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羅林
近日,因成功幫助客戶盧先生購買一套二手房後,卻無法收齊剩餘的1.3萬元仲介費,仲介公司無奈之下將客戶告上了法庭。
去年5月18日,仲介公司與客戶盧先生和業主陳先生簽訂物業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陳先生將其名下位於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辦事處房屋出售給盧生,該物業成交總價為99萬元。簽訂該合同時,被告應支付10萬元作為購買該物業支付的定金。合同還約定,仲介公司為買賣雙方提供了尋盤、看房、協助成交等各項服務,盧生應支付25000元(不含稅)作為原告的服務費佣金。去年5月19日,被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仲介費12000元至原告指定的銀行賬戶。去年8月3日,該房産成功過戶到盧先生名下。仲介多次向盧生催收餘款13000元未果,無奈之下只好起訴到順德法院。
法院:
按合同支付尾款並承擔違約金
在庭審中,盧先生則認為仲介服務費過高,沒有按照行業標準,並表示所支付的費用已超過行業標準。法院認為,仲介公司已為盧先生提供了提供仲介服務,並達成房屋的買賣,應根據合同約定付款。最終,順德法院判決陸先生支付仲介服務費13000元,並自2017年8月4日起每日萬分之五計算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提醒:
簽書面文件一定要看清
有律師提醒,目前房産買賣仲介費仍是市場自主定價,購房者對於仲介費用的異議,應該在未簽訂合同或者看房授權書前與仲介進行協商,否則成功交易後,只能按照之前的書面約定進行。因此,購房者在簽訂書面文件時,一定要小心謹慎。記者走訪了解到,目前二手房買賣中,在賣家不違約或者沒有特別約定的前提下,仲介費一般由買家支付,收費標準從1~3%不等,具體的收費由買家與仲介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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