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返鄉入鄉創業人才放寬落戶條件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0-08-18 11:05:57

中國網地産訊 日前,天津發佈有關推動返鄉入鄉創業高品質發展具體舉措分工意見的通知。通知指出,放寬各類返鄉入鄉創業人員落戶條件,對將戶口遷到外省市的原我市戶籍人員,現已返津居住,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穩定住所,可以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天津市居住證》、房屋産權證明等材料擬向落戶地公安機關申報落戶。

返鄉入鄉創業人員子女落戶後,由戶籍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需要轉學的按照我市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此外,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返鄉創業人員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範圍。

關於推動返鄉入鄉創業高品質發展

具體舉措分工意見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9部門印發的《關於推動返鄉入鄉創業高品質發展的意見》(發改就業〔2020〕104號),推動天津返鄉入鄉創業高品質發展,破除融資、用地、人才、服務等方面突出問題,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具體舉措分工意見。

一、加大財稅政策支援,降低創業經營成本

(一)在防範政府債務風險的前提下,支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於涉農區符合條件的返鄉入鄉創業産業園、示範區項目建設。(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委、市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依據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稅務局、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合作交流辦聯合印發的《關於確定我市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減限額標準的通知》(津財稅政〔2019〕14號),對返鄉入鄉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登記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社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入鄉創業人員給予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支援,按規定給予貼息。(市人社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創新金融服務,緩解創業融資難題

(四)支援地方法人銀行以及涉農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將從涉農區域吸收的存款優先用於返鄉入鄉創業。(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五)鼓勵和支援轄區內大型銀行和郵儲銀行天津分行在制度允許、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做好客戶下沉,適度放開基層支行對於返鄉入鄉創業企業的信貸審批業務審批許可權。(天津銀保監局)

(六)引導農村商業銀行強化銀企對接,深入了解返鄉入鄉創業企業的融資需求及授信瓶頸,採取“一企一策”、區別對待,針對性制定專門金融服務方案。簡化業務辦理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支援企業融資週轉。(天津銀保監局)

(七)支援銀行對發展前景良好、暫時存在貸款償還困難且符合相關條件的返鄉入鄉創業企業給予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引導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健全針對返鄉入鄉創業“敢貸、願貸、能貸、會貸”長效機制,支援建立完善“盡職免責”制度,針對返鄉入鄉創業的融資特點和需求,打造專屬産品和服務。(天津銀保監局)

(九)支援轄區內信託公司轉型業務發展、回歸信託本源、服務實體經濟,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途徑,加大對返鄉入鄉創業的支援力度。(天津銀保監局)

(十)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利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市場開展直接融資,加大宣傳培訓力度,推廣雙創債務融資工具等創新産品及民企支援工具等增信政策,助力返鄉入鄉創業企業債券融資。(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探索實施返鄉入鄉創業信用貸款政策,積極運用“信易貸”平臺做好融資對接和金融服務。(市發展改革委、天津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實施力度,建立信用鄉村、信用園區、創業孵化示範載體推薦免擔保機制。對經國家級和市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推薦的創業人員,可免擔保申請貸款。(市人社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加快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充分發揮我市融資擔保基金等作用,積極為符合條件的返鄉入鄉創業市場主體實施融資擔保。(市財政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農業農村委、市金融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框架下,按照風險可控原則,穩慎探索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大型農機具、股權、商標、應收賬款等抵(質)押貸款業務,依法合規推動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農村資産抵(質)押融資模式,支援返鄉入鄉農戶創業。(市農業農村委、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健全用地支援政策,保障創業空間

(十五)在全市、各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中,研究增加為返鄉入鄉創業提供規劃支援的相關內容。指導各涉農區加快開展村莊規劃編制工作,在村莊規劃中統籌考慮村莊發展定位和産業發展空間,合理安排農村生活、生産和生態空間,落實上位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為返鄉入鄉創業提供有利條件。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對農村創新創業園和孵化實訓基地、農村電商服務中心、物流配送中心、鄉鎮運輸服務站等新産業新業態用地需求給予支援。(市規劃資源局)

(十六)支援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壯大,引導土地經營權向新型經營主體規範有序流轉。充分發揮天津市農村産權流轉交易市場村級服務點宣傳發動、資訊採集、消息發佈等功能,鼓勵長期外出務工農戶將承包地流轉給返鄉入鄉創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吸納農戶承包地用於農業生産經營。(市農業農村委)

(十七)進一步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為重點,鼓勵針對返鄉入鄉創業人員和企業先行先試。以寶坻區閒置農房利用試點為示範引領,積極穩妥推動各涉農區因地制宜地盤活閒置農房資源,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新産業新業態以及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項目。引導有實力、有意願、有責任的企業有序參與盤活利用工作,重點打造高端民宿、鄉村休閒、康養等項目。(市農業農村委)

(十八)返鄉入鄉人員創辦農業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和農家樂的,可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利用自有和閒置農房院落髮展農家樂;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股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可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參加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競買,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依法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利用和經營。(市規劃資源局)

(十九)盤活工廠、公用設施等空閒土地,降低返鄉入鄉創業人員生産和辦公成本,對於原劃撥土地改造開發後用途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繼續按劃撥方式使用;對於原依法取得的工業用地改造開發後提高廠房容積率但不改變用途的,可不再增繳土地價款;對於利用現有工業用地,興辦先進製造業、生産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臺等國家支援的新産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後,依法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對於改造開發需變更原土地用途的,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依法採取協議方式。(市規劃資源局)

