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租房擬出新規 可申請互換住房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1-07-13 12:00:15

7月9日,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佈徵求意見公告,因《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6〕18號)即將到期,天津市住建委對原有政策進行了修訂,擬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徵求意見。


《實施細則》涉及天津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經營管理、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其中明確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的家庭,戶籍地區住建委負責查驗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情況,家庭人口按照補貼人口認定。

以下為全文: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使用、退出等行為,根據《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津政令第54號)、《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津政規〔2020〕5號)、《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權移交屬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住建保〔2020〕50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經營管理、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導、推動、監督和協調。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年度計劃制定、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使用、運營管理、動態監管等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事務性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各區住建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申請

第四條申請人按照以下規定辦理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手續:

(一)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須為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申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到戶籍地區住建委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承諾書》(附件1),提出申請。

(二)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的家庭,由申請人攜帶以下材料原件到戶籍地區住建委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承諾書》,提出申請:

1.本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2.家庭成員戶口簿。

因就業在本市落戶2年以上,仍在本市工作的單位城鎮集體戶籍的申請家庭,提供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

3.家庭戶籍地住房和現住房情況證明材料。

擁有私産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動産權屬證明;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從市場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將住房出售或置換的,提供房屋買賣合同或置換協議書;房屋被徵收的,提供正式的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申請家庭無法提供戶籍地房屋證明材料的,區住建委可通過系統查詢,並結合申請人承諾認定住房情況。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提供受理申請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相關證明或申請人承諾。

4.已婚家庭提供結婚證;離異家庭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區住建委對申請人提供的資訊、資料進行核對,原件無誤的,退回原件留存複印件。

(三)申請優先搖號的家庭,應當提供申請優先搖號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區住建委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對,並對相關材料複印存檔。

1.家庭成員中有肢體一、二級殘疾或者視力一、二級盲的,提供相應殘疾等級的第三代《殘疾人證》及戶籍地街道殘聯出具的殘疾等級和類別證明。

2.有傷殘軍人且殘疾等級在六級(含)以上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戶籍所在地區退役軍人事務管理局開具的肢體、視力殘疾證明;持有《天津市定期補助人員證》的退役軍人。

3.持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證》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4.持有相應表彰證書的國家、省部級表彰獎勵獲得者、全國或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5.持有天津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見義勇為模範榮譽稱號》榮譽證書。

6.持有天津市消防救援總隊政治部頒發的國家綜合型消防救援隊伍《幹部證》、《消防員證》和《學員證》的消防救援人員。

7.由民政部門提供需優先保障的年滿18周歲孤兒名單。

8.其他符合國家和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安排條件的,以相應文件要求為準。

(四)因申請人重病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場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可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辦理申請手續,被委託人須持本人、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明、申請家庭成員共同簽字確認的委託書。

第五條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為單人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獨立戶籍滿3年的。

(二)離異1年以上(以判決書或調解書日期為準)或喪偶的。

(三)非獨立戶籍的未婚人員,須與父母共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父母為市內六區、環城四區以外戶籍或已雙亡的,可單獨申請。父母在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內有住房的,須認定為該申請人住房。

(四)申請人(或配偶)與未婚子女在同一地址分別落有戶籍的,應當共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章資格審核

第六條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的家庭,戶籍地區住建委負責查驗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情況,家庭人口按照補貼人口認定。

第七條戶籍地區住建委對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家庭的戶籍、人口、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區住建委告知其到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收入和財産情況;不符合條件的,開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請條件告知單》。

(一)戶籍認定。申請家庭戶籍以戶口簿記載為準,按具有市內六區、環城四區的城鎮居民戶籍(含因就業在本市落戶的單位城鎮戶籍集體戶口)認定。

戶籍落在已發佈徵收公告的徵收片的家庭申請公租房,各區住建委不受理其申請。如確為非被徵收人或非安置對象的,須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和徵收單位出具《徵收(補償)安置情況證明》(附件2)後,可受理其申請。

(二)人口認定。申請家庭人口按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認定。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同戶籍父母也可作為家庭人口認定。離婚未滿1年人員,可作為家庭成員與同戶籍父母共同申請。

家庭人員中有因結婚新增、新出生、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津定居、退出現役、在外地上學畢業、離婚、知青及其子女、刑滿釋放人員遷入申請人戶籍的,或按政策在津新落戶的,不受落戶時間限制。因其他原因遷入申請人戶籍滿3年的,可作為家庭人口認定。

父母為市內六區、環城四區以外戶籍的未滿18周歲人員,可由其同戶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申請人共同申請。父母已雙亡的未滿18周歲人員,應當隨其合法監護人共同申請。

