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標題
- 解讀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法律解釋
活動描述
- 時間:2014年4月29日10:00 嘉賓: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元軼簡介: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若干條款的法律解釋,解決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騙取社保資金等一系列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本期《中國訪談》有幸邀請到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元軼做客演播室,請他就此次法律解釋的具體內容做一個深入的解讀。
文字內容:
- 中國網:
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您收看中國訪談·世界對話!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若干條款的法律解釋,解決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騙取社保資金等一系列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本期《中國訪談》特別為您邀請到了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元軼做客演播室,請他就此次法律解釋的具體內容做一個深入的解讀。元教授您好!歡迎您做客中國訪談。
2014-04-29 10:02:06
- 元軼:
你好!
2014-04-29 10:04:17
- 中國網:
在節目開始前,首先請您給我們解釋一下什麼叫做立法解釋權?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有什麼不同之處呢?
2014-04-29 10:04:36
- 元軼:
立法解釋肯定是由立法機關做出的。這次做出的立法解釋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從立法解釋的性質來説,它是等同於法律的。剛才你談到的司法解釋是由我們的司法機關做出的。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裏,司法機關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這次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做出的立法解釋是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首次解釋,也是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之後解決了我們幾個有爭議問題的解釋。所以,從位階上來説,立法解釋高於司法解釋。
長期以來,我國的立法解釋做得相對比較少,所以,這也是一個非常好的現象,我覺得是非常值得我們去關注和歡迎的一個現象。
2014-04-29 10:04:50
- 中國網:
在此之前,立法機關已經對《刑法》做出過9處解釋,但是對《刑事訴訟法》從來沒有過解釋,這次對《刑事訴訟法》也提出了3次解釋,您認為這對於法律的實踐過程會産生怎樣的影響?
2014-04-29 10:09:27
- 元軼:
首先,它肯定能有“定紛止爭”的作用。對於我們的司法官員來説,解釋就可以在司法層面起到明確如何界定罪與非罪,界定如何定罪量刑、如何適應法律程式的這樣一個規範性作用。從學術研究來説,對我們也有很大的幫助,因為剛才主持人談到的《刑事訴訟法》首次做的3個解釋,其中,比如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所做的解釋,也就是對於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也就是採取了一個更重的強制措施。
2014-04-29 10:11:55
- 元軼:
