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家獎學金獲獎條件
2007年,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暫行辦法》,對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基本條件提出了原則性規定。具體為: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2010年,教育部辦公廳根據《暫行辦法》,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與材料填報工作的通知》,從學習年限、學習成績、突出表現等方面對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進行了進一步細化。
(一)學習年限要求
1.本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學生具備申請資格;
2.專升本學生進入本科階段第2年起才具備申請資格;
3.五年制專科(中專大專連讀)學生只有入學第5年具備申請資格;
4.本碩連讀或本碩博連讀等特殊學制學生原則上從入學第6年起不再具備申請資格。
(二)學習成績要求
1.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均位於前10%,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
2.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於前30%,必須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方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三)突出表現要求
突出表現是指學生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標準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産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産生較大影響,有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準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幹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傑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級別的特別優秀表現,在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也可作為突出表現提交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