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産制度是福音還是災難

來源:北京日報 2019-10-23 08:40:39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近日辦結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産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與此同時,樂視控股集團創始人賈躍亭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申請個人破産重組,引發社會各界關注。據悉,目前深圳正積極爭取全國人大支援制定個人破産地方法規或特區法規,建立個人破産制度。那麼,個人破産制度到底指的是什麼?具有哪些功能?啟動和終結個人破産程式意味著什麼?

1 包括清算和重整兩種程式

當下,世界上的主要發達國家都有較為完善的個人破産制度,如法國、德國、美國等。我國個人破産制度最早見於1906年修律大臣沈家本起草的破産律,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破産法,既適用於企業,也適用於個人。1994年,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在起草新破産法時,最初的草案中規定適用主體包括了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但最終通過的破産法僅適用於企業。

個人破産制度,各國稱謂不同,制度內涵也不同。英國的個人破産早于公司破産出現,並逐漸發展為個人破産與公司破産的雙軌制。美國的個人破産制度規定在其破産法第七章、十一章、十三章,主要包括個人清算程式和個人債務調整程式(重整)。德國支付不能法(即破産法)對各類債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無權利能力社團、無法律人格的公司、遺産和共有財産、公法法人)破産是統一規定的,只是因自然人破産的獨特之處單列為特別程式。日本則稱之為“個人債務人的倒産程式”,規定於破産法、民事再生法等之中。

總的來説,破産制度是在債務人支付不能時,在多個債權人之間公平有效地清償債務,全面集中地整理債務人的財産關係的制度。個人破産制度包括了清算和重整兩種基本程式,二者的區分在於,適用重整的個人一般有較為穩定、持續的收入來源,有能力在一段時期內償還一定比例的債務,這對債權人來説是有利的;相應的,債務人也可以獲得比清算更寬鬆的限制,可以保留住房等財産或權利。而清算則是針對債務數目小、無財産或無收入清償既往債務的消費型債務人,以現有財産清償全部債務,將破産終結後新取得的財産與既往債務隔離開,此類債務人受到的權利限制會更多。關於個人破産程式的具體內容與程式,各國規定不同。通常情況下,個人破産程式的大致步驟如右圖所示。

2 不是“老賴”逃債的工具

破産制度的重要價值在於,使競爭失敗的主體(組織和個人)通過法定程式徹底或暫時退出市場,給予重新開始的機會。而我國破産法中個人破産制度長期缺失,嚴重影響破産制度的實施效果。從世界各國通行的實施情況來看,個人進入破産程式後需要受到嚴格的限制,如果存在不誠信的行為,還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個人破産制度的建立和普遍實施本身就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近些年,企業陷入困境後,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個人因承擔連帶責任也一併陷入財務困境的趨多,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難以落實,投資創業者不僅背負著巨大的失敗風險和現實債務,在大量民間借貸等糾紛中存在暴力催收的情況下,其人身、生命安全甚至也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自古以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説法深入人心,人們對破産的認識偏向於消極,談“破”色變。

在最近的溫州個人破産案嘗試中,很多方面的聲音表達了對借個人破産逃債的擔憂。現代個人破産制度的基本理念是拯救,是對個人生存發展權利的保護。當個人陷入財務困境時,個人破産制度使債權人獲得一定比例的公平清償,不再長期陷入訴訟、執行的泥沼,同時為債務人留存生活、工作必需的財産,使失敗的債務人獲得東山再起的機會。

必須糾正一個誤區,即破産制度並不會助長逃債,反而會以規範化的方式減少逃債可能。應區別對待“支付不能”的人和“老賴”。司法機關堅決打擊的“老賴”,是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生傚法律文書的人;而“支付不能”的個人則是確實不具備履行清償義務的能力,財務陷入困境的個人。

在沒有個人破産制度時,執行不能的案件進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庫,債權人陷入無助的等待,難以獲得清償。而如果能進入個人破産程式,由法院指定管理人調查破産個人的財産狀況,追回個別清償的財産,保證對所有債權人的公平清償,這並非助長逃債,而是鼓勵誠信經營,否定欺詐和偏袒行為,利於公平償債,在此基礎上將債權債務關係終結,使市場主體重新投入到市場競爭中,而不是久拖未決,對各方徒增消耗。當然,防範借破産逃債不僅需要正確的價值引領,而且需要週密可行的個人破産制度設計來給出具體的行為指引,完善配套制度建設。

從國外經驗來看,防止欺詐性破産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方面,余債免除要求不得有欺詐行為,如果存在如抽逃資産、欺詐債權人、損害債權利益等行為,各國均不予免責。另一方面,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處力度,將欺詐行為入刑。如德國將縮減破産財産,增加負債,偏待債權人,破産申請前夕的詐騙行為,明知債務人將支付不能仍接受其財産轉移、隱匿的第三人行為等均列為犯罪。

