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發佈時間: 2015-01-08 11:44:29 | 來源: 唐山市衛生局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定期檢查放射診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的落實情況,保證放射診療的醫療品質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等情況:
(二)放射診療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等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健康監護制度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授權實施檢查、檢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準,建立健全對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准範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