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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廠造數千支塑膠槍被認定為槍支,負責人刑滿後仍要申訴
來源:羊城派2023-04-09 14: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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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廠造數千支塑膠槍被認定為槍支】“我造的‘槍’能裝備一個師。”黃河用帶有濃重閩南口音的普通話自嘲地説,“但我認為我無罪,我還要繼續申訴。”

黃河是福建晉江人,僅有初中學歷的他,早年在國企做電工,下崗後和朋友先後開辦過彈簧廠、塑膠廠。2003年9月,他在村裏開辦了一家玩具廠,並從香港買回台灣生産的玩具槍進行仿製,得益於當地眾多的海外僑胞,黃河生産的黃河牌玩具槍一度遠銷捷克、菲律賓等國。

公安部于2011年1月24日公佈了《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

在黃河的玩具廠迅速發展之際,2010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明確了槍支認定標準,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即認定為槍支。2011年4月,黃河的一個下游經銷商在河南許昌被警方抓獲,之後黃河進入警方視野。當年7月,黃河被刑拘,警方查抄他的玩具廠時,起獲了近兩萬支塑膠玩具槍,後認定其中6103支是具有致傷力的槍支。

2012年,因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黃河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其上訴後被駁回。

黃河被抓後,黃河牌玩具槍在市場上逐漸消匿。不過,隨著短視頻社交平臺的興起,又有一些人在社交平臺上展示其擁有的黃河牌玩具槍,稱其為“情懷玩具”。還有很多賬號在發佈玩具槍視頻時,加上#黃河玩具槍#作為標簽,而黃河辨認後指出,只有個別的是出自他的玩具廠,其餘大多都是蹭熱度。

2022年12月6日,經過4次減刑後,服刑11年5個月的黃河刑滿獲釋。此時,黃河已67歲,他決定繼續申訴。

確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點1.8J/CM2”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官網上是不公開狀態。

玩具廠成“兵工廠”

生於1955年的黃河曾是福建晉江市智高玩具有限公司總經理,該公司成立於2003年,主要從事玩具火車和玩具槍的製造與銷售。2011年7月7日,黃河因涉嫌非法製造槍支罪被刑拘。

泉州中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單位智高玩具公司犯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判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黃河犯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7月,被告人黃河因其負責的智高玩具有限公司非法製造倣真槍支被晉江市公安局行政處罰。

2008年初,被告人黃河再次在其經營管理的晉江市智高玩具有限公司注塑車間、裝配車間內,雇傭工人生産“黃河”牌系列塑膠槍後出售。2011年7月案發時,公安機關扣押智高玩具有限公司生産的“黃河”牌系列塑膠槍成品共計19824支。經檢驗鑒定,“黃河”牌系列塑膠槍均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5728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此外,法院還審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黃河為牟取暴利,還在其經營的智高玩具公司廠區組建EG723型氣手槍生産車間,被告人黃河負責EG723型氣手槍的原料採購及産品銷售,被告人葛鴻鑫負責車間管理及EG723型氣手槍的研發、裝配工作。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黃河將智高玩具公司生産的50件(共計600支)EG723型氣手槍托運至河南省鄭州市,販賣給張國林(另案處理),張國林購買後將部分EG723型氣手槍轉手出售。2011年4月21日,河南省許昌市公安局抓獲張國林後,依法扣押了尚未賣出的EG723型氣手槍413支。經檢驗鑒定,該EG723型手槍均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375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泉州中院認為,犯罪單位智高玩具公司違反國家槍支管理法規,非法製造、買賣槍支;被告人黃河作為該公司主管人員,違反國家槍支管理法規,非法製造、買賣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遂作出前述判決。

案發後,有媒體在報道時,將智高玩具廠稱為“兵工廠”。

涉案的黃河牌玩具槍

獄中申訴被駁回

黃河堅稱無罪,選擇上訴。

黃河當時的上訴理由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簡稱《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必須以火藥或壓縮氣體為動力,足以致人傷亡(輕傷以上)或喪失知覺,公安機關根據《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簡稱《鑒定判據》)的規定將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全部認定為槍支,既沒有科學依據,也不符合《槍支管理法》規定的“足以致人傷亡或喪失知覺”的情形;《鑒定判據》只是公安部制定的行業標準,沒有以部門規章形式向社會公告,不具有部門規章的效力;《鑒定判據》從未在生産流通領域進行公告,其並不知道産品違反規定,主觀上沒有製造槍支的故意等,請求改判無罪。