3 設立個人破産制度已提上議事日程

市場競爭中個人和企業都存在因競爭失敗導致還不起債的問題,需要法律制度來解決。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關於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指出:推動個人破産制度,完善現行破産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要推動建立個人破産制度及相關配套機制,將其作為解決針對個人的執行不能案件的重要舉措列入“五五改革綱要”(2019-2023)之中。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委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指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産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産産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産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産制度。這些都為實踐中個人債務清理機制的探索提供了依據。

2019年5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全國首個專門針對個人債務清理的工作規程《執行程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式審理規程(暫行)》,旨在對“老賴”加大嚴懲力度,給予誠信債務人“重生”的機會。2019年4月至7月,台州中院陸續作出三個裁定,其中一起無財産可供執行案件轉入債務清理程式後,認定其無失信行為,且在執行階段和債務清理階段能夠遵守法律規定,因此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債務清理程式,執行部門據此裁定終結執行程式,執行案件予以實質性退出。其餘兩起案件經管理人調查,一位被執行人不配合債務清理工作,另一被執行人存在不如實申報債務情況,債務清理程式終結後由法院恢復強制執行。2019年8月13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10月9日,溫州中院聯合平陽縣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介紹審結的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産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被執行人蔡某與全體債權人達成一致協商意見,蔡某對200余萬元債務在按照1.5%清償比例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3.2萬元後,有條件的免除余債。上述探索中的執行和解、參與分配、意思自治、資訊披露等做法為我國個人破産制度的建立積累了經驗。

個人破産程式

申請進入破産程式

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産,查明債權債務

為債務人保留自由財産後,將所有財産公平清償給債權人;或與債權人達成一個還款計劃

債務人在今後一段時期內權利受到限制

在誠信考驗期內債務人無違反行為,債務免責

延伸閱讀

個人破産制度關鍵詞解析

申請人:破産法保護的是誠實但不幸的人,欠債償還不起或者有不能償還可能的人可申請進入破産程式。

各國對個人申請破産的條件規定不盡相同,例如德國規定個人破産程式只適用於沒有從事獨立經濟活動或不曾從事獨立經濟活動的自然人;美國則適用於所有自然人。2018年美國約有46萬個人破産,根據法律第七章提起的清算案中,97%以上由自然人提起,清算給了他們東山再起的機會。29萬多人通過重整程式挽回了房屋,債權人和銀行的債務也得到了部分清償。

溫州中院出臺的關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規定,將執行不能作為轉入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式的條件,可適用的自然人主體包括:對破産企業債務負保證責任的;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債務的;其他自願提出還款安排並徵得全部申請執行人同意的自然人等。

程式選擇:個人進入破産程式後,法院將指定管理人對個人的債務進行整理,並查清現有財産,根據選擇程式的不同進行不同的處置。若啟動的是清算程式,則將個人現有財産保留自由財産後全部用於公平清償債權人;若啟動的是重整程式,則債權人與債務人對還款計劃達成一致意見後,債務人可保留現有財産,而將一定期限內全部未來收入扣除自由財産後用於清償債權人。

例如美國的個人重整需將其所有的未來“可支配收入”全部用於清償計劃,期限為3至5年,也可能會延展至5年以上。重整程式中允許債務人保有其非自由財産,同時,為平衡利益,重整使債權人獲得的清償應不低於其在清算程式中獲得的清償。

破産免責:這是個人破産制度的核心,是指在破産程式終結後,對於破産人未能清償的債務,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予以免除繼續清償責任的制度。

債務人進入破産程式並不意味著必然實現免責,各國對免責設定了嚴格條件。如德國規定如個人存在破産犯罪行為、申請前或程式進行中欺騙貸款或公共服務、在過去十年中已經獲得過免責、在程式最後一年過度負債或浪費財産而損害債權人、在程式中違反告知義務和參與義務、在程式中作出過不正確或不完整的陳述,存在上述任何一項情形,法院均不允許余債免除。此外,並非所有種類的債務均可免除個人的清償責任,如美國規定稅款、贍養撫養費、刑事罰金、欺詐賠償款、學生貸款等均不能豁免。

自由財産:是指由債務人保留無須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産,其設計體現了對個人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重視和保護。一般包括維持個人及其撫養、扶養親屬生活需要的財産、個人職業需要的財産、與個人具有特定人身關係的財産等與人的基本需求息息相關的財産。溫州的個人破産首案中,債權人一致表決同意為蔡某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體現了對個人基本權利的尊重與保障。

失權與複權:失權制度是規定在破産宣告後,對破産個人擔任某些職務的資格、行使某些權利的限制的制度;複權制度則是規定對失權的個人取消前述限制的制度。

失權的範圍一般包括資格限制、職業限制與經濟限制。如英國規定,未經法院許可,未免責的破産人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的發起、設立及經營,不得擔任議員、官員、律師等;在未告知債權人自己是未免責破産人情況下不得取得250英鎊以上的信用(分期付款、附條件銷售協議、先期付款)。

溫州中院則規定根據個人的債務總額和清償率設置不同的信用恢復時間,在信用恢復前,法院將出具行為限制令,要求破産個人在信用恢復之前,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不得擔任營利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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