四、優化人力資源,增強創業發展動力

(二十)強化創業培訓,繼續實施返鄉入鄉創業培訓五年行動計劃,對有培訓需求的返鄉入鄉創業人員,可參加免費創業培訓。實施農村創新創業帶頭人培育行動,支援新型經營主體帶頭人、農業經理人以及各類型高素質農民,依託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優質培訓機構、公共職業技能培訓平臺等開展創業能力提升培訓,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職業培訓補貼範圍。(市人社局、市農業農村委、市教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大力培養本地人才,落實高職擴招重大決策部署,依託高職院校骨幹優勢專業資源,開設返鄉入鄉創業特色産業相關專業,招收退役軍人、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新型職業農民等群體,提高勞動者學歷層次和職業技能,為返鄉入鄉創業提供高素質技能人才支撐。(市教委)

(二十二)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支援職業院校、培訓機構積極面向返鄉入鄉創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升職業技能水準和就業創業能力。農村勞動力、高校畢業生、未繼續升學初高中畢業生等人員參加我市“市場緊缺職業需求程度及補貼標準目錄”所列職業和等級技能培訓,依規給予培訓費補貼;落實就業困難人員、低保家庭成員、未繼續升學初高中畢業生培訓生活費補貼。(市人社局)

(二十三)開展産教融合試點城市建設,深化校企合作,建設培育産教融合試點企業,提升職業教育服務經濟發展能力。(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加強人才引育,落實《天津市鄉村人才振興實施方案(2019—2022年)》,抓住人才引進、人才培養、人才激勵、人才服務等關鍵環節,打造一支強大的農村人才隊伍。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繼續招募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農、支教、支醫和水利服務等工作。2020年“三支一扶”計劃招募過程中,允許部分崗位定向招募本區生源高校畢業生,努力留住本土人才。(市人社局、市農業農村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行動方案,支援高校、院所、農業推廣部門和科技型企業的科技人員發揮職業專長,到農村開展創業服務,引導大學生、返鄉入鄉人員、退伍轉業軍人、退休技術人員、農村青年、農村婦女等參與農村科技創業。(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農業農村委、市教委、市財政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服務保障,優化創業營商環境

(二十六)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建立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按照國家要求,進一步放寬服務業市場準入限制。(市發展改革委)

(二十七)實施《天津市企業經營範圍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辦法》,各類市場主體自2020年2月15日起實施企業經營範圍自主申報。將企業開辦事項涉及的流程和環節納入“一網通辦”,實現“一網一門一次”。(市市場監管委)

(二十八)鼓勵各涉農區人社部門設立返鄉入鄉創業“一站式”綜合服務窗口,提供廣覆蓋的創業服務。(市人社局)

(二十九)鼓勵和支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跨區域拓展,加強資源整合與資訊共用,為返鄉入鄉創業人員和企業提供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及供需對接等深度服務。(市人社局)

(三十)支援農村末端快遞服務網路建設,實施“快遞進村”工程,鼓勵“交快”合作、“快商”合作、“快供”合作,打通農村物流“最後一公里”。(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委、市郵政管理局、市供銷總社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一)搭建創業平臺。繼續推進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推廣新型孵化模式。(市人社局)依託大中型企業、知名村鎮、大中專院校等力量建設一批農村創新創業孵化實訓基地。(市農業農村委、市教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強農業科技創新載體建設,打造農業農村領域的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完善創業服務平臺,降低創業門檻和風險,為科技特派員、大學生、返鄉入鄉人員、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鄉土人才等開展農村科技創業營造專業化、便捷化的創業環境。(市科技局)

(三十二)鼓勵返鄉入鄉創業人員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申報為示範基地,對返鄉入鄉人員創辦的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申報成為示範基地條件適當降低,並給予優先考慮。(市工業資訊化局)

(三十三)支援各類創業孵化載體為返鄉入鄉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孵化服務,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津政辦規〔2020〕7號),對符合條件的可認定為“天津市創業孵化基地”,並給予建設費補貼、孵化補貼、帶動就業補貼。(市人社局)

(三十四)放寬各類返鄉入鄉創業人員落戶條件,對將戶口遷到外省市的原我市戶籍人員,現已返津居住,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穩定住所,可以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天津市居住證》、房屋産權證明等材料擬向落戶地公安機關申報落戶。(市公安局)

(三十五)返鄉入鄉創業人員子女落戶後,由戶籍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需要轉學的按照我市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市教委)

(三十六)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返鄉創業人員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範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三十七)妥善辦理返鄉入鄉創業人員社保關係轉移接續,保障返鄉入鄉創業人員社保關係跨地區、跨統籌之間順暢轉移,有效暢通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市人社局、市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八)對創業失敗或因遭遇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返鄉入鄉創業者,按規定提供就業服務、就業援助和社會救助。對不符合政府救助政策但生活確有困難的個案家庭,可通過市級社會救助基金和區級社會救助專項資金提供救助。(市人社局、市民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九)強化統籌協調。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支援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入鄉創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返鄉入鄉創業納入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穩就業大局中統籌謀劃、持續推進,強化部門協調配合,整合資源,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返鄉入鄉創業政策任務落地見效,推動返鄉入鄉創業高品質發展。(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十)做好宣傳引導。大力宣傳全國試點示範好經驗、好做法,宣傳推介一批國家級和市級農村創業創新優秀帶頭人典型案例,講好農村創業故事,樹立一批農村創業創新標桿,發揮典型示範作用,讓更多的人了解農村創業創新的發展環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持續舉辦農村創業創新大賽,形成互學互鑒、比學趕超的濃厚氛圍,推進農村創業創新蔚然成風。(市發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農業農村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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