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 104號)顯示,經查,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印股份”,000861.SZ)存在以下問題:
2018年11月24日,海印股份發佈公告,披露全資子公司廣州海印國際商品展貿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印商貿城”)與廣州市國正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正物業”)簽訂《物業租賃合同》,約定將其所持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海印新都薈10棟商墅物業出租給國正物業,租金總額為4.29億元。後因雙方産生糾紛等原因,海印商貿城于2019年9月9日退還國正物業已交付的保證金,雙方解除租賃關係。但海印股份未及時披露上述《物業租賃合同》的解除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
海印股份董事長邵建明、總裁邵建佳、董事會秘書吳珈樂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海印股份及邵建明、邵建佳、吳珈樂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海印股份及三名當事人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海印股份成立於1981年7月10日,註冊資本22.36億元,于1998年10月2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當事人邵建明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實控人、最終受益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廣州海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72億股,持股比例43.45%,邵建明為第四大股東,持股9921.75萬股,持股比例4.4%。邵建明同時為廣州海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實控人、最終受益人、大股東,持股比例65%。
邵建明自2003年8月31日至今任海印股份6屆董事長,任期至2021年9月16日;邵建佳自2009年4月16日任董事,任期至2021年9月16日;自2015年4月27日至今任總裁;吳珈樂自2019年8月29日至今任董事會秘書。
海印股份于2019年8月31日發佈的《2019年半年度報告》顯示,邵建明、邵建佳、邵建聰三兄弟分別持有海印集團65%、20%、15%的股權,通過海印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茂名環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控制海印股份58.48%股權,是海印股份的實際控制人。
海印股份于2018年11月24日發佈的《關於全資子公司廣州海印國際展貿城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公告》顯示,2018年11月23日,其全資子公司海印商貿城與國正物業簽訂《物業租賃合同》,約定將其所持商墅出租給國正物業,建築面積7.11萬平方米,作為經營專業市場項目用途使用。租賃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至2038年1月31日止,租金總額為4.29億元。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産生的影響。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04號
關於對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吳珈樂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吳珈樂:
經查,我局發現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印股份)存在以下問題:
2018年11月24日,海印股份發佈公告,披露全資子公司廣州海印國際商品展貿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印商貿城)與廣州市國正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正物業)簽訂《物業租賃合同》,約定將其所持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海印新都薈10棟商墅物業出租給國正物業,租金總額為42,850.33萬元。後因雙方産生糾紛等原因,海印商貿城于2019年9月9日退還國正物業已交付的保證金,雙方解除租賃關係。但海印股份未及時披露上述《物業租賃合同》的解除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
海印股份董事長邵建明、總裁邵建佳、董事會秘書吳珈樂未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海印股份及邵建明、邵建佳、吳珈樂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1月27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