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4
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通知
教助中心〔201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提高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品質,根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07〕24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與材料填報工作的通知》(教財廳函〔2010〕16號)等文件要求,現將進一步做好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規範評審程式
高校國家獎學金是國家面向普通高校設立的榮譽最高、獎勵金額巨大的國家級獎項,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學生。各級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努力做好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真正代表廣大優秀高校學生的優良素質和精神風貌。
1.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各單位要參照《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成立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設立評審委員會。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各單位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全面領導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具有代表性、權威性的領導、專家和學者組成,具體負責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評審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可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合併設立。
2.制定評審辦法。各單位要參考《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等文件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各單位評審辦法應對本單位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的設立原則、人員組成、具體職責做出詳細規定,明確國家獎學金評審程式和申請國家獎學金基本條件,規範國家獎學金申報材料審查程式。
二、堅持原則,嚴把評審標準
各單位要按照“教財廳函〔2010〕16號”通知要求,嚴格把握評審標準,認真審查參評學生主體資格。其中成績排名具體要求為:
1.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位於前10%,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
2.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於前30%,必須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詳見“教財廳函〔2010〕16號”通知),方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3.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超出前30%,不具備申請資格。
三、認真細緻,完善評審材料
各高校要統一使用我中心制定的《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2010版),嚴格按照《<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填寫説明》規範填寫。
1.簽名處必須由相關人員手寫簽名,不得使用簽名章代替。
2.“院係意見”欄需詳細填寫審查意見,不得只填寫“同意”等過於簡單的審查意見。院係主管領導簽名和院係公章必須完備,不能用院係公章代替領導簽名。
3.《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為一頁,正反列印使用。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於前30%的學生,需附道德風尚等方面有特別突出表現的證明材料,其他學生則不需另附材料。
各單位報送材料應包括:1.國家獎學金評審報告。國家獎學金評審報告應能反映評審依據、評審程式、分配名額、公示情況和評審結果等基本情況;報告需附本省(區、市、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2.所有申請學生的《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申請表應進行編號。3.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匯總表。
各單位報送材料需裝訂成冊,匯總表名單與《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次序要對應一致,以便於查閱。
四、積極主動,遵守報審時間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主動與財政部門配合,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發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及時分配各高校名額,確保每年9月1日前下達所屬各高校。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組織開展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政策文件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國家獎學金評審材料。
教育部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將評審工作開展較好和較差的單位寫入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報告,上報教育部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並建議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表揚、批評。為幫助各單位完善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我們將根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與材料填報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指南》並印發各單位。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