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擅改社區養老設施最高可罰百萬

來源:京華時報 2015-01-26 10:17:00

昨天,市人大審議《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柳紀綱主持。

居住在家的老年人,今後有望享受到用餐、護理等8項服務。昨天,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柳紀綱作關於《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的説明,草案明確社區養老設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改養老設施功能和用途的,可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昨天,市人大對該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將於1月29日表決。若通過,擬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1、草案看點

開展社區家庭醫生式服務

老人在社區和居家養老,應該享受哪些服務?草案首次明確了居家養老服務包括8項內容:用餐服務,採取開辦社區老年餐桌、定點餐飲、自助餐飲配送等服務;醫療衛生服務、家庭護理服務、緊急救援服務、日間照料服務、家政服務、精神慰藉服務和文化娛樂服務。

同時,草案明確,政府投資興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按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和流感疫苗接種服務,開展社區家庭醫生式服務,對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指導等。

2、社區醫院用藥報銷將完善

柳紀綱説,在調研中了解到,北京市社區用藥品種已高於國家規定,但老年人仍然感覺不方便,原因一是出於用藥安全考慮,一些藥品只能在大醫院使用,二是社區醫療機構與二、三級醫院配備使用藥品具體品種、規格不同,三是社區醫療機構很多還不具備儲存大量藥物的條件。

草案明確,市人力社保、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用藥報銷政策,為老年人在社區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3、新舊小區均配置養老設施

柳紀綱介紹,目前本市多數社區設有養老設施,並開展日間照料、用餐等服務,但場地小、設施和服務項目不全,不能滿足老年人的實際需求。

草案此次對於居住區養老設施的配置、使用等提出明確要求,新建居住區的養老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通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設施或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建指標的,所在區縣政府應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配建的養老設施出租用於其他用途的,應收回用於社區養老服務。

針對上述問題,草案也作出規定,社區養老設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設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收回管理權、使用權,可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

4、低收入失能老人可享補貼

柳紀綱表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有明確要求,但目前這個制度尚處於探索階段,按照立法引領和推動改革的精神,草案規定,市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援、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長期護理保障,政府對長期護理保險的投保人給予適當補貼。

草案也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特殊困難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居家養老服務補貼,進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根據需要配備生活輔助器具。

5、政府人員不盡職將追責

草案明確了家庭成員對老人的贍養責任,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應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承擔相應的費用。

草案對市和區縣、鄉鎮街道辦、居(村)委會各級政府的職責也做了相應規定,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察和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根據草案,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在居家養老公共服務活動中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導致老年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追究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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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擅改社區養老設施最高可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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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柳紀綱作關於《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的説明,草案明確社區養老設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改養老設施功能和用途的,可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昨天,市人大對該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將於1月29日表決。若通過,擬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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