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0號)顯示,經查明,中國中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中期”,000996.SZ)于2017年12月與控股股東中期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捷利物流有限公司簽署《供應鏈物流金融服務戰略合作協議書》並向其支付了1500萬元保證金。該項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交易金額超過中國中期2016年經審計凈資産的0.5%且超過300萬元,但中國中期未就該關聯交易事項履行審議程式,且未及時發佈臨時公告予以披露。
中國中期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北京監管局現對中國中期予以警示,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並要求:中國中期應當切實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工作,嚴格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保證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中國中期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北京監管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中國經濟網查詢,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期集團有限公司持有中國中期6707.76萬股,持股比例為19.44%,為第一大股東。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説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國中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50號
中國中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于2017年12月與控股股東中期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捷利物流有限公司簽署《供應鏈物流金融服務戰略合作協議書》並向其支付了1500萬元保證金。該項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交易金額超過你公司2016年經審計凈資産的0.5%且超過300萬元,但你公司未就該關聯交易事項履行審議程式,且未及時發佈臨時公告予以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現對你公司予以警示,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切實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工作,嚴格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保證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9年5月30日
(責任編輯:孫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