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産婦之死追問醫患癥結
發佈時間: 2014-08-26 10:57:16 | 來源: 廣州日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8月10日湘潭縣一産婦手術後死亡,家屬打砸醫生辦公室;20日,湖南嶽陽一名男子因搶救死亡,部分家屬侮辱醫生、打砸醫院……8月,各地傷醫事件不斷“刷屏”,嚴重干擾正常醫療秩序、威脅醫務人員安全。值得關注的是,湖南湘潭産婦之死,在媒體的持續關注下,上演各種大反轉,引發輿論場的大混戰。這起不幸事件,再次把本就孱弱的醫患關係推到了風口浪尖。如何才能有效解決醫患糾紛,本期熱點聚焦予以關注。
醫學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與未知性,醫生盡百分之百的努力,需要病患家屬的理解和互信。當醫生因可能的風險而不敢全力施救,患者也就失去挽回生命的最佳機會。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兒童醫院小兒心臟病治療中心護士長胡梅英
鑒定機構為安撫患方情緒,即便醫院不存在過錯,也會做出存在部分責任的鑒定結論,讓醫院花點“小錢”息事寧人,最終雙方只能像砍價一樣談判賠償金額,而非鑒定事故責任。
—江西某三甲醫院的相關負責人如是説。
法律
醫患糾紛需要法律補位
反思湘潭産婦之死引發的醫患糾紛,其中暴露出的法律問題不容忽視。
一是病人的知情權得不到保證。許多人看病都有過這樣的體驗,辛苦排隊一上午,醫生往往輕描淡寫幾分鐘就看完了,滿腹疑問得不到解決,醫生已經叫下一個號了。雖然這跟目前醫療的大環境有很大關係,就是國家所能提供的醫療服務已經無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需求,但不得不承認,醫生沒有時間跟病人多説,導致病人的知情權無法得到保證,這暴露出的正是許多醫療糾紛中存在的普遍問題。湘潭産婦之死也是如此。
病人知情權得不到保障,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現有的法律條文規定太籠統不細緻,導致操作性不強。《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産生不利後果。但同時,我國《醫師法》也明確規定了醫生具有獨立的診療權。事實上,現有的這些法律條文中沒有對“知情同意”進行等級劃分,對履行告知義務的程式性問題也未做出具體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各醫院都是更重視醫生的獨立診療權,而忽視對病人的告知義務,以至於産生不必要的醫患糾紛。
二是出現醫療鑒定的可信度差。因為醫療問題專業性很強,法官在審案醫療糾紛案件時,往往很依賴醫療事故鑒定。可是,在醫患糾紛中,一直受到詬病的就是醫療事故的鑒定。過去是由衛生局組織鑒定,被稱作老子給兒子鑒定,現在由醫學會組織,又被稱作是叔叔給侄子鑒定。這也使得一旦出現醫療事故,許多病患家屬由於對醫療鑒定的不信任,不選擇正常的法律渠道,而是直接糾集朋友、親戚甚至媒體,把事情鬧大,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
三是出現醫療損害後,病人權益很難得到保障。一旦出現糾紛,病人以個體對抗醫院,很難維權,加上醫療損害發生後,許多病人無暇也無能力再與醫院打官司。走司法程式要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索賠效果還可能不好。所以,部分患者在處理醫療糾紛時不願意走法律途徑。
説到底,解決醫患糾紛的關鍵就在於保障病人的各種權益。從這個角度來説,法律應該儘快補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