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債務引發憂慮之際,江蘇祭出嚴控土地融資的新招。
本報記者獨家獲悉,江蘇省日前出臺《關於核定土地儲備融資規模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引人關注的是,該意見將市縣級地方政府的土地儲備計劃審核權上移至省級政府。文件明確了土地儲備機構年度可融資規模的計算方式,最終由省財政廳核準。經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土地儲備機構方可獲得年度融資規模卡。
“以前政府需要融資經常找到一塊土地做抵押,和商業銀行對接之後按評估值打個折融資。地方政府在融資上想融就融,有土地就融。”江蘇省某地級市國土 資源局負責人27日對本報記者表示,“這個方案設置了可融資規模,就像對公司、個人設置信用額度一樣,能夠從嚴控制政府的融資規模。”
原標題:江蘇加急文件嚴控土地融資 土儲核定權上收至省
該意見是對去年國土部等四部委下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和財政部、國土部近期下發《關於核定土地儲備融資規模等問題的意見(財預【2013】182號)兩份文件的細化和深化。
土地儲備審核權上收
江蘇省此次發佈的意見明確了土地儲備機構年度可融資規模的計算方式。其等於省財政廳核定的土地儲備機構債務餘額限額減去土地儲備機構上年度末債務余 額。其中,前者根據各類土地儲備面積乘以單位費用後相加並扣除財政預算劃撥資金再乘以調減系數得出(計算方法詳見本版圖形),後者的數據則由財政廳相關部 門認定。
因此,根據該計算方式,可融資規模與債務風險負相關,債務風險高的地區,其可融資規模也越低。
《意見》也規定,土地儲備債務資金應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用於城市建設以及與其他和土地儲備物業無關的項目。這也和此前國土部的162號文一致,未做出更具體的規定。
162號文將土地儲備計劃的審核權賦予各級政府。162號文要求市縣國土等部門審核當地土地儲備機構年度土地儲備計劃,通過同級政府批准之後報上級部門備案。
江蘇省出臺的意見較國土部的規定更進一步,將土地儲備機構的可融資規模的最終核定權上收至省財政廳。因為可融資規模的計算涉及年度計劃土地收儲及開 發土地面積的認定,因此市縣土地儲備機構的年度收儲計劃必須得到省財政廳的同意,但是並非是每一塊土地的收儲都要經過財政廳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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