(三)住房認定。申請家庭成員名下均無住房的,視為無房;家庭成員名下有住房的,按該處住房面積認定;家庭成員有兩套(處)及以上住房的,合併認定。

1.申請家庭有私産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不動産權屬證明記載面積認定;承租公有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計租面積乘以相應系數計算。高層和多層成套住房系數為1.3;平房和非成套住房系數為1.15。

2.申請家庭原住房出售或置換,且家庭成員名下沒有其他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已出售或置換住房面積核定計算;家庭成員再購買住房的,按所購住房面積計算;住房出售或置換3年以上的,已出售或置換住房不認定面積。

3.申請家庭原住房被徵收(拆遷)實行貨幣安置,且家庭成員名下沒有其他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記載的面積核定計算;住房被徵收(拆遷)3年以上的,被徵收(拆遷)住房不認定面積。

4.離婚人員住房以法院判決或者離婚協議及履行結果為依據認定。

5.申請家庭戶口簿有遷移記錄,且遷移時間不滿3年的,須對遷移地址房屋情況進行核查。申請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住房不作為現住房認定。

(四)收入核查。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天津市申請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對暫行辦法》(津政辦發〔2008〕47號)及有關規定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民政部門將核查結果轉戶籍地區住建委。

第八條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不足3人家庭,原則上承租一居室或一個居住空間戶型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承租一居室單元住房(或一個居住空間)戶型或二居室單元住房(或二個居住空間)戶型的住房。單親家庭成員為父女或母子關係且子女年齡在年滿14周歲以上,可選擇承租一居室或二個居住空間戶型的住房。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為異性(不含夫妻),且被監護人年滿14周歲,也可選擇承租一居室或二個居住空間戶型的住房。

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一類)的家庭,配租標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擔保和發證

第九條在簽訂租賃合同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可自行選擇採取保證人或者履約承諾方式提供擔保。

第十條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請家庭可免於租賃擔保:

(一)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一類)資格的家庭。

(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截至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之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於提供租賃擔保:一是申請人和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已在本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2年以上且月繳存額合計500元以上的;二是在本市仍在繳存且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合計3萬元以上的。

申請家庭須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開具《住房公積金個人查詢單》、《補充公積金個人查詢單》和《按月住房補貼查詢單》。免於租賃擔保的家庭,由戶籍地區住建委審定,留存其查詢單原件,開具《免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擔保證明》(附件3)。

第十一條採用保證人擔保的申請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租賃合同規定的租金繳納義務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代為支付租金。

保證人應當為法律規定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公民,一個保證人僅可為一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提供保證擔保,不得多次擔保。已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以及法律規定不得作為保證人的,不得提供擔保。保證人不再提供保證擔保,且完成變更擔保手續後,方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二條採用履約承諾方式的申請家庭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承諾履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填寫《履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承諾書》(附件4),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後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不將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的私産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換、贈與或過戶、分戶、並戶給申請家庭成員以外人員。當申請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租賃合同義務時,屬地區住建委屬地區住建委及項目經營單位可依承諾通過法律途徑處置該房産。

第十三條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財産等情況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街道辦事處及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反饋相關區住建委。區住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開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請條件告知單》。

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可在5個工作日內自行舉證,逾期不舉證的,視為認同;對處理結果有異議並自行舉證的,經區房管局核實符合申請條件的,可恢復其申請資格。

公示期滿後,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建委開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附件5),且自開具之日起1年內有效。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提出申請後,區住建委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時限要求。申請家庭因提供材料不齊、未交回收入核查單或未提供租賃擔保等原因,距申請時間已超過6個月的,視為自動放棄,住房保障系統自動作登出處理。申請家庭在重新提交相關材料後,仍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章登記搖號選房

第十五條屬地區住建委應當組織項目經營單位做好房源登記、搖號以及選房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各區住建委每季度應當組織一次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公開登記,每季度末月將下季度登記計劃(登記方案、公告和下季度安排),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每季度結合各區房源登記計劃制定下一季度登記安排,並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政務網站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登記公告內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以及租金標準、配租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登記形式、搖號形式、諮詢電話、搖號結果公佈途徑等相關資訊。

各區住建委通過項目現場張貼、區政務網公佈等多種方式發佈登記公告(附件6)。

第十八條持有效《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的申請家庭,在登記公告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登錄指定網站等方式進行登記。

(一)登記組別。申請家庭按照《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標明的優先組、補貼其他組及非補貼其他組分別進行登記。

