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實施以養分平衡為基礎的生態利用模式
歐盟國家畜牧業生産專業化程度高、精準管理水準高、環保要求高。歐盟各成員國必須嚴格執行歐盟在控制畜禽養殖環境污染方面出臺的系列法規及政策,如《硝酸鹽指令》《歐盟共同農業政策》《良好農業規範》等。1991 年,歐盟頒布實施的《硝酸鹽指令》要求所有成員國採取措施減少農業源氮引起的水體污染,主要內容包括:控制農田非有機氮肥的施用,控制糞肥的施用,控制污泥和糞肥的施肥時間和土壤類型,保持農戶種植、養殖和肥料管理的臺賬記錄等。《歐盟共同農業政策》基本思路和原則是種植業規模決定著養殖業結構的調整,因此,從 20 世紀 80 年代開始不再允許養殖戶擴大經營規模,並且制定了畜禽養殖業準入政策,規定現有養殖場計劃擴大養殖規模必須購買或租用土地來支援動物數量的增加,或者與其他農場企業簽訂糞污購買合同,以保證增加的動物數量所産生的糞污有足夠的土地進行消納及合法去向。在一些歐盟成員國,例如德國和荷蘭,已經不支援新建養殖場並限制養殖場的擴大經營。
為了減少農田糞肥的過量施用,減少對水體污染,歐盟各成員國需要根據自身情況並且基於《硝酸鹽指令》制定單位耕地的畜禽承載量。德國畜禽養殖場的規劃設計需要報農業部門審批,畜禽糞便的處理利用工藝和具體做法是報批的重要內容。目前德國主要根據農場的土地面積與消納能力來確定動物飼養量,每公頃各種動物分別允許飼養數量為:牛 3—9 頭、馬3—9 匹、羊 18 只、豬 9—15 頭、雞 1 900—3 000 只、鴨 450 只。如果養殖場採用農田利用方式來處理和利用畜禽糞便,則需要審查配套農田的面積、種植作物種類、農田地勢、坡度及土壤類型等,以確定配套農田是否能夠滿足養殖場畜禽糞便的處理。如果養殖場配套農田數量無法將所有糞便還田利用,則必須要與其他擁有土地的農戶或者企業簽訂糞便銷售合同,以確保養殖場糞污不會對周圍水體造成危害。
此外,歐盟各成員國還嚴格限定了畜禽糞便施肥時間和施肥量。德國《肥料法》對畜禽糞便和有機肥施用量、施用時間、糞便貯存時間的最低要求等有明確規定。有機肥施用量:冬小麥施用總氮量不超過 210 kg/hm2,一般作物耕地施用總氮量不超過 170 kg/hm2。施用時間:一般每年施肥 2 次,分別在春季和秋季,每年 11 月 15 日到次年 1 月 15 日原則上不允許施肥;在冬小麥種植期間,每年 9 月份到次年 4 月份不允許施肥;同時,在雨雪天氣,為了防止氮流失,一般也不允許施肥。而丹麥則規定水域面積 100 平方米以上的水體方圓 2 米以內不允許施用糞肥,坡度大於 6 度的坡地方圓 20 米內不得施用糞肥,100 米內不得建設糞水貯存設施。同時鼓勵農民採用酸化和深施等方式減少氨氣排放。丹麥法律還規定了土地載畜量,所有養殖場必須滿足“和諧原則”。每戶農民所施用畜禽糞便、化肥的數量和時間,要通過網際網路向丹麥農業部報告,並接受技術顧問的指導和監測。
日本實施以堆肥為核心的廢棄物資源利用模式
日本人多地少,面臨農地、水資源、能源等制約。20 世紀 70 年代,日本發生過嚴重的“畜産公害”事件,在此之後,日本先後制定了多個與畜禽污染管理相關的法律,包括《廢棄物處理法》《水污染防治法》《惡臭防治法》等。《水污染防治法》詳細規定了畜禽污水的排放標準,對於達到一定數量標準的養殖場,要求其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對污水進行處理。
日本經濟發達,設施投入都較為先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主要採取高補貼、高投入、高去除效率、高環境效益的模式。由於對畜禽糞便的處理,一般採用堆肥處理工藝,同時注重有機肥生産點環境建設,資金投入很大,但總體建設規模都不大。日本政府投入機制較為完善,政府實行農業基礎設施補貼制度,對建設現代化的豬、雞、牛養殖場,政府給予全部投入額 40% 的補貼,在低息貸款上落實有力,解決了農牧業發展所需的資金問題,並且對部分進口的飼料生産原料給予稅收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