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京津冀居住證互認 天津進一步放寬居住證申請條件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2-01-04 10:38:09

中國網地産訊 1月4日,經過重新修訂的《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正式印發,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辦法》增加了“推動京津冀居住證互認,持有相關省市居住證的來津公民,且符合本市居住證申領條件的,提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及相關省市居住證可直接申領本市居住證,不受在本市居住滿半年的限制”條款。

以下為全文:

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規範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和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本市的公民(以下稱來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天津市居住證、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天津市居住證是來津公民在本市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工作。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簽發、製作、簽注、登出以及居住證持有人落戶等相關工作。市人社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由市引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市居住證積分服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市教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資源局、市民政局、市醫保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大數據管理中心等有關單位和市政務服務辦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稱受理單位)負責承辦居住證業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居住證製作和管理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居住證首次申領免費,工本費由區財政承擔。居住證遺失補辦或者損壞換領的,需繳納證件工本費。居住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第六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來津公民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居住證持有人資訊。

第二章 居住證申領

第七條 來津公民擬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路申報居住登記。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

第八條 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等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來津公民資訊,同時帶領來津公民申報居住登記。

第九條 在本市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來津公民,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十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注期限等。

第十一條 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路辦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第十二條 申領居住證,申請人應當向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路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的,除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證明。居住證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受理單位收到申領居住證的材料後,應當對材料進行核對。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受理並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一次性告知需補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條 居住證由公安機關統一簽發。受理單位應當於受理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核簽發工作,並將制證資訊上傳至市公安局制證機構。市公安局制證機構應當自受理單位審核簽發之日起10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發放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0日內發放。

第十五條 推動京津冀居住證互認,持有相關省市居住證且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來津公民,提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及相關省市居住證可直接申領本市居住證,不受在本市居住滿半年的限制。

第三章 居住證管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完善統一的居住證持有人服務管理綜合資訊系統,通過全市資訊資源統一共用交換平臺實現各區之間、部門之間人口資訊的互聯互通、共建共用。

第十七條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憑居住證及合法居所證明到現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路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憑居住證及合法居所證明到現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路辦理居住證資訊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路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第二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同時具有紙質居住證和電子居住證。電子居住證與紙質居住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公安機關登出居住證:

(一)居住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已轉為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登出的情形。

第四章 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證載明的居住地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就讀。

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報考春季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專科層次院校。

第二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免費享受就業資訊諮詢、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權益。

第二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參與居住地社區事務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建立居民健康檔案、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傳染病防治、預防接種、孕産婦和兒童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二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服務,在本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本市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第二十九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第三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參加本市有關評選表彰。

第三十一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登記等車務手續;在本市申請辦理普通護照,赴香港、澳門、台灣通行證及各類簽注;在本市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註冊);在本市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

第三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五章 居住證積分

第三十四條 居住證積分制是指科學設置積分指標體系,並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通過對居住證持有人申請積分落戶時符合相應的指標內容進行量化,根據當期設定的落戶分值線,排名確定落戶資格。

第三十五條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四個類別,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積分落戶市級受理點設在市政務服務中心,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各區設立的積分落戶受理點,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安排相關部門組織受理積分落戶申請。

市政務服務辦、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大數據管理中心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聯辦系統的建設、運作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人社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落戶申請受理、相關材料審核、分項指標打分、積分匯總、積分排名、公佈積分分值和公示擬落戶人員名單等工作。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人戶籍身份、相關材料審核和分項指標打分等工作。市教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做好相關材料審核、分項指標打分等工作,並對區級部門進行工作指導、業務培訓、審核把關和檢查考核。

第三十八條 申請居住證積分落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

(三)被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資辦企業;

(四)用人單位和職工在本市依法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實施居住證管理制度以來累計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申請時處於正常繳費狀態、未同時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保繳費,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申報指導分值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申請居住證積分落戶具體流程為:經辦人登錄天津網上辦事大廳,進入居住證積分專欄,填寫註冊資訊並進行自助測評,測評分值達到或者超過當期申報指導分值後,按要求上傳申報材料並提請積分落戶受理點審核。

用人單位應當對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人提供的申報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經查實存在提供虛假資訊申辦積分落戶情形的,取消該單位自下一申報期起1年內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該單位自下一申報期起3年內申報資格。

第四十條 居住證積分落戶申報一般每年兩期,第一期在當年1月至4月申報,截止日期為4月30日,第二期在當年7月至10月申報,截止日期為10月31日。根據實際需要,可適時調整申報期次和時間。

積分情況定期在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公佈,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人可以自行查閱。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人本人對公佈的積分分值及其他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佈期間內通過申請渠道申請復核,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核查,根據核查結果作出調整或者不予調整的處理,並將核查結果及時告知居住證積分落戶申請人。

第六章 落戶

第四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于每年6月、12月研究確定當期積分落戶分值線,由市人社局根據當期積分落戶分值線和積分審核情況,確定擬落戶人員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積分落戶人員名單。

當期積分落戶人員名單確定後1個月內,對應當歸檔的申報材料,受理點及時建立居住證積分檔案,移交給市引進人才綜合服務中心(市居住證積分服務中心),由其對居住證積分檔案進行匯總,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居住證積分檔案託管。公安部門應當對居住證積分落戶檔案進行歸檔管理。

第四十二條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申請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穩定住所落戶,與其他親屬或者非親屬共有産權的住房不予落戶;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在單位集體戶落戶;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所且所在單位未設立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在市、區人社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落戶。

第四十三條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居住證持有人,在本人落戶後,可以到公安機關為其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戶政策的子女申辦投靠落戶,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理。投靠落戶的子女,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在本市報名參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

第四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積分期間存在犯罪行為的,取消當期積分落戶資格,受到刑事處罰的,處罰期滿後,5年內申報積分落戶的,每條刑事犯罪記錄減100分。

居住證持有人提供虛假資訊或者用人單位為其提供虛假資訊申請辦理積分落戶的,取消當期積分落戶資格,5年內再次申報的,每條虛假資訊記錄扣減30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對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等的居住登記及證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由市人社局牽頭制定,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居住證積分落戶管理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牽頭制定,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實施細則由市教委牽頭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廢止。

(責任編輯: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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