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1
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
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7〕90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
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品質、在校本專科生人數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準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六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當年國家獎學金的總人數,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
第七條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及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