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重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8月14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規定,參保人申請補繳或一次性繳費,60周歲後完清繳費的,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通知》明確了5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規範參保人員待遇領取條件及特殊情況的處理方式;二是明確年滿60周歲人員補繳後的待遇發放時間;三是明確辦理領取待遇手續前死亡的參保人員應享受的權益;四是明確領取待遇人員資訊變更後,養老待遇發放的處理方式;五是明確領取待遇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服刑期滿後,養老待遇發放的方式和標準。
具體來講,《通知》首先提出,符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條件,根據參保人從其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試點之月距其年滿60周歲的年限,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一是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可不滿足15年。未逐年繳費的,應補足繳費。逐年繳費(含補繳)後可一次性繳費至15年。二是超過15年(含15年)的,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於15年。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對未繳費年度進行補繳至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其以上。
《通知》規定,補繳按未繳費年度對應的繳費檔次繳納。一次性繳費按申請時上年度的繳費檔次繳納。同時,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一次性繳費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補繳和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到賬後按規定計算個人賬戶利息。
《通知》還提出,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不再辦理補繳和一次性繳費業務。參保人申請補繳或一次性繳費,60周歲後完清繳費的,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新聞案例>>>
案例一:
李某,1963年9月出生,戶籍地榮昌區。2011年、2012年、2018年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2023年9月年滿60周歲。如何才能認定達到領取待遇條件?
解析:榮昌區城居保試點時間為2011年4月。李某2011年48歲,年滿60周歲時應繳費年限13年,符合“試點之月前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累計繳費年限可不滿足15年”規定,但應“逐年繳費”。李某2011、2012和2018年已繳費,補繳2013—2017、2019—2023年度養老保險費後即達到領取待遇規定的繳費年限。
假設李某想通過多繳幾年提高待遇水準,可以在完成應繳未繳年份補繳後,按申請時上年度繳費標準一次性再繳2年,繳滿15年即可。
案例二:
王某1964年1月出生,戶籍地萬州區。2009—2019、2023年繳費。如何認定達到領取待遇條件?
解析:萬州區城居保試點時間為2009年9月。王某2009年45歲,按照規定,王某繳費必須達到15年。
王某2024年1月年滿60周歲時,應繳費年限為16年。現已繳費12年,還差3年才達到領取待遇條件。即:王某應在2020、2021、2022、2024年中選擇3個年度或3個年度以上進行補繳才能達到領取待遇條件。(記者 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