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發佈時間: 2015-01-08 11:44:29 | 來源: 唐山市衛生局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二十五條 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對患者和受檢者進行醫療照射時,應當遵守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有明確的醫療目的,嚴格控制受照劑量;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遮罩防護,並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在實施放射診斷檢查前應當對不同檢查方法進行利弊分析,在保證診斷效果的前提下,優先採用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小的診斷技術。
實施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檢查資料的登記、保存、提取和借閱制度,不得因資料管理、受檢者轉診等原因使受檢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復照射;
(二)不得將核素顯像檢查和X射線胸部檢查列入對嬰幼兒及少年兒童體檢的常規檢查項目;
(三)對育齡婦女腹部或骨盆進行核素顯像檢查或X射線檢查前,應問明是否懷孕;非特殊需要,對受孕後八至十五周的育齡婦女,不得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
(四)應當儘量以胸部X射線攝影代替胸部熒光透視檢查;
(五)實施放射性藥物給藥和X射線照射操作時,應當禁止非受檢者進入操作現場;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員陪檢時,應當對陪檢者採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使用放射影像技術進行健康普查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制定週密的普查方案,採取嚴格的品質控制措施。
使用攜帶型X射線機進行群體透視檢查,應當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進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應當報衛生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