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記者 黃靈靈)6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佈關於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明確了開立銀行專戶、實行租賃資金監管、規範住房租金貸款、加強監督管理四方面、十八條規定。通知明確,深圳市住房建設部門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住房租賃企業通過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住房租賃交易的,應當與租賃平臺系統對接並實時提供住房租賃相關資訊。通知自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從事住房租賃企業應開立銀行專戶
開立銀行專戶方面,通知明確,深圳市轄區內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市轄區內的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用於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本通知發佈前已辦理企業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確立專戶。
住房租賃企業開立專戶時,應當與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明確專戶內資金監管範圍、資金釋放條件及程式等。監管銀行根據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租賃平臺)的住房租賃交易資訊,按照監管協議對資金實施監管,並按規定推送監管資金收支等相關資訊。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規定將專戶資訊作為企業備案材料,通過租賃平臺進行備案。住房租賃企業變更專戶的,應當在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通過租賃平臺完成企業備案變更。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規定辦理企業備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發佈。
住房租賃企業的專戶資訊應當在租賃平臺公示,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住房租賃合同以及通過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發佈的房源資訊中予以明示。
實行租賃資金監管
租賃資金監管方面,通知明確,通過受託經營、轉租方式開展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過3個月,或者單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過1個月的,對於超過部分的資金,由專戶開立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進行監管,或者由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相應的銀行保函進行擔保。
按照通知規定應當實施資金監管的住房租賃交易,住房租賃企業在與承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前,應當向承租人書面告知本通知有關資金監管、銀行保函等規定,以及押金、租金預付風險等,並由承租人簽字確認。
深圳市住房建設部門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住房租賃企業通過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住房租賃交易的,應當與租賃平臺系統對接並實時提供住房租賃相關資訊;無法通過自有平臺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進行住房租賃交易的,可以通過租賃平臺網簽住房租賃合同。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規定提供住房租賃相關資訊或者網簽住房租賃合同的,依法暫停其房源發佈。
按通知規定實行資金監管的,被監管資金不得隨意使用。自租賃合同生效後次月起,監管銀行將租金按月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
規範住房租金貸款
通知指出,金融機構為承租人提供個人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應當與承租人單獨簽訂貸款協議,並將貸款撥付至承租人個人賬戶。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貸款相關內容。
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資訊申報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
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協助承租人將住房租賃資金存入專戶,不得通過其他的銀行賬戶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賃企業未按本通知規定進行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或者提供銀行保函的,承租人可以向區住房建設部門舉報。
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通知的,由區住房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採取約談告誡、暫停房源發佈、暫停網簽備案、取消財政資金扶持、發佈風險提示等措施進行處理,並依法納入公共信用資訊管理,抄送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稅務和網信等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涉嫌合同詐騙、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等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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