(二)登記戶型。登記同組別家庭按照一居室單元住房(或一個居住空間)戶型、二居室單元住房(或二個居住空間)戶型分別登記;符合承租一居室單元住房(或一個居住空間)戶型房屋條件的申請家庭不得承租其他戶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居室單元住房(或二個居住空間)戶型房屋條件的申請家庭可以承租一居室單元住房或二居室單元住房(一個居住空間或二個居住空間)戶型房屋。

第十九條登記結束後,項目經營單位採取自願報名、抽籤等方式在登記家庭中確定參加搖號活動人選,具體人選數量由項目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項目經營單位採用電腦程式搖號方式,按照登記組別和戶型分別搖出申請人的選房順序。當房源不能滿足前類別家庭需求時,後續類別家庭不再組織搖號。同類別申請人的入圍人選及選房順序,通過搖號等方式一次性確定。

搖號全過程可邀請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和公證機構現場監督。搖號結果應經搖號操作人員及監督人員等現場確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搖號結果可通過項目現場張貼、區政務網公佈等方式進行發佈。搖號未入圍家庭,可在取得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有效期內,參加下一批項目登記。

第二十一條項目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房源、入圍家庭數量情況,實行分批選房。選房按照優先組、補貼其他組及非補貼其他組次序進行。

項目經營單位向已確定選房順序的家庭開具《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選房通知單》(附件7)。

已確定選房順序的家庭持《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選房通知單》,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依次選房。項目經營單位根據入圍家庭選房結果向其開具《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選房確認單》(附件8)。搖號入圍後放棄選房資格、未參加選房或未在規定時間內選定住房的家庭,視同放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且自《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登出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六章承租資格復核

第二十二條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並經搖號入圍的申請家庭,在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前,應當進行承租資格復核。

第二十三條屬地區住建委組織項目經營單位將本項目搖號入圍申請家庭資訊提交戶籍地區住建委,對申請家庭現人口、住房情況進行核查,與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時的情況進行對比。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請家庭,認定為承租資格復核合格:

(一)人口、住房情況均未變化的;

(二)人口、住房情況發生以下變化,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且配租標準不變的。包括:原申請人死亡、共同申請人變更、住房情況發生變化和按現行申請人認定範圍原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調整為申請人四類情形。

第二十四條經戶籍地區住建委復核合格的申請家庭,項目經營單位可進行後續配租;復核不合格的,戶籍地區住建委向其開具《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復核不合格通知單》(附件9)。申請家庭可在規定期限內自行舉證,經復核仍不合格的,戶籍地區住建委向其開具《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復核結果告知單》(附件10)。

第二十五條經復核不合格的申請家庭,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對人口或住房情況發生變化的,需重新辦理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審核。戶籍地區住建委向申請家庭開具《重新審核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通知單》(附件11)。項目經營單位驗證配租情況後,為其開具《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情況告知單》(附件12),同時將公共租賃住房《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退還申請家庭。

(二)申請家庭到戶籍地區住建委重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經審核合格的,為其發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並註明“該家庭已入圍===項目,原申請人為===”。

(三)申請家庭在規定期限內,將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送交項目經營單位,項目經營單位重新提交資格復核申請。逾期未送交的,視為自動放棄該項目配租資格。

第二十六條出現以下幾種情形的,需履行如下程式後方可提交資格復核。

(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登出的,項目經營單位為其開具《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情況告知單》,同時將《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退還申請家庭。申請家庭到戶籍地區住建委重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經審核合格的,為其發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並註明“該家庭已入圍===項目,原申請人為===。”

申請家庭在規定期限內,將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送交項目經營單位,項目經營單位重新提交資格復核申請。逾期未送交的,視為自動放棄該項目配租資格。

(二)正在進行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年審的,待租房補貼資格年審合格後,項目經營單位重新提交資格復核申請。

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年審不合格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一併登出,按“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登出或過期的”情形處理。

(三)正在進行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訊變更的,待其變更完畢後,項目經營單位重新提交資格復核申請。

補貼資訊變更是指對錄入錯誤的申請家庭成員姓名、身份證號變更,不包含補貼人口調整等其他補貼資格變更情形。

第二十七條申請家庭在辦理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變更或年審變更手續後,需重新進行資格復核。

第七章租金與簽約

第二十八條屬地區住建委應當組織項目經營單位做好租金核算、入住手續辦理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每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項目經營單位按照核定的項目租金標準,結合樓層、朝向調劑系數確定。

(一)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租金,應收租金計算到人民幣元,元以下尾數四捨五入。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計算基礎分數為100分,頂層樓層的調減10分,整套住房無朝南窗戶的調減10分,頂層且無朝南窗戶的調減20分。

