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訂的《重慶市司法鑒定條例》已由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條例以規範司法鑒定活動為主線,重點從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活動、服務與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範。條例在嚴格遵循現有法律法規基礎上,充分結合我市實際,對建立健全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充分發揮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作用,明確不予受理委託事項等進行了探索創新,體現出了較強的重慶特色。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法規二處處長潘登在解讀時介紹,條例就建立健全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準入和退出機制,具體圍繞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條件,不予登記為司法鑒定人的情形,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登出登記等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將司法鑒定限定為訴訟活動之中的“四大類”鑒定,即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以及環境損害鑒定等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鑒定事項。
針對司法鑒定可能存在的爭議,條例根據重慶實際,在延續原條例關於“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對司法鑒定中的重大疑難技術問題和鑒定爭議提供諮詢意見”基礎上,進一步進行了完善細化,規定“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由相關專業領域內工作經驗豐富、專業能力強、職業操守良好、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組成”。同時,明確出具專家諮詢意見的條件,即對初次鑒定有爭議的疑難鑒定事項,或者兩次鑒定後仍有爭議的鑒定事項,辦案機關可以委託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出具專家諮詢意見。
“新版條例根據新形勢要求,對訴訟活動外鑒定也作出相應規範。”潘登説,在訴訟活動外,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開展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以及環境損害鑒定等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鑒定事項的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王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