在此之前,學界也好,司法實務界也好,對此都是有爭議的,它的爭議焦點在於説,如果本身他被採取了“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也就是這個人的人身自由沒有完全被剝奪,他其實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相對來説,羈押是一種完全的剝奪人身自由。這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因此我們對這樣一種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比如説羈押,我們對它是有要求的。也就是説你對一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適用一個剝奪他人身自由的這種強制措施的時候,他將來有可能判的實際的刑罰應該是有期徒刑以上,也就是説他將來是有可能被完全剝奪,現在你在程式中也是可以適用完全剝奪的。但是,這次立法解釋告訴我們説,即便他將來未必能夠被完全剝奪人身自由,他現在即便違反了一些程式上的規定,也可以導致他本來不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處罰,但仍然由於他違反了程式性的規定,我們對他進行了一種實體上的剝奪,等於是突破了一個我們本來對於《刑事訴訟法》裏規定的羈押的條件,就是有期徒刑以上,它等於把這種程式性的違法給了一種實體性的制裁。所以,我們看到它的意義,就是主持人剛才提到的它的這種價值,不管我們有什麼樣的學術觀點的爭論,但它是給了我們一個結論性的東西,我覺得是有利於法制的建構的。
2014-04-29 10:19:26
- 中國網:
我們注意到,此次通過的幾個《刑法》解釋中包括了我們經常看到的“騙保”的問題。現在媒體頻頻曝光“開豪車,住豪宅,領低保”的情況。對此情況您怎麼看呢?我們也注意到,人大常委會對此做了一個法律解釋,就是騙取社保金和其他社會保障待遇要按詐騙罪來處理。請您再為我們詳細解讀一下這一條款。
2014-04-29 10:19:30
- 元軼:
剛才主持人談到他們會“領著低保,開著豪車”,這是主持人剛才談到的騙保的問題。這個“保”是我們大家所知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等。他騙了這個“保”之後,我們如果做一個結構性的分析,他騙保所實施的騙保行為,按照經濟學的原理會講得比較透一些,他騙保是為了得到這些保金,這是一种經濟學的收益的結果。目前我們騙保的現象因為特別嚴重,所以,已經不光是一些民營性的醫院,還包括一些公立醫院,他們都因為有這樣一种經濟學上收益的巨大誘惑,導致他們對這個事情趨之若鶩。
2014-04-29 10:20:27
- 元軼:
這次人大常委會做了這樣一個立法解釋,我們看到它是從經濟學的原理上來説,它是增加了你實施這種騙保行為的風險——你仍然可以為那個利益去實施騙保行為,但我告訴你説,在法律上有一個巨大的風險在等著你。而這個風險就是通過這次立法解釋增加的,你要考慮你做這個行為以後付出的風險,我們通過這樣一個風險杠桿來減少騙保行為。但僅僅從這兩個結果來説,我們認為還應該有一個綜合的治理,也就是説在源頭上,在經濟學的起端的地方,讓這些騙保的行為人在騙保的投入上要加大他們的付出,這樣可能也是一個杠桿,能減少騙保。
比如,你在騙保的行為中,首先很多人要偽造一些證明文件,偽造這些證明文件,我們就要對這個地方加強監管和辨別。比如你作為醫院,在受理這種文件的時候要增加辨別文件真偽的能力,因為剛才主持人談到用詐騙罪來處理,所謂用詐騙罪來處理,指的是被詐騙的人一定要基於一個錯誤認識來做出這樣的處分,如果你增加了這種風險的防範意識,你在給他發放醫保的時候,能夠使這種錯誤意識降到比較低的範疇,這樣可能就會達到一個減少騙保的行為。
包括我們的監管和輿論的監督,剛才主持人談到説如果一個人“領低保、開豪車”,周圍人是可以看到的,你開豪車主要是為了讓大家看到的。所以,輿論的監督和群眾的舉報都可以減少騙保行為,它起到的作用和我們這次人大常委會做這樣一個立法解釋有異曲同工之妙,而且是綜合治理的結果,會讓他們所進行的投機行為受到一定的遏制。
2014-04-29 10:22:51
- 中國網:
但在實際生活中,騙保的情況可能很複雜,特別是有時候會涉及到一些弱勢群體,具體操作時,遇到這樣一些弱勢群體,追回社保基金或待遇後是不是可以不予處理?您對此有什麼看法?
2014-04-29 10:25:46
- 元軼:
在這次人大常委會出臺立法解釋之前,我們在現實中已經碰到了大量的騙保的情況,當時處理的方法也有採用詐騙罪處理的,也有採用行政處罰處理的,也有剛才主持人提到的如果退回就不予處理。當然這涉及到為什麼這次立法解釋要出臺關於騙保的問題,也是為了統一剛才我説的,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不同的情況。
剛才主持人談到,是否應該在適用立法解釋的時候,分別情況進行處理?我覺得這就涉及到了司法適用問題。徒法不足以自行,這是法律界的名言,也就是説光有法律是不足以運作的,一定要有一個中立的、客觀的、具有正義的司法官員去使用這個法律,才能讓這個法律真正運作起來。所以,我們需要按照對法官的要求,一個法官應該有基本邏輯推理能力,要有基本生活經驗,加上他的正義、良心,根據自己內心的判斷做出一個裁決。也就是剛才主持人談到的,司法官員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他從輕發落,那麼就可以這樣做。所以,我覺得這個責任和這個負擔就是由我們的司法官員來承擔,希望他們能做出這樣一個公正的判決,能夠把這次的立法解釋更好地適用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之中。
2014-04-29 10:26:10
- 中國網:
可是這樣的公平判決怎樣才能夠得到保證呢?會不會出現司法腐敗的問題呢?
