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滿房屋品質發文吐槽 房企請求法院下禁言令被拒

來源:羊城晚報 2021-02-05 16:18:56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通訊員 許燕玲  劉文添

  業主購房後不滿房屋品質,在微信公眾號上陸續發佈多篇“負面文章”。房地産公司“不爽”,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請求法院禁止該業主在微信公眾號發佈侵害該公司名譽權的文章、言論。這是民法典施行後人格權侵害禁令第一案。近日,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裁定駁回該房地産公司的禁令申請。

  網路資訊化時代,公民享有在網路發表言論的自由,但言論的邊界在哪?言論自由的觸角延伸到何種程度為宜?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對該案作出的裁定,給出了參考答案。

  案由  業主吐槽略過激被訴侵害名譽權

  王女士購買了廣州某房地産公司開發的房産,房屋尚未交付。

  2020年5月至8月,因不滿房屋品質,王女士通過自己註冊的微信公眾號陸續發佈了10篇涉及廣州某房地産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現了針對廣州某房地産公司的過激性用語。例如,2020年5月16日,王女士發佈了標題為“××(該房地産公司的簡稱)頭頂有青天”的文章,其中涉及廣州某房地産公司的言論稱:“想知道無法無天的××集團是不是要永遠踩在我們頭上拉屎。”該文章瀏覽量為1040,點讚量為20。

2020年10月,廣州某房地産公司以王女士侵害其名譽權為由向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王女士發佈的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體平臺刪除,之後王女士又通過該公眾號發佈多篇文章,內容主要是對其購房遭遇的描述和對房産品質的主觀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緒化用語。

2021年1月4日,廣州某房地産公司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請求禁止王女士在某自媒體平臺發佈侵害該公司名譽權的文章、言論。1月8日,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

裁定  涉案言論影響範圍有限駁回申請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查後裁定,駁回了廣州某房地産公司的申請。

法院經審查認為,因網路傳播速度快、受眾廣、影響範圍大,網路不實言論或資訊容易對法人商業信用、股價、産品或服務聲譽、營業活動等帶來不利影響,導致公眾對該法人社會評價的降低或者帶來此種風險,從而侵害或即將侵害法人名譽權。廣州某房地産公司向法院提交禁令申請,是其基於對涉案事實和情勢的判斷,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賦予的人格權請求權。但王女士的行為是否具有侵害廣州某房地産公司名譽權的較大可能性,應當綜合考量雙方法律關係、行為性質、目的、方式等因素進行判斷。

法院指出,從案涉文章內容來看,王女士的言論主要針對的是房屋品質及廣州某房地産公司是否已履行承諾等問題,其中含有“騙”“忽悠”“坑業主”等情緒化用語,反映出王女士對樓盤品質的負面評價及對廣州某房地産公司的不滿情緒。儘管雙方對文章描述的有關事實是否屬實存在爭議,但上述言論仍屬購房者對購房體驗和感受的主觀描述,出於維權目的而發佈的可能性較大,不同於故意捏造事實、惡意誹謗,廣州某房地産公司作為房地産開發商對此應當予以必要的容忍。

從文章閱讀量來看,由於案涉文章主要通過王女士的自媒體賬號發佈,王女士發佈的涉案言論影響範圍有限。即使存在部分針對廣州某房地産公司的負面評價,廣州某房地産公司亦能通過事後救濟來彌補其財産損失。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據此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王女士具有侵害廣州某房地産公司名譽權的較大可能性,且王女士的行為不具有現實緊迫性。如果作出禁令,將嚴重限制王女士作為購房者評論房地産開發商的權利,從而導致雙方之間的利益失衡,並引發房地産開發商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阻止購房者發佈相關言論的不良示範效應。法院遂裁定駁回了廣州某房地産公司的禁令申請。

法官  符合四方面因素可發人格權侵害禁令

該案主審法官李朋表示,結合禁令的特點、效力及影響,判斷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條件,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四方面因素:

——請求保護的權利種類。申請人請求保護的權利應當屬於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權。

——侵害行為的存續。要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申請人人格權的行為。在證明標準上,採用“較大可能性”的標準。

——現實緊迫性。不及時制止將使申請人人格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利益衡量。既要考量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又要考慮禁令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專家  消費者發網文點評應基於事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石佳友表示,本案中,申請人廣州某房地産公司可以通過及時公佈客觀事實等手段來進行回應,以防止其名譽受損。可以看出,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的此份裁定對上述要點進行了充分考量,對雙方的合法權益進行了平衡保護,因此裁定結果是適當的。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魯曉明稱,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民事主體享有通過網路發表言論的權利,但不能逾越法律規定的邊界。經營者有權依法維護自身的名譽權,但應當尊重消費者對産品或者服務進行合理評價的權利;消費者在描述自身購物體驗和發佈評價的過程中,亦應當基於客觀實際,不得捏造事實、惡意詆毀。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的此份裁定對權利之間的平衡進行了考量,體現了自由與法治的有機統一。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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