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錫林郭勒盟生態委緊緊圍繞全盟中心工作,特別是“十三五”規劃年度工作目標,提出2016年生態保護工作思路,強化“六項管理”,推進“生態安全·錫林郭勒”建設,推動全盟經濟社會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一)以改革為統領,強化創新管理。一是全面完成草原確權承包和基本草原劃定工作,構建起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草原資源産權制度。嚴格落實《錫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範草場經營權適度有序流轉。在此基礎上,推動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增加承包草場使用權的抵押、擔保、入股等權能,並建立完善草原産權交易平臺,切實提高牧民的經濟收益。二是全面完成生態紅線劃定工作,制定並嚴格落實生態紅線管理辦法,確保全盟草原面積數量不減、品質不降,並推動生態保護紅線加快立法進程。同時,加快建立全盟自然資源資訊平臺,實現全盟生態資源數字化、智慧化管理,並動態監測草原空間變化。三是全面完成全盟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建立自然資源資産負債清單。進一步完善並嚴格落實《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制度》、《生態環境損害過錯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考核辦法》,形成健全完善的生態文明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體系。
(二)發揮“紅線”規劃剛性約束作用,強化規劃管理。認真執行《錫林郭勒盟主體功能區規劃》、《錫林郭勒盟“十三五”時期生態保護與建設規劃》及草原生態保護紅線,作為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切實發揮其剛性約束作用,嚴格控制草原生態開發強度,推進形成草原保護建設與依法治理為主體的生態建設格局。
(三)完善管理體制機制,強化制度管理。按照源頭預防、過程式控制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佈局,進一步梳理已建立形成的制度規範,並重點加大草原資源資産産權、草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制度建設力度,使全盟逐步形成一套規範完備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切實做到用制度管生態,用制度約束管理行為。
(四)嚴把徵佔用生態資源準入關,強化程式管理。嚴格落實《錫林郭勒盟徵佔用生態資源預審暫行辦法》及專家論證聯審、委員單位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規範徵佔用生態資源審核審批程式,切實提高審核的合理性和準確性,真正達到項目源頭把控的目的,並著力把這一創新性工作打造成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品牌。同時,加強對聘請專家的管理,保證論證聯審公平、高效。加強對項目用地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對已批項目建檔立卡,進行“回頭看”,堅決依法糾正批小佔大、批臨常佔和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實現過程監控。
(五)突出工作重點難點,強化綜合管理。一是規範天然打草場管理,制定《關於規範天然打草場打儲草的實施意見》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加大調研力度,為推進全區打草場管理立法提供基礎依據,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二是嚴格落實草畜平衡制度。科學規劃禁牧區和草畜平衡區,進一步完善並嚴格落實草畜平衡監督管理辦法,開展定期、不定期抽查和常態化巡查,對超載過牧行為按有關規定予以懲處,並與落實第二輪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有機掛鉤。南部農區嚴格執行“小畜全年禁牧”。同時,全力抓好全盟國家A級景區以及其他重點景區、核心路線及精品路線沿線景觀帶的禁牧工作。三是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制定全盟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意見,依法加大自然保護區的監督保護力度,嚴格限制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活動,規範新建或晉級的審批、報批程式,並完成全盟各類自然保護區的建檔立卡工作。四是開展生態環境治理示範工程。每個旗縣市(區)從退化草原、採沙取土區、礦山治理復墾、水土流失治理、地面固廢物處置等恢復治理區選擇2—3處,進行生態恢復治理試點,打造生態環境治理示範亮點。五是充分發揮全盟生態資源資訊平臺作用,實現生態資源管理的智慧化和草原資源監測的網路化。
(六)提升幹部隊伍能力素質,強化常態管理。一是理順生態防護員管理體制,實現管理與使用相統一。配齊配強四級管護網路人員隊伍,並通過業務培訓、實踐鍛鍊等方式,切實隊伍整體素質,為加強全盟生態保護工作提供人力資源保證,年內對管護員全部輪訓一次。二是加大執法力度,抓好制度落實工作。牽頭抓總,發揮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聯合國土、環保、農牧業、水利、公安、安監、旅遊等部門,開展草原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礦山環境治理、旅遊景區生態環境、亂採濫挖野生植物、非法開墾、非法徵佔用、高産飼料基地管理、水資源管理、打草場管理等十個專項監督檢查和集中整治行動,實現草原生態綜合執法常態化,夯實全盟生態安全屏障。三是加強宣傳引導,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繼續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及微信、微網志等網路新媒體,採用正面引導和負面監督的方式,廣泛宣傳全盟實施的生態資源徵佔用專家論證、生態紅線劃定、草原確權承包和基本草原劃定、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等制度實施情況,既滿足群眾的生態知情權、監督權,又推動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生態保護建設工作,使生態保護意識深入人心,並轉化為自覺行動,為建設美麗錫林郭勒凝聚強大的群眾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