2014-04-29 10:30:35
- 元軼:
法官隊伍,在西方國家也有防止腐敗的問題。我們對司法官員的培訓、對司法官員的遴選、對他的工資的保障、對他的人身特權的一些保障、一些豁免權,這是一個綜合治理的問題。腐敗本身也不光是在法官身上,反過來説我們對這種腐敗的防禦也都是在各個層面的。所以,我們要把它作為一個綜合治理的課題來應對。我相信我們的法官隊伍通過剛才我説的不同層面的治理,應該會向一個良性的渠道發展。
2014-04-29 10:30:51
- 中國網:
在此次《刑法》解釋中還明確了“舌尖上的犯罪”,規定稱,“知道或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非法收購行為”。也就是説,吃珍貴野生動物也將面臨刑責了,是這樣嗎?
2014-04-29 10:32:58
- 元軼:
這裡面有這樣一個小小的誤解。我們知道剛才主持人談到,首先你吃野生動物,不管它是珍貴的還是瀕臨滅絕的,吃這個行為本身是不需要入罪的。我們看到購買這個行為才是我們這次立法解釋談到的入罪的行為。單純的購買一個珍貴的野生動物的這個行為,這個行為本身是無色的,是中性的,就像我們在《刑法》裏經常説如果單純看一個殺人行為本身也是無色的,它是透明的,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它可能是正當防衛,可能是執行公務,在這種情況下這種行為不僅不應該算是犯罪,而且應該算一種被提倡的行為。就像之前主持人談到的吃野生動物也好,購買野生動物也好,從純的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來説它本身不算犯罪,一定要達到什麼程度呢?就是剛才主持人談到的“明知”,就是你知道它是珍貴的野生動物或者説應當知道,這種情況下你再購買就算是犯罪了。這次就是把這個入刑,所以,我們應該提倡大家這樣一種行為,就是減少購買的行為,就像之前我們經常在大街小巷可以看到一個廣告語——“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這次立法在民間已經有很好的宣傳,所以,這次立法特別順應民意。
2014-04-29 10:33:57
- 中國網:
關於這一解釋草案曾經有過爭議。一些委員認為解釋一方面增加了“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限定詞,另一方面突出了“食用”這一目的,這實際上超出了立法原意,改變了原條文的內涵和外延。那麼,原條文是如何規定的?對這個爭議您怎麼看?
2014-04-29 10:37:30
- 元軼:
原來的立法條文,總的來説,《刑法》第341條其實提到非法收購珍貴和瀕危野生動物,我們看到《刑法》第341條這個行為指“收購”,剛才主持人談到它被有一些人稱為改變了原立法條文的原意。
2014-04-29 10:38:15
- 中國網:
或者拓展了原條文的內涵和外延。
2014-04-29 10:38:56
- 元軼:
我們承認它確實對“收購”這個詞做了一個擴大解釋。事實上“收購”這個詞,主持人作為大眾對它是有一個基本的判斷的,“收購”這個詞本身的外延是不是包括購買這樣一種行為?“購買”能不能叫做“收購”,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這樣一個含義?事實上我們説立法也好,司法解釋也好,它其實並不是強加給民眾一個規範,事實上應該是民眾對這個問題有什麼樣的認識,我們把它上升到立法層面進行抽象化,做出立法,這樣才是一個好的立法。就像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一樣,當然我們的立法對民眾的意識有反作用力,但基礎是民眾的意識。也就是説民眾是不是可以接受這樣一個擴大解釋,在《刑法》裏叫做擴大解釋,就是“收購”可以包含“購買”的含義,也就是包含我們在飯店裏買一盤珍貴的野生動物的食材。如果我們認為可以接受的話,這個在《刑法》裏就叫做擴大解釋,也就是立法者在立法解釋中對這個詞語的含義進行了擴大。為什麼要進行擴大呢?肯定是因為當前這樣一個犯罪呈多發的勢態,就有必要去打擊。
2014-04-29 10:39:22
- 元軼:
