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這一舉措旨在解決預付式消費領域堵點問題,通過明晰裁判規則、劃定權責紅線,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優化消費環境。
預付式消費具有緩解經營資金困難、促進投資和降低消費成本、促進消費的作用。然而,近年來該領域糾紛不斷,成為不少消費者的“煩心事”,主要表現為追責主體認定難、退卡難、轉卡難、舉證難等問題。
針對“卷款跑路”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相關責任和處罰措施。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司法解釋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款“跑路”後應找誰擔責?陳宜芳介紹,司法解釋明確商場場地出租者對租賃場地經營者資質的形式審查義務和過錯責任,解決了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款“跑路”後應找誰擔責的問題。“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嚴格依法,避免不當加重商場場地出租者責任。”
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了消費者在特定情況下的合同解除權。例如,在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此外,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為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問題,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這一規定有利於整治過度勸誘、欺詐行銷行為,引導經營者通過提高商品和服務品質來吸引消費者。
在返還預付款規則方面,陳宜芳表示,司法解釋區分消費者原因和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並在退款金額計算和利率確定等方面分別作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有利的規定。例如,若因經營者原因退款,應按折扣價、合同約定的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並按照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從而增加應返還消費者的預付款本金和利息。
針對常見的“霸王條款”,如“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陳宜芳表示,這些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司法解釋還規定,若合同格式條款約定的仲裁費用過高,妨礙消費者獲得權利救濟,則該條款無效。
此外,司法解釋還關注了經營者權益的保護。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消費者濫用權利損害經營者權益的情形,司法解釋進一步維護誠實守信,保護經營者權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最高法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謝勇在回答經濟日報記者提問時表示,司法解釋從五方面維護誠實守信、加強經營者權益保護,主要包括防範濫用權利的不誠信行為、引導當事人遵守合同、助力降低經營成本、避免不當加重經營主體責任、保護經營者預期。例如,司法解釋明確轉卡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對於消費者轉讓計時卡的行為,不應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
在認定是否應向經營者返還或折價補償已贈送的商品或服務時,司法解釋規定應綜合考慮已經贈送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合同標的金額、履行情況及退款原因等因素。低價值的贈品發揮廣告功能,一般無需返還或折價補償,要防範獲得贈品和贈送服務後立即請求退款等不誠信行為。“經營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餘額等資訊的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指出,這都有利於解決消費者維權時面臨的舉證難問題。同時,消費者也要注意在消費合同履行中保留證據。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