(三)房屋租金=租金標準×建築面積×(100分-調減分數)。

(四)租賃不滿整月的,應交租金=房屋租金/30天×實際租賃天數。

第三十條申請家庭確定所選住房後,項目經營單位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繳存租房保證金通知書》(附件13)、《開立代扣租金銀行卡通知單》(附件14)和《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月租金交納通知單》(附件15)。申請人在約定時間內,持通知書按照規定標準到指定銀行繳存租房保證金和首月租金。銀行核對申請人所持《開立代扣租金銀行卡通知單》和《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月租金交納通知單》,與其簽訂租金代扣協議,發放租金代扣卡,收取首月租金。

逾期未繳存租房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自《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登出之日起1年內不接受重新申請。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按約定日期持租房保證金和房屋租金繳款憑證與項目經營單位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承租人公約》(附件16)並辦理入住手續。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姓名須與《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中申請人姓名一致。有保證人的,承租人、共同承租人和保證人應共同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申請人可與補貼發放單位簽訂《委託代扣租房補貼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協議書》(附件17),約定所享受的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用於交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屋租金。

第三十三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家庭可憑《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辦理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手續通知單》(附件18)等相關材料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承辦銀行簽訂《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協議書》,約定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用於交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屋租金。

第三十四條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一類)家庭選房後,需持項目經營單位發放的《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一類)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告知書》(附件19),到戶籍地區住建委換領《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入住通知單》。項目經營單位憑申請家庭所持《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入住手續通知單》(附件20)為其辦理公共租賃住房入住手續。

第八章擔保方式變更

第三十五條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的家庭,可申請變更其他租賃擔保方式。

第三十六條申請變更租賃擔保方式的家庭,應到戶籍地區住建委提交《租賃擔保方式變更申請書》(附件21),並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已取得承租資格未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已簽訂租賃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三)原租賃擔保材料;

(四)申請變更保證人的,區住建委留存複印件後退還其原公證書,按照新公證書確定保證人資訊;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戶籍地區住建委對申請家庭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原租賃擔保方式及配租情況進行確認。對因辦理登記確認或選房手續無法提供《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家庭,開具《租賃擔保方式變更通知書》(附件22)。項目經營單位查驗申請家庭提供的《租賃擔保方式變更通知書》,對確為已登記未選房或已選房未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家庭的,開具《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情況告知單(擔保變更)》(附件23),並退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原件及原履約擔保材料。

經確認材料齊全、可予變更租賃擔保方式的家庭,戶籍地區住建委按照相關規定重新辦理租賃擔保相關手續:

(一)已取得承租資格未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家庭,區住建委向其開具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

對已登記未選房或已選房未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家庭,在其《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上標注“該家庭已入圍==項目,現已辦理租賃擔保方式變更,請持本通知單到原項目辦理後續手續”。

(二)已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家庭,區住建委通過管理資訊系統提交項目經營單位辦理後續手續。

在接到區住建委提交資訊後,項目經營單位通知該家庭重新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完畢後,原《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終止履行,變更後的履約擔保方式及新《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生效。

項目經營單位收回申請家庭及保證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並在本單位留存、申請家庭及保證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上加蓋“作廢”章後,與其重新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合同結束日期與原租賃合同結束日期一致。變更後租賃擔保方式為保證人擔保的,保證人應當一併簽定《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九章房屋互換

第三十八條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可提出互換住房申請。

第三十九條屬地區住建委應當組織項目經營單位做好互換家庭資格審核及後續手續辦理等各項工作。

第四十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之間互換住房遵循“平等自願、無償互換;統一平臺、統一管理”原則。

第四十一條申請互換的承租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沒有違反住房保障管理規定和《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行為;

(二)首次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滿一年後可提出互換申請,租賃期間內只允許互換一次;

(三)申請人(承租人)、共同申請人(共同承租人)和保證人書面達成一致意見;

(四)承租同一套型住房不同小區的家庭之間可進行互換;

(五)承租家庭不欠繳房屋租金、物業費、供熱費等相關費用;

(六)原承租房屋室內設施設備無缺失、無損壞;

(七)原承租房屋無拆改或已恢復原狀;

(八)原承租房屋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承租家庭互換住房時,應當向本項目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互換條件的家庭,准予互換。項目經營單位禁止將未配租住房或者騰退後的住房與有換房意向的家庭互換。

第四十二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政務網設立“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平臺”,承租家庭可登陸後發佈、查詢房屋互換資訊。