事實上,我們説《刑法》第312條本來就有規定説,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這樣一個收益或者是犯罪所得的話,如果你收購的話,本身就是構成犯罪的。但是在《刑法》的第312條裏規定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看到這次立法解釋把它規範到了第341條關於非法收購珍貴和瀕危野生動物的條文裏,它其實量刑更重了。所以,我們看到它背後的含義是要從重打擊這樣一種行為,一個是它的解釋的擴大,一個是它的量刑的從重。因為在341條裏,對它的量刑已經不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解釋的出臺,它背後的實際問題才是我們理解的為什麼要做這樣一個擴大解釋的原因。
2014-04-29 10:43:09
- 元軼:
這樣一個擴大解釋也是剛才主持人産生疑惑的地方,我們這種擴大解釋絕對不是無邊界的,也就是把一個詞無限擴大,這樣的話被納入到犯罪的框子裏的行為就越來越多。這是違反最基本的原則的,叫做“罪行法定”,“法無明文不為罪”。如果你這樣的話,“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就被破壞了。因為明文寫得很清楚,但你説這個詞可以無限擴大,最後所有的行為都變成了犯罪,就不符合我們《刑法》的基本原理。這次立法解釋,我們為什麼説它是非常科學的,就是我們認為説“收購”這個行為是可以包含“購買”這個行為的,但是我們從法律上來講一定要警惕這樣一個擴大解釋和刑法類推的界限,因為刑法類推就是違反了“罪刑法定”。但是,如果你擴大解釋是在相應的範圍之內,它是不違反“罪刑法定”的,但它和類推是有界限的,這個界限我們要把握清楚。如果把握清楚的話就不會再産生剛才我們所害怕的這樣一個問題,就是它突破了立法原意或者説擴大了它的外延。所以,這個問題需要我們在法理上和實踐中做這樣一個把握。
2014-04-29 10:46:59
- 中國網: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在2012年經過“大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訴法引入了一項特別程式,即對於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有悔罪表現的未成年人,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但在實施中,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後,有些被害人又自行向法院起訴,産生了爭議。在您看來,這一次通過的刑訴法解釋特別考慮到了被害人的申訴權,對此您如何解讀?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平衡未成年人和被害人的權利?
2014-04-29 10:51:45
- 元軼:
主持人用平衡這個詞是非常好的,因為我們的立法可以稱之為平衡的藝術,它就是要在多種利益主體之間進行一種利益的協調,一種平衡或者説妥協。《刑事訴訟法》本身裏面的主體就有被害人,剛才主持人談到了,還有被告人,還有控訴一方,比如説檢查院。我們剛才説到這次的附條件不起訴,其實是取消了這樣一個被害人的上訴權,從條文本身含義來看它其實是削減了一部分被害人的權利。剛才談到平衡,我認為它首先體現了一種平衡。歸根結底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是一種人權法,這個人權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這樣一群弱勢群體的權利。因為在刑事訴訟程式裏,被告人和嫌疑人不管他們以前多麼富有、身份多麼顯赫,位高權重,他在刑事訴訟程式中他面對的是檢察官,面對的是國家這樣一個強大的公權力,他都是弱者。所以,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本身應該是保護被告人權利的。既然這樣,剛才主持人提到的説我們這次立法解釋取消了這樣一個被害人的上訴的權利,它其實就是保障了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權利。未成年人被告人其實在訴訟程式中是一個更弱的群體,因為他不僅是被告人,他還是未成年人。這是第一點需要明確的。
