拓展建設用地空間,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資源配置,促進經濟提質增效的現實需要。

《若干意見》的核心就是要加快盤活城鎮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等存量建設用地,提升全市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水準,拓展建設用地空間。

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

鼓勵用地企業內部挖潛。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積率不增收土地價款、免繳城建配套費。為鼓勵解決停車難問題,在工業用地上建停車樓(庫)亦可享受這一政策。同時,為鼓勵企業改造挖潛,提出在現有工業用地上新建或將原有廠房改造後容積率超過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40%以上的,各地可給予一定獎勵或補助,具體標準由縣(市)區政府制訂。允許部分存量建設用地分割轉讓。明確在出讓合同無約定,且符合規劃、建設、國土、消防和環保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允許工業、倉儲和用於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轉讓給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規範臨時改變房屋用途行為。規定除國有出讓工業用地外,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其他用途土地也可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沒有對應基準地價的,暫按工業用地基準地價標準執行。劃撥用地經批准也可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暫按商服用地基準樓面地價的2.5%收取。

鼓勵低效用地升級改造。納入低效用地數據庫,且原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沒有約定的城鎮低效用地(房地産用地除外),經批准後允許以協議出讓方式辦理供地手續。允許聯合開發的,地塊開發完成後可以按照再開發方案約定的比例將産權分割登記到聯合體成員名下(或分割轉讓到股東名下)。對納入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數據庫且由市場主體進行再開發的項目,除房地産開發項目以外,依照有關規定免繳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

推進“批而未供”土地開發利用

意見明確我市“批而未供”土地的長期控制目標,近5年平均供地率大於60%。

加快推進前期開發。對建設用地批准時間超過兩年以上還未完成供應的地塊,屬於徵地拆遷等政策處理不到位的,由負責徵地拆遷的鄉(鎮)政府負責處理並限期完成,未按要求完成的暫停該鄉(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屬於項目原因或資金未落實等情況的,由項目實施主體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消化利用方案並限期完成,未按要求完成的暫停項目實施主體其他項目報批,市以上重點項目和基礎設施、民生、公益項目除外。

嚴格報批條件審查。為切實解決因徵地拆遷、項目和資金因素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問題,建立農轉用和徵收預評估機制,對擬以劃撥和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用地,受理具體建設項目農轉用和土地徵收申請時,一併受理供地審批材料和收取供地費用。對近5年實際平均供地率低於60%的縣(市)區,除用於基礎設施、交通能源水利設施項目及民生工程以外,暫停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

推進“供而未用”土地處置利用

處置利用三個方面政策有創新。一是對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造成閒置,但未達到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求的閒置土地,可通過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加以盤活。二是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無法按照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開發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後,可採取整體或分割的方式協議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三是引導未開發的房地産用地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轉型利用,用於國家支援的新興産業、養老産業、文化産業、體育産業等項目用途的開發建設。

落實制約措施。對不按規定接受處置的閒置地塊,明確了處罰的相關要求。對於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如屬履職不到位的,必須嚴肅追責。同時,為加快推進閒置土地處置工作,要求對超過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開工時間一年以上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總面積大於近5年年均供地量的縣(市)區,暫停該轄區第二年經營性用地公開出讓直至整改到位。

建立倒逼機制,嚴格監督管理

全面開展工業企業單位資源佔用産出績效評價工作,明確低效工業用地認定標準,建立低效存量建設用地退出倒逼機制,構建土地利用績效評價體系,實行差別化土地使用稅政策。加快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將違約開竣工、土地閒置等失信行為納入到資訊管理體系,倒逼企業依法依規用地。

同時充分利用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和全市建設用地全程監管系統,實行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全過程動態監管,將存量建設用地資源盤活情況納入縣(市)區政府目標管理考核。

來源:寧波日報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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