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治理、堅決抵制道教商業化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
道教歷來提倡“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崇尚“見素抱樸、少私寡欲”的價值理念。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道教秉持傳統、返本開新,借助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改革開放國策的春風,道教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但道教領域也出現了商業化等不良現象,損害了道教的良好形象,敗壞了社會風氣,侵蝕了道教健康發展的社會土壤。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宗教工作,對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對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做出了明確規定。2018年6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汪洋同志主持召開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為議題的全國政協雙週座談會。去年11月,國家宗教事務局等十二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的若干意見》(國宗發〔2017〕88號),明確了治理商業化問題的政策原則和具體要求.
道教協會和道教宮觀作為社會組織,不可避免參與社會經濟活動。道教不反對道教自身的合理合法自養經營活動,但堅決反對捆綁道教行銷、利用道教影響進行商業化開發,堅決反對借教斂財、以教牟利等社會亂象,堅決反對道教商業化、庸俗化、娛樂化傾向。這些現象與堅持中國化方向,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要求相違背,與相關的法律法規相違背,更與道教的宗旨相違背。如不解決,必將危害道教的前途和未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應當高度重視道教領域商業化問題,認真組織道教協會、院校、活動場所和教職人員深入學習黨的十九大精神、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宗教事務條例》和十二部門文件精神,抵制道教領域商業化行為,配合落實黨和政府治理道教領域商業化的舉措,消除道教領域商業化問題所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
一、正確認識道教商業化問題。道教商業化問題,主要表現在外部資本入侵道教領域,借助道教名義追逐經濟利益。同時,道教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道風、戒律、人才、自養建設等方面都存在薄弱環節,對商業化問題應對不足,甚至有隨波逐流、推波助瀾現象發生。道教商業化具體表現在:一些外部資本介入道教活動場所建設,進行商業運作,謀求經濟利益;一些非道教組織和個人利用網際網路平臺,打著道教名義,售賣道教用品和藝術品、舉辦培訓班、開展收費活動;一些以道教為主題的景區捆綁道教活動場所進行商業開發;一些非道教組織開展宗教活動,違法違規設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獻;一些道教專用名詞、神像、符號等被註冊為商標用於營利;一些非道教活動場所或社會人員冒用道教名義搞商業化開發、營利活動,一些道教組織和教職人員世俗化過頭,過度追求經濟效益和名利享受;一些道教組織和教職人員借教斂財,甚至從事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收費經營活動等。
各地道教協會、院校、活動場所和教職人員應正確認識道教商業化問題的本質、突出表現、嚴重危害,自覺抵制商業化問題不良影響,積極配合黨和政府治理道教商業化問題。
二、要繼續加強道教道風建設。各地道教界要繼續深入學習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將其融入到當代道教教義思想體系、團體建設、人才建設、道風建設、宮觀管理等各個方面;要倡導以戒為師、依戒修行,深入貫徹落實中國道協下發的《道教宮觀規約》《關於道教協會和宮觀負責人帶頭加強道風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建立清規榜;道教活動場所硬體建設、道教造像、道教活動、自養經營、教職人員生活條件等方面,要根據自身情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鋪張浪費,不追求奢侈豪華;要在道教界舉辦的各項活動中,倡導清靜無為、清心寡欲、儉樸節約、恬淡為上的價值理念,引導廣大信眾正確認識道教精神,堅持正信正行;各地道教協會、院校和活動場所負責人要帶頭加強道風建設,加強學修、以身作則、率先垂范,為廣大道眾信眾做出示範和榜樣。
三、規範道教活動場所管理。道教活動場所必須堅持非營利性質。要自覺抵制商業資本介入道教,抵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投資或承包經營道教活動場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資”“租賃承包”“分紅提成”等方式參與商業運作;禁止將道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資産打包上市或進行資本運作,對於已參與進的資本,要在當地黨和政府的支援下,及時予以清退;堅決抵制以道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嚴禁違規授權行業協會、商會、公司企業等冠以道教名稱、使用道教相關商標、標識;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營利性機構合作舉辦或者委託營利性機構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要自覺抵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道教活動場所內違規投資修建、承包經營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要繼續推動和諧宮觀、生態宮觀、文化宮觀建設,開展“文明敬香、合理放生”活動,嚴禁誘導、脅迫遊客和信教群眾進行燒高香、敲頭鐘、無序放生等活動;要對各自道教活動場所記憶體在的商業化問題和潛在的商業化苗頭做到早發現、早糾正。要貫徹落實《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加強道教協會和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道教活動場所內經銷道教用品、藝術品和出版物等經營活動,收益要用於道教活動場所的自養、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道教協會、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稅收、資産、會計制度,建立健全會計核算、財務報告、財務公開等制度,開設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如實申報收入狀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重要資訊,依法申報稅收優惠。
四、依法依規加強教職人員管理。道教教職人員的素質,直接決定了道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和建設水準。各地道教協會、院校、活動場所要繼續加強對道教教職人員的教育管理,規範開展收徒、冠巾、傳度、教職人員認定等活動,嚴格把關戒子、籙生推薦人選,把好道教教職人員入門關;要開展好玄門講經、文化講堂、早晚功課、坐圜守靜、過齋堂等學修活動,提升道教教職人員的綜合素質;道教教職人員自身應當加強學習,增強法律意識,認真貫徹落實黨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嚴守法律法規,規範宮觀經營項目、財務制度,對活動場所內的商業化問題要及時整改。
五、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從事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有關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道教協會、院校、活動場所和教職人員個人開設的網站、部落格、微網志、微信等自媒體平臺,要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加強自律自查自糾,不得違規發佈與治理商業化精神相違背的各類資訊,不得利用以上平臺開展商業化活動。
六、積極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合理合法自養是道教生存發展的必要條件。合理合法自養與商業化行為的本質區別,在於自養收益全部用於發展道教事業、進行道教活動場所建設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等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活動。其資金來源、資金性質、運作過程、收入支配等方面與商業化有著本質區別。治理商業化問題重點是驅逐外部資本、治理道教的商業化傾向,並非反對和禁止自養行為。各地道教界要積極協助黨和政府將合法合規的道教自養與商業化問題區分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要通過合法渠道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依法依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帶領本地區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愛國愛教、正信正行,自覺抵制商業化問題的不良影響,積極協助黨和政府治理商業化問題,指導、督促道教界排查糾正商業化行為,把握歷史機遇,加強自身建設,將道教事業推向新的高度,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中國道教協會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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