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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發佈時間: 2015-01-08 11:44:29   |  來源: 唐山市衛生局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二章 執業條件

  第六條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核準登記的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二)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具有品質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産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物、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第七條 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人員: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腫瘤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學物理人員;

  4、放射治療技師和維修人員。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核醫學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技術人員或核醫學技師。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影像醫師;

  2、放射影像技師;

  3、相關內、外科的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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