第四十三條有換房意向的承租家庭雙方達成住房互換意向後,填寫《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互換意向書》(附件24),承租家庭雙方申請人(承租人)、共同申請人(共同承租人)、保證人簽字確認,並攜帶以下材料向各自承租房屋項目經營單位提出換房申請。

(一)申請人(承租人)、共同申請人(共同承租人)、保證人身份證明;

(二)《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互換意向書》;

(三)《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四十四條對提出互換房屋申請的承租家庭,項目經營單位應對其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進行確認。

(一)對因租房補貼資格登出等原因導致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無效的,應告知其重新辦理相應資格審核手續。

(二)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仍有效的家庭,項目經營單位應對其可互換房屋戶型,租賃期間全額繳納租金,已繳納承租房屋相關費用,承租房屋無拆改或已恢復原狀,承租房屋室內設施設備無缺失、無損壞,承租家庭未對房屋原裝修進行拆改或已恢復原狀等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互換房屋條件的,項目經營單位在其《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互換房屋申請審核表》(附件25)上填寫意見,上報屬地區住建委;不符合互換房屋條件的,項目經營單位書面告知承租家庭。

經屬地區住建委審核,符合互換房屋條件的雙方承租家庭,可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協議》(附件26),約定在未完成互換手續時,先行搬家,並承諾在搬家後按照規定時間繼續完成原房屋退租和新房屋入住簽約相關手續。

(三)互換房屋承租家庭應當與保證人共同到新項目經營單位辦理配租入住手續。項目經營單位為互換房屋雙方辦理互換手續,互換房屋雙方均應配合辦理,逾期辦理造成另一方損失的,由逾期辦理一方承擔。

第四十五條承租家庭互換住房後,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互換家庭原承租房屋租賃合同在其辦理完騰退房屋手續當月解除,新承租房屋起租日期自其搬家後次月1日起生效,新的租賃合同期限為該家庭原租賃合同(指互換前承租的住房)的剩餘租賃期限,新租金按照換房後的租金標準計算。新租賃合同到期前三個月,新調換家庭應當進行續租申請。

互換家庭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後承租資格變化,租房保證金繳存標準升高或降低的,應當辦理保證金補交(《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補交租房保證金通知書》)(附件27)或退還手續。

第十章人口變化調房

第四十六條已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在本小區內調整承租房屋。

(一)承租期間家庭人口發生變化、已按照規定辦理資格變更手續並取得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且需調整承租戶型。

(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無欠租同時無其他違反現住房《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行為。

第四十七條屬地區住建委應當組織項目經營單位做好承租家庭人口變化調房審核及後續手續辦理等各項工作。

第四十八條承租家庭可持承租人身份證明、新取得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及《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向所承租項目經營單位提交《公共租賃住房調房申請》(附件28)。

第四十九條項目經營單位按照承租家庭登記順序,初步審核申請調房家庭是否符合調房條件,填寫《公共租賃住房調房申請審核表》(附件29),對符合條件家庭按照戶型分組登記並報屬地區住建委審核。審核合格的,由項目經營單位進行公示;不合格的,退回項目經營單位。

第五十條項目經營單位每月對屬地區住建委審核合格的承租家庭資訊在本小區進行公示,並註明項目經營單位和屬地區住建委舉報電話,公示期5個工作日。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申請人可在5個工作日內自行舉證,屬地區住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調房條件的,可辦理調房手續;逾期不舉證的,視為放棄調房資格。

屬地區住建委每月25日前,對轄區內公示的調房家庭資訊對外公佈。

第五十一條項目經營單位可根據本項目房源情況,按照相關規定為公示合格的承租家庭辦理調房手續。申請家庭調房配租順序以申請時間先後為準。新的租賃合同期限,為該家庭調房前承租住房租賃合同的剩餘租賃期限,新租金按照換房後的租金標準計算。

第十一章承租人婚姻變化人口調減

第五十二條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後承租家庭成員離異,且婚姻存續期間無欠租及其他不良信用記錄的,不再承租該公共租賃住房的一方可申請調減公共租賃住房共同申請成員。對於共同申請的子女,依據司法文書,可與撫養人一併調減或保留。

第五十三條戶籍地區住建委應當做好申請調減人口的承租家庭資格審核相關工作;屬地區住建委應當組織項目經營單位配合做好資格審核以及不符合條件家庭騰退相關工作。

第五十四條要求調減的人員可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材料原件到戶籍地區住建委提出書面申請,區住建委查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項目經營單位對其在婚姻存續期間是否有欠租及其他違反《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行為確認後,戶籍地區住建委對原承租家庭變更後是否符合承租以及調減條件出具審核意見。

