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發佈時間: 2015-01-08 11:44:29 | 來源: 唐山市衛生局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放射治療:是指利用電離輻射的生物效應治療腫瘤等疾病的技術。
核醫學: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治療疾病或進行醫學研究的技術。
介入放射學:是指在醫學影像系統監視指導下,經皮針穿刺或插入導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對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診斷與治療疾病的技術。
X射線影像診斷:是指利用X射線的穿透等性質取得人體內器官與組織的影像資訊以診斷疾病的技術。
第四十四條 已開展放射診療項目的醫療機構應當於2006年9月l目前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並重新核定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發佈的《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