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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縣“八孩女子”案一審宣判:丈夫被判9年
來源:澎湃新聞2023-04-07 1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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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縣“八孩女子”丈夫被判9年】2023年4月6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時立忠、桑合妞拐賣婦女案和被告人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拐賣婦女案(以上5人拐賣婦女犯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予以追訴),4月7日作出判決,認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認定被告人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犯拐賣婦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個月和八年,並處罰金。庭審中,被告人董志民、時立忠、桑合妞、霍永渠、霍福得表示認罪、悔罪。

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援公訴,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每人平均進行了最後陳述。

經審理查明,1998年初,被告人時立忠、桑合妞以治病等為名將小花梅從雲南省福貢縣子裏甲鄉亞谷村拐騙至江蘇省東海縣,後二人將小花梅以人民幣5000元賣給該縣農民徐某東(涉嫌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因超過追訴時效,依法未予追訴)。小花梅與徐某東共同生活至同年5月上旬後去向不明。同年6月,被告人譚愛慶及其妻李某玲(因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情節較輕,且超過追訴時效,依法未予追訴)將在河南省夏邑縣駱集鄉潭洼村發現並收留的小花梅,以人民幣3000元賣給被告人霍永渠、霍福得。霍永渠、霍福得將小花梅帶至豐縣歡口鎮,經劉某柱(因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情節較輕,且超過追訴時效,依法未予追訴)介紹,以人民幣5000元轉賣給董某更(已故)及其子被告人董志民。

被告人董志民將小花梅帶至董集村家中共同生活。剛到董家時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夠自理,能與人交流,但有時存在癡笑、目光呆滯等表現。1999年,二人生育長子。2011年至2020年,二人先後生育七個子女。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後,精神障礙症狀逐漸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後病症更加明顯。其間,董志民僅于2013年上半年帶小花梅到鄰縣鄉鎮醫院門診開藥治療,後再未送醫治療。2017年7月至案發前,董志民還對小花梅實施了布條繩索捆綁、鐵鏈鎖脖等虐待、拘禁行為。此間,小花梅的飲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時常挨餓受凍,居住場所無水電陽光,生活環境惡劣。董志民的虐待行為,致小花梅人身健康遭受重大傷害。經鑒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二級。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董志民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且致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不可逆轉,具有致被害人重傷的加重情節;董志民非法剝奪小花梅的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數罪並罰。被告人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拐賣婦女,造成嚴重後果,構成拐賣婦女罪。被告人董志民、時立忠、桑合妞係坦白,霍永渠、霍福得係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譚愛慶係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本案事實證據及相應情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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