第五十五條戶籍地區住建委向承租家庭發放《變更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通知單》(附件30),承租家庭應當在收到通知30天內辦理資格重新審核手續。對變更後符合現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核手續;對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以及拒絕騰退住房的,戶籍地區住建委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向原承租家庭發放《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附件31),並向項目經營單位發放《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告知書》(附件32)。

(二)登出申請調減人員承租資格和配租資訊;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一併登出其補貼資格或不良信用記錄。

(三)對剩餘承租家庭成員建立住房保障不良信用記錄。

第五十六條項目經營單位接到《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告知書》後,向該家庭發放《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通知書》(附件33)。

收到《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通知書》的承租家庭,合同期滿前應當退出所承租房屋。逾期拒不騰退的,項目經營單位對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承租家庭合同期滿至騰退期間的房屋使用費,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收。

第十二章資格變更

第五十七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承租家庭情況發生變化,但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認定條件的家庭,按照如下規定調整承租房屋:

(一)配租標準不變的家庭,可繼續承租原房屋;

(二)配租標準變化需調整承租房屋的家庭,可申請本小區內調整房屋,或者根據屆時房源重新參加登記搖號;

(三)配租標準上調且書面承諾仍承租原房屋的,可繼續承租原房屋。

第五十八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家庭已辦理過租賃擔保手續,在簽訂租賃合同前家庭人口發生變化的,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租賃擔保手續。

第五十九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主動申報家庭情況變化的承租家庭,如離異不滿一年的,戶籍地區住建委可受理其資格變更申請,按照規定審核相關資格,不受離婚未滿1年限制。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認定條件的家庭應當退出承租房屋,也可在項目經營單位按有關規定為其安排的搬遷期滿後騰退住房。

第六十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中承租人去世,共同承租人僅剩一人,且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隨其法定監護人共同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經戶籍地區住建委審核合格的,可繼續承租原房屋,租賃合同期延續原合同期限。法定監護人為非津戶籍的,可作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

第六十一條承租家庭住房保障租賃補貼類型變化,新的補貼資格生效後,其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可按照新標準領取補貼。

第六十二條享受住房租賃補貼家庭資格變更應當依序履行資格受理、租房保證金調整和租賃合同挂接程式。

第六十三條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承租家庭,應當重新申請住房保障租賃補貼及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

(一)辦理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

1.受理。戶籍地街道辦事處受理屬於上述轉換情形家庭的新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申請時,需查驗其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申請相關材料,以及《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2.發證。戶籍地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和區住建委,按照相關程式審核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相應的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證明。該資格證明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辦理住房保障租賃補貼類型轉換使用,不得辦理市場租房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戶籍地區住建委在申請人的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證明上註明“須持此資格證明提出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

(二)辦理公共租賃住房資格

1.受理。戶籍地區住建委需在上述家庭取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格證明後,重新受理其公共租賃住房資格。

2.發證。戶籍地區住建委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程式審核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並在其上註明“==類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新申請補貼轉入。”

第六十四條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轉換後,繼續承租原住房家庭的租房保證金應進行調整。屬地區住建委應當組織項目經營單位做好承租家庭租房保證金調整相關手續。

(一)租房保證金調整原則:

1.補貼類型遞升的,應當進行租房保證金調減;

2.補貼標準遞降的或租房保證金通過司法途徑已扣補繳欠租,且剩餘金額低於應交標準的,應當按照應交標準補繳租房保證金。

(二)承租家庭向項目經營單位提出租房保證金調整申請,並提交原《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新取得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項目經營單位為其辦理調整手續。

1.未變更承租人的家庭,調減的租房保證金及利息直接劃入租金代扣卡,用於繳納後續承租期間房屋租金。

2.變更承租人的家庭,辦理租金代扣卡變更手續後,調減的保證金及利息劃入原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項目經營單位向《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上載明的新申請人開具《公共租賃住房代扣卡申請人變更通知單》(附件34)。新申請人持本人、原承租人身份證明及《公共租賃住房代扣卡申請人變更通知單》,到租金代收銀行開立新申請人租金代扣卡、登出原租金代扣卡。原租金代扣卡登出後,卡內金額可取出。

第六十五條項目經營單位為已調減及不需調減租房保證金的承租家庭,辦理新取得的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與租賃合同挂接手續。租賃合同結束日期與原租賃合同結束日期一致。自租賃合同成功挂接當月,新取得的租房補貼資格生效。

第六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間,符合條件的共同承租人可以申請變更為該房屋新承租人。共同承租人有兩人(含)以上的,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變更。