2014-04-29 10:54:01
- 元軼:
第二,在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我們首先要看到附條件不起訴這需要給大家做一個解讀。附條件不起訴這個詞聽起來很長,好像也很複雜,其實也很簡單。它是一個偏正性的結構,這裡面的關鍵詞是不起訴。我們知道在訴訟程式裏,檢察官的任務是起訴,也就是説把被告人送上法庭,對他提出指控。這是檢察官的權力也是他的義務,他要起訴被告人。我們看到這個地方出現的是不起訴,也就是檢察官在這個時候運用了他的自由裁量權,不起訴這個未成年被告人。因為他覺得他有悔罪表現,因為覺得他是未成年人,因為覺得他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輕。檢察官行使這樣一種不起訴是有利於被告人的這樣一種行為,有利於未成年人的發展。因為我們對未成年人的態度一貫是教育、感化、挽救,因為未成年人比成年人犯罪需要得到更多社會的挽救和感化的這樣一種幫助,這就是不起訴。檢察官在這個時候用了不起訴的權力來去幫助未成年人回歸社會。
2014-04-29 10:56:56
- 元軼:
附條件就是説要給未成年人一個期限,不是説我上來就對你不起訴。這是一個優待了,這個優待我不能隨便給你,要附一個條件,這個條件就是六個月到一年的考驗期,在這個考驗期內如果你符合法定的這些條件的話,那麼我就對你進行附條件不起訴,就直接可以不起訴了,最後這個事情就結束了。
2014-04-29 11:02:34
- 元軼:
在這種附條件不起訴中,我們看到它是對未成年人保障的一種措施和權力,我們説在刑事訴訟中剛才談到的平衡,它一定會多多少少損害被害人的權利,你不起訴被告人了,被害人可能就會不滿意,他可能會覺得他的權利受到了一定的侵犯。這個時候法律就要給他一定的救濟的權利。
所謂救濟的權利就包含剛才我們提到的上訴權和申訴權,申訴權仍然在這次立法解釋中被強調了,但是上訴權卻沒有了。上訴權沒有了的這個結果等於對被害人是一種剝奪,但是我們説這種剝奪,我們認為是對被告人權利的這樣一種平衡,所以,這是第二點。我們覺得應該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2014-04-29 11:04:07
- 元軼:
最後,我們想談一下,對未成年人的不起訴決定其實在2012年的新《刑事訴訟法》中有一些相關的關聯問題存在,剛才我們談到未成年人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會判處,或者包括有悔罪這樣一些條件,然後給你考驗期。這其實在以前的時候,我們對成年人也是有一個不起訴的,叫做酌定不起訴。未成年人其實被立法限定在附條件不起訴裏,他其實喪失了酌定不起訴的權利。但相反的,酌定不起訴這種傳統不起訴裏不需要被告人,就是未成年人有六個月到一年的考驗期,也就是説我們客觀地來説,等於是未成年人承擔了更少的義務、更多的權利。我們覺得這是目前立法裏一個小的問題。但酌定不起訴根據以前的立法,被害人可以提起上訴,這次立法解釋修改以後,在附條件不起訴中,被害人沒有上訴權,這樣的結果等於在附條件不起訴裏,未成年人多了一些特權,雖然他沒有機會享受酌定不起訴,但在這個地方有一定的利好,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也是一種平衡,也是平衡了未成年人所獨享的附條件不起訴裏,他又不受到被害人上訴權力的對抗,所以,等於是保障了被告人作為未成年人被告人的這種權利,也是剛才主持人談到的平衡的另外一層含義。
2014-04-29 11:07:27
- 中國網:
從剛才您的解讀來看,我們了解到立法解釋是進一步明確法律規定的含義,但是接下來,在不同的情況下如何去適用這些法律,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具體問題。您對於司法實踐中的定罪量刑及法律的適用有什麼建議?
