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呈現三大變化
解讀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王小映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趙紅梅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同等入市
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王小映:農村集體土地包括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地,其中建設用地包括經營性用地、宅基地、鄉村公共設施用地等。這一次明確允許同等入市的,限定在經營性建設用地,主要指鄉鎮企業用地。農民拿著地平等買賣,有利於保障農民的收益。
趙紅梅:《決定》中強調“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轉讓,這意味著“經營性建設用地”應該不允許用於商品房開發,不會對房地産市場形成衝擊。
家庭承包土地將可以抵押、擔保
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
王小映:現如今,很多農民進城務工,對土地的依賴性變小了,政策風險性也變小,因此放開承包土地抵押的限制。承包地抵押,可以給“規模經營”的農戶提供幫助。
農村宅基地可轉讓
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産性收入渠道。
王小映:宅基地對於農民非常重要,以前只允許同村範圍內轉讓。進城務工的農民,房子閒置,的確有轉讓宅基地和農村住房的需求。但由於宅基地是農民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決定》要求“試點”、“慎重穩妥推進”。改革也會牽涉到“小産權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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