(一)共同承租人按原《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共同承租人”確定。

(二)變更新承租人的申請人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與監護人(家庭)共同配租,並由監護人提出變更新承租人申請。

(三)承租人死亡,無共同承租人的,産權人或經營單位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收回該住房。

第六十七條因家庭成員結婚、新出生人員等原因增加人口的,按照申請家庭人口認定規則,增加共同承租人。

第六十八條申請承租資格變更的家庭,需向項目經營單位提交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戶籍簿、身份證原件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變更承諾書》(附件35)等相關材料,項目經營單位對其資格變更申請進行確認。

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監護人申請變更為新承租人的,提供共同承租人法定監護人證明;增加共同承租人的,提供結婚證或出生證明等。

第六十九條非補貼家庭資格變更應當依序履行資格受理、租房保證金調整和租賃合同挂接程式。

第七十條戶籍地區住建委受理承租家庭的資格變更申請,查驗《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變更承諾書》以及其他申請變更材料。街道辦事處、民政和區住建委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程式審核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並標注“非補貼類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資格變更”字樣。

(一)原承租人死亡的,申請家庭人口按原《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共同承租人認定;監護人申請變更為新承租人的,監護人(家庭)一併認定。

(二)增加共同承租人的,申請家庭人口按照資格審核規則認定。

(三)承租家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租賃擔保手續。

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承租家庭,戶籍地區住建委向其發放《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告知單》,承租家庭可在5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核。對逾期未申請復核或經復核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原租賃合同期滿時退出承租房屋。

第七十一條變更新承租人的家庭,按照承租家庭共同承諾,租房保證金及利息直接劃轉至新承租人賬戶。

(一)租房保證金因已通過司法途徑劃扣、補繳欠租等原因,剩餘金額低於應交標準的,應當按照應交標準補繳保證金。

(二)變更後的新承租人持本人身份證、《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原件,到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辦理變更租金代扣卡手續。經營單位向其開具《公共租賃住房代扣卡申請人變更通知單》。

新承租人持本人和原承租人身份證明、《公共租賃住房代扣卡申請人變更通知單》到租金代收銀行開立新申請人租金代扣卡、登出原租金代扣卡,按照承租家庭共同承諾,原租金代扣卡內金額全額劃轉至新租金代扣卡。

第七十二條項目經營單位為新承租人辦理新取得的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與租賃合同挂接手續,租賃合同結束日期應與原租賃合同結束日期一致。

項目經營單位與新承租人及家庭全體成員重新簽訂新的《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通過保證人進行履約擔保的,保證人應共同簽訂新的《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十三章續租

第七十三條戶籍地區住建委按照續租條件審核承租家庭續租資格;屬地區住建委組織項目經營單位做好承租家庭續租相關工作。

第七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間,認真履行《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且申請人及配偶沒有新增住房,租賃期滿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續租條件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可以續簽租賃合同,繼續承租現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十五條承租家庭辦理續租需要依序履行續租確認、資格審核及續簽合同程式。

第七十六條對租賃期內認真履行《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承租家庭,項目經營單位入戶告知其可辦理續租手續,並向其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通知書》(附件36)。承租家庭在《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通知書》上填寫意見,選擇繼續租賃或租賃期滿退出承租房屋。

對租賃期內違反《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或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承租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入戶告知其限期整改,並向其發放《公共租賃住房限期整改通知書》(附件37)。

對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的承租家庭,經營單位入戶告知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辦理房屋退出手續。

第七十七條項目經營單位將租賃期內認真履行《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家庭的申請資訊提交戶籍地區住建委。戶籍地區住建委對該家庭承租人和配偶的現住房情況與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的情況進行審核,核實已提供的保證人情況,並填寫審核意見。

(一)對經審核符合續租條件的家庭,項目經營單位為其辦理後續續租手續;對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承租家庭,戶籍地區住建委向其發放《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續租條件通知單》(附件38)並告知理由;對需重新辦理租賃擔保手續的,戶籍地區住建委告知申請人重新辦理租賃擔保手續。

(二)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家庭,應當在接到《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續租條件通知單》5個工作日內到戶籍地區住建委申請復核。戶籍地區住建委對其資格進行復核並向其出具《公共租賃住房續租條件復核結果告知單》(附件39)。

第七十八條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續租條件的,經營單位與承租家庭重新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或在現租賃合同中補充填寫續租有關內容。續租起始日期為現租賃合同期滿次月1日,期限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對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續租條件,且初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已辦理租賃擔保手續的家庭,現租賃擔保手續仍然有效,直至承租家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為止。