2014-04-29 11:12:44
- 元軼:
首先,立法解釋肯定是一個好的現象,剛才我們談到了,也談到包括司法官員的公正和良心的問題,這是一個貫徹實施的很重要的因素。包括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避免選擇性執法,這都是我們能夠貫徹落實的問題。
總的來説,我們的貫徹落實面臨的是一個整體的社會,它是需要綜合治理的,一個社會是一個綜合有機體,它都是互相聯繫的。事實上我們看到社會的這種治理一定是綜合的,也就是説我們單單把所有的壓力都放在這樣一個立法解釋上,明顯是不明智的,我們一定要有一個綜合治理的情況。這個社會是以一個複雜的結構來運作的,我們的立法解釋有了進步,其他的方面我們説也要有一個配套,這就是我覺得它能夠真正得以實施的這樣一個基礎和保障。
2014-04-29 11:13:27
- 中國網:
最近醫患矛盾非常突出,今年以來黑龍江、廣東、北京等地連續出現暴力殺醫傷醫事件。這一次的《刑法》解釋草案裏沒有涉及到這方面的內容,但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近日聯合出臺意見,要求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明確了需要依法懲處的6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您認為接下來立法和司法機關在懲治醫療領域違法犯罪方面還會有什麼樣的努力和改善呢?
2014-04-29 11:15:48
- 元軼:
很高興談到這個問題,五個部門做出關於涉醫案件的司法解釋,它其實是加重了對涉醫案件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首先我們看到,可能在立法上也需要有這樣一個罪名的設立,因為目前沒有這樣一個專門的涉醫的罪名。
最高法院也提出在嚴重的情況下,堅決適用死刑,在程式上要求公安部門要快速偵察,檢查部門快速起訴,快速審判,勇敢去適用死刑這樣一個説法。所以,我們覺得下一步的打擊力度肯定會越來越大的,我們也期望這樣的涉醫案件的減少,能夠讓我們有一個和平的環境,就像總書記提到的要保護醫務人員的安全。
2014-04-29 11:19:11
- 中國網: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司法領域改革不斷推進,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那麼接下來,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還應該從哪些方面突破?
2014-04-29 11:21:27
- 元軼:
立法的改革和綜合治理越來越向前推進,回顧剛才我們談到的對這次《刑事訴訟法》的立法解釋,對涉醫案件出臺的司法解釋,我們看到《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從立法層面和司法層面被越來越好地適用。作為這樣一個總結,我們放眼未來,希望《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適用範圍越來越少,這是真正的發展,是我們能夠邁向文明的發展。就像死刑的適用越來越少,我們的刑罰裏更多的是提倡財産刑,就是罰金的這樣一種刑罰,更少地使用監禁刑,刑法和刑罰適用的越來越減少,才是我們真正更好地邁向法制社會和文明社會所應該努力的方向。
2014-04-29 11:21:49
- 中國網:
好的,再次感謝元教授做客中國訪談,感謝您帶來這麼詳細的解讀。我們也感謝各位網友朋友們的收看,下期節目再見。
2014-04-29 11:24:26
圖片內容:
-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元軼
-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元軼做客中國訪談
- “從位階上來説,立法解釋高於司法解釋。”
- “在司法層面起到明確如何界定罪與非罪”
- “從經濟學的原理上來説,增加了實施這種騙保行為的風險”
- “希望司法官員做出公正的判決,把立法解釋更好地適用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之中”
- “我們的法官隊伍通過不同層面的治理,應該會向一個良性的渠道發展”
- 訪談進行中
視頻地址:
- http://mp4.china.com.cn/video_tide/video/2014/4/29/20144291398743147528_359.mp4
相關新聞:
- 人大首次解釋新刑訴法 住豪宅領低保定為詐騙罪
- 聚焦預防算修訂、環保法修訂、刑法解釋
-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看點
- 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就刑法刑訴法作出七個法律解釋
-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刑法、刑訴法有關規定的解釋
圖片大圖:
-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元軼
中國網 李佳
-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元軼做客中國訪談
中國網 李佳
-
“從位階上來説,立法解釋高於司法解釋。”
中國網 李佳
-
“在司法層面起到明確如何界定罪與非罪”
中國網 李佳
-
“從經濟學的原理上來説,增加了實施這種騙保行為的風險”
中國網 李佳
-
“希望司法官員做出公正的判決,把立法解釋更好地適用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之中”
中國網 李佳
-
“我們的法官隊伍通過不同層面的治理,應該會向一個良性的渠道發展”
中國網 李佳
-
訪談進行中
中國網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