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官員:我國制訂土地法時機已經成熟

來源:新華網 2013-06-25 08:51:00

在2013年全國土地日到來前,國土資源部土地爭議調處事務中心主任孫英輝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説,土地管理法等法規在改革發展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隨著憲法、物權法觀念深入人心,要保障公民財産權,必須改變重行政管理、輕民事權利的土地管理方式,制訂作為土地基本法的土地法,需求迫切,時機成熟。

包括土地管理法在內,我國現行國土資源法律體系,改革以來有效支撐了經濟發展大局,支撐了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支撐了我國經濟總量躍居世界第二的衝刺,更支撐了耕地紅線基本穩固。但也要看到,土地管理法重在“管理”,目的是強化行政管理,偏重於行政規範而疏於民事規範,強調行政管理較多而明晰民事權利和義務較少。當前,圍繞徵地拆遷等土地問題糾紛、穩定事件層出不窮,土地問題高居全國陳情案例之首,歸根到底在於現行土地管理方式不適應日益增加的大量民事物權調整需求。進行徵地制度改革、保障農村土地權、促進農村土地流轉、推動城鄉統一土地市場,不能沒有土地法支撐。

事實上,改革開放初期為適應當時經濟發展需要制訂的土地管理法,雖經多次修改,未改變應急性行政法性質,無法為現在一些重要的制度安排提供法理依據。如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農村土地物權實現等重要法律關係等。整合各類用地管理,出臺涵蓋全部土地及其各種權利的土地法,已成為有識之士和社會各界共識和大勢所趨。

重行政管理、輕民事權利,形象地説就是土地管理方式的“官本位”。現在改革發展最大障礙是産權特別是土地産權問題,這已經成為衝出改革深水區繞不過的頑固堡壘。制訂土地法,能有效突破土地産權界限模糊、主體模糊、地位模糊“三個模糊”,實現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破題。由於現行土地管理法屬於經濟法範疇,主要服務於規範行政管理行為,使市場外不經濟因素大量滲入,造成國有資産流失和土地資源閒置、浪費。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房地産調控,長期存在短期措施多,改革政策少;行政措施多,法治規範少;監管措施多,經濟辦法少等,也同土地法缺位相關。在土地市場調控方面增加經濟、科技和法律調控手段,突出市場配置、突出主體作用、突出法律規範,離不開土地法創造制度紅利。

由於發展階段特點,儘管規定了各種土地權利,土地管理法的核心是行政管理,而非保護私人産權。隨著改革開放進入新時期,加快土地等重點領域立法,已成當務之急。立法規劃是國土資源法律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目的是解決立法衝突和防止法律碎片化。當前要加緊制訂國土資源立法規劃,可以從低層級、小範圍起步,同時加快推動立法部門啟動和推進國土資源基本法立法進程,首先是將土地法納入立法規劃,全面推進立法前期工作。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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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全國土地日到來前,國土資源部土地爭議調處事務中心主任孫英輝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説,土地管理法等法規在改革發展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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