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風險越高,可融資規模越低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該方案並非江蘇省首創,實際上江蘇省出臺的意見以財預182號文件為基礎,二者內容基本一致,只是將行文對象由省財政廳、國土部改為縣市財政廳和國土局。
據本報記者了解,財預182號文件早於今年7月已下發,要求全國各省份都加強土地融資規模,核定土地儲備機構年度可融資規模,但該文件並未明確生效時間。目前來看,江蘇的這一制度將率先生效。
早在2007,國土資源部制定土地儲備相關辦法,對土地儲備機構的資金來源、使用和管理都做出了規範。當時的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機構資金主要來源於財政部門劃撥的土地出讓收入、土地出讓收益及相關利息。同時,辦法也指出,土地儲備機構可以舉借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但是,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借助土地儲備機構平臺,以儲備土地為抵押,超規模、超計劃向商業銀行舉借儲備貸款。形成了大量的負債,加劇了地方財政風險。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財政部門把儲備貸款當做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將其中部分或者全部納入財政管理,用於公益性項目或城市建設項目。
因此,2012年國土部等部門再次下文要求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要規範土地儲備融資行為,核定土地儲備融資規模,但是並未對可融資規模的計算做出界定。
土地儲備機構本年度可融資規模計算方式
土地儲備機構本年度可融資規模=省財政廳核定的土地儲備機構本年度債務餘額-土地儲備機構上年度末債務餘額
其中,省財政廳核定的土地儲備機構本年度債務餘額=(已完成儲備未供應的土地面積×土地儲備單位費用 年度計劃收儲的土地面積×土地收儲單位費用 年度計劃前期開發的土地面積×前期開發單位費用-本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高風險地區調減系數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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