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自然資源部網站獲悉,為更好實施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加快推進批而未供土地處置工作,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近日發佈《關於批而未供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未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的,可認定為未實施具體徵地行為。對已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因相關規劃、政策調整,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土地,在處理好有關補償事宜後,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逐級報原批准機關申請撤回有關批准文件,原批准機關同意撤回的,批准文件不再執行。
對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省(區、市)已批准實施方案的,因相關規劃、政策調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調整用地實施方案,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未批准實施方案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快組織報批工作,並及時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對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需要用地調整的,由各省(區、市)規定。
《通知》要求,有關用地批准文件調整後,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及時變更備案資訊,用地不再納入批而未供土地統計。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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