初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時未辦理租賃擔保手續的家庭,續租時不需辦理租賃擔保手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以提供保證人方式進行租賃擔保的家庭,戶籍地區住建委應當同時審核保證人情況,保證人死亡或喪失保證能力的,申請續租的承租家庭需重新辦理租賃擔保手續。

保證人應當與被擔保家庭共同簽訂《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或在現租賃合同中補充填寫續租或搬遷期有關內容。

第七十九條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承租家庭應當在租賃合同期滿自行退出承租房屋,項目經營單位向承租人開具《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通知書》。

違反《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經告知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以及合同到期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項目經營單位向其開具《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通知書》,租賃合同到期後自動終止。此類家庭應當在租賃合同期滿退出承租房屋,逾期拒不騰退承租房屋的,項目經營單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騰房,合同期滿至騰退期間的房屋使用費,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收。

第八十條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項目經營單位安排搬遷期,並向其開具《關於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搬遷期的通知》(附件40),同時在現租賃合同中補充填寫有關搬遷期的內容,承租家庭在搬遷期內可繼續承租現房屋,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屆時租金標準確定。搬遷期起始日期為現租賃合同期滿次月1日,期限不超過12個月。搬遷期滿,承租家庭應自行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承租家庭,認真履行《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在搬遷期內仍可領取住房保障租賃補貼。

第十四章退出

第八十一條屬地區住建委應當組織項目經營單位做好承租家庭不良信用記錄、退出等相關工作。

第八十二條項目經營單位應當將發生如下情形的承租家庭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一)經催告,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的;

(二)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與他人調換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擅自改變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的;

(四)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閒置所承租住房6個月以上的;

(六)依法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而拒不退出的;

(七)其他需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的行為。

對於已建立不良記錄家庭,違約行為已整改或已退出承租房屋的,可撤銷其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十三條凡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的家庭,在《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停發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經營單位不予辦理續租手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房管局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

第八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出現如下情形的,需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一)租賃合同期滿後,選擇不再續租的或者經審核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財産)、住房狀況或者偽造相關證明騙取房屋承租權的;

(三)自租賃合同起租日起無正當理由3個月內未搬入所承租住房或未實際居住的;

(四)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與他人調換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擅自改變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的;

(六)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閒置所承租住房6個月以上的;

(八)經催告,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

(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且購買房屋已交付使用滿2個月的;

(十)購買其他住房、接受贈予或繼承房産,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

(十一)租賃期內,經核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

第八十五條退出原承租房屋應當依序辦理如下手續:

(一)申請。承租人提前解約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向項目經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承租人租賃期滿選擇退出承租房屋的,視為已提出書面申請。如承租人死亡的,由共同承租人代為辦理。無共同承租人的,可由保證人或承租人的繼承人代為辦理退租手續,如無保證人、承租人的繼承人的,可由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民政部門擔任遺産管理人代為辦理。

(二)驗房。承租人騰退房屋後,項目經營單位實地查驗房屋,對室內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無損壞的可為其辦理退房手續;對室內有拆改,設施設備有缺失、損壞的,要求恢復原狀後再為其辦理後續手續。

(三)收取費用。未欠繳租金、暖氣費、物業費相關費用的,項目經營單位收回租賃合同(保證人租賃合同)、房屋鑰匙和水、電、燃氣等使用卡,並結清水、電、燃氣費,停止計算房屋租金。

(四)提交審核。項目經營單位登陸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統,填寫《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退房審核表》,並上傳退租申請、身份證複印件、供暖費、物業費交款憑證複印件等相關要件。因承租人死亡申請退租的,需上傳死亡證、代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及與承租人關係證明。填寫後提交屬地區住建委審核。

(五)清退保證金。項目經營單位向屬地區住建委提交租房保證金清算申請。經屬地區住建委審核後,提交市住保中心將租房保證金本息從租房保證金賬戶劃撥至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六)清算租金。項目經營單位通過系統清算租金,需退還承租人租金的,退還租金數額按已交納末月租金與實際發生末月租金的差額計算。

(七)清戶。屬地區住建委出具《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退款單》(附件41),項目經營單位將退款單交承租人。承租人到代收租金銀行辦理租金及保證金退費手續,並終止租金代扣協議,登出租金代扣卡。

第八十六條因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一經發現不符合補貼條件,依據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相關規定對其違規行為處理後,租賃期內該家庭可以繼續承租原住房。

第十五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6〕18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楊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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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租房擬出新規 可申請互換住房
來源:中國網地産2021-07-13 12:00:15
7月9日,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佈徵求意見公告,因《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6〕18號)即將到期,天津市住建委對原有政策進行了修訂,擬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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