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迎20年來首次大修:為“土改”清障

來源:中國新聞社 2018-12-24 20:23:36

(經濟觀察)土地管理法迎20年來首次大修:為“土改”清障

中新社北京12月24日電 中新社記者 龐無忌

本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明確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條件及管理措施,以及健全宅基地權益保障方式等方面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

多位專家在接受中新社記者採訪時指出,此次對土地管理法作出的修改是在“三塊地”改革(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4年來的試點經驗基礎上形成的,是繼1998年全面修訂之後的又一次大修,將為未來全面推動土地制度改革掃清法律障礙。

縮小徵地範圍

一直以來,某些地方政府低價徵地、高價出讓以及由此帶來的“土地財政”依賴、對失地農民權益保障不足等問題讓徵地制度飽受爭議。過去10年來,中國官方的多項改革都把縮小土地徵收範圍作為徵地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不過,由於其面臨法律障礙等一系列問題,改革鮮有進展。

中國農業大學土地科學與技術學院教授朱道林表示,此番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於“非農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實際上一方面是徵地制度改革、縮小徵地範圍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推進集體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現行法律規定,所有非農建設使用土地,必須經過土地徵收變成國有土地之後方能使用,而修改後,未來在城鄉二元土地制度下,符合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直接入市,滿足市場化配置資源的要求。

修法後並不意味著以後就不需要徵地了,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土地規劃研究中心主任嚴金明解釋説,以後有的土地仍然需要進行土地徵收,比如用來進行住宅等房地産開發的土地仍然需要走徵地程式。這一改動主要是放寬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限制,為後續的改革留出空間。

清障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除“非農建設用地不再必須國有”外,草案提出,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嚴金明指出,修法後,原本在法律層面不允許出讓的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流轉,進行出租、出讓,改革力度很大。目前,新增建設用地供應有兩條路徑,一是將集體土地徵為國有,二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嚴金明指出,縮小徵地範圍也意味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的規模會加大。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葉興慶指出,截至2013年底,全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面積約為4200萬畝,佔全國建設用地總量的13.3%左右。

從法律上講,嚴金明表示,過去,土地出讓對應國有土地,地方政府是唯一有權進行土地出讓的,而修法後,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等可以直接進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出讓,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農民的利益,讓農民獲得更多土地增值收益。除此之外,葉興慶認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加快入市,也有利於控制工業化城鎮化用地成本過快上漲。

徵地補償由片區綜合地價確定

草案明確,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區、市)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要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産值、安置人口、區位、供求關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等因素,在實踐中穩步推進。

朱道林指出,針對徵地補償的改革,早在2004年國務院28號文就提出“同地同價、按價徵地”的要求。2005年國土資源部又發佈144號文,要求各地制定併發布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這些前期工作為此輪徵地補償改革奠定了大量基礎,也通過這次修法得到法律確認。總的來説,修法是為了修正現行制度中不合理的地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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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明確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條件及管理措施,以及健全宅基地權益保障方式等方面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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