福建高院審理後認為,經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槍支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槍支管理工作。根據以上規定,公安部是槍支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其負責管理槍支的標準化工作,在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有權根據需要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制定槍支的行業標準。《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是由公安部制定,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8年第2號行業標準備案公告,2008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槍支管理行業標準,該規定3.2條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根據該規定,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的非制式槍支均應被認定為具有殺傷力。

因此,福建高院認為,黃河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此外,關於黃河上訴稱其並不知道産品違反規定,主觀上沒有製造槍支的故意這一上訴理由,經查,黃河于2005年即因製造倣真槍被公安機關查處,對其生産銷售的産品已違反規定應屬明知。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2013年7月19日,福建高院駁回了黃河的上訴,維持了對智高玩具公司及黃河本人的原判。

雖然二審為終審判決,但黃河仍不服判,入獄後繼續申訴,但先後被福建省檢察院和福建高院駁回。

2022年12月6日,黃河從寧德監獄刑滿獲釋。其在服刑期間減刑4次,減刑2年7個月,原本14年的刑期實際執行了11年5個月。

2023年2月,黃河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當年被定為槍支的5728支黃河牌塑膠玩具槍,並不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不符合《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這一情形。他還拿出兩把當初遺留在家中的玩具槍拆解開來向記者展示其發射原理,“這是利用壓縮彈簧來推動BB彈發射的,所以每次只能完成一次擊發”。

但他承認,EG723型氣手槍是利用壓縮氣體為動力,“槍體裏有一個小氣瓶,注入壓縮氣體後可以連發,給打火機充氣的氣罐就可以用來給這種槍充氣。”智高玩具公司生産的EG723型氣手槍共有375支被認定為槍支,也是導致該案案發的槍型。

涉案的黃河牌玩具槍

出獄後仍要申訴

目前,黃河已委託北京冠領(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陽、李向榮幫他寫了申訴書,準備繼續申訴。

其申訴事實及理由為,黃河主觀上沒有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的犯罪故意,客觀上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判決所依據的1.8焦耳/平方釐米的槍支鑒定標準不合理、不合法,不應作為鑒定依據,且鑒定主體、鑒定程式不合法,鑒定過程及結果也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情況,本案未達到刑事案件定罪標準要求,應判決無罪。

律師認為,刑事定罪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主觀上必須具有犯罪的故意,不應客觀歸罪。本案要認定申訴人構成犯罪須證明申訴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一種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的行為,才能認定申訴人構成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

判決書認定的作案時間是2008年初至2011年7月,那麼,從2008年初至2011年7月案發,申訴人黃河是否知道自己所生産和銷售的玩具槍中有部分是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而構成所謂的刑法意義上的槍支呢?

黃河的刑滿釋放證明

律師認為,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一律認定為槍支的規定,直到2011年1月24日才由公安部在其網站上首次向公眾公佈,在此之前包括申訴人黃河在內的普通民眾不清楚有此規定。

在此之前,普通民眾在公開渠道上只知道1996年10月1日實施的《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此外,律師還對1.8焦耳/平方釐米這一槍支鑒定標準的出臺程式、法律效力等提出質疑。

記者查閱公安部官網發現,2011年1月24日,公安部官網公佈了《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起草單位為公安部刑事科學研究所,公安部于2007年10月19日批准發佈,從2008年3月1日起實施。公安部官網未公佈該鑒定判據,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官網也只是公佈了該鑒定判據的基礎資訊、備案資訊、起草單位等,其正文也是不公開狀態。

不過,由於近年來“假槍真罪”案頻發,《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內容得以通過其他渠道公開,其中規定:“制式槍支、適配製式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曾經發射非制式子彈致人傷亡的非制式槍支直接認定為具有致傷力;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點1.8焦耳/平方釐米。”

2018年1月,最高法、最高檢發佈《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黃河認為,這是“兩高”對以往槍支判定標準過低所帶來的打擊面過大過重問題的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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