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品質司法服務護航金融營商環境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7-10 14:14:49 編輯:珍珍

7月7日,從重慶市優化營商環境獲取金融服務工作專班獲悉,長期以來,世界銀行將企業獲取金融服務作為衡量一個國家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之一,諸多國際經濟組織推動統一擔保立法,激發了各國對擔保立法的高度關注。

針對世界銀行的考評分值及原理,完善讓與擔保制度,尤其是關涉公司控制權的股權讓與擔保,對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拓寬公司的融資途徑具有重要意義。作為市高法院評選的重慶法院2022年度商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陳某訴重慶某商貿城發展有限公司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就股權讓與擔保的認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把握得到了解釋。

據悉,名為股權轉讓,但表現為轉讓各方資金往來借貸關係,存在以債務清償為股權返還條件、轉讓後受讓方未接手公司管理、表達了擔保意思等不享有股東權利特徵的,應當認定為股權讓與擔保,然而股權讓與擔保的認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把握需要格外關注。

案情簡介、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重慶某商貿城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為陳孝某、陳某。2013年9月,重慶某商貿城發展有限公司、陳孝某、陳某與喬某簽訂《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約定:陳某將其持有重慶某商貿城發展有限公司33%的股權轉讓給喬某,對應的投資款總額為3300萬元;重慶某商貿城發展有限公司和陳某按月向喬某支付固定回報佣金,喬某不參與重慶某商貿城發展有限公司的利潤分配,也不承擔公司的債務;喬某持股滿一年後,重慶某商貿城發展有限公司和陳某回購其股權。之後,喬某支付了該3300萬元,陳某將重慶某商貿城發展有限公司33%的股權變更登記至喬某名下。2014年4月9日,喬某將上述股權轉讓給張某某,並辦理股權變更登記。2015年12月8日,陳孝偉、重慶某商貿城發展有限公司出具《借款金額確認書》,載明陳孝偉和重慶某商貿城發展有限公司向喬某借款共3300萬元,並向喬某提供重慶某商貿城發展有限公司33%的股權作為擔保;隨後,喬某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了張某某;現對截至2015年12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額予以確認。陳某認為,重慶某商貿城發展有限公司、陳孝偉與喬某之間係民間借貸關係,並不構成股權轉讓關係,遂起訴請求確認其為重慶某商貿城發展有限公司股東,並要求將該公司33%的股權由張某某變更登記至陳某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八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産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産所得價款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産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於擔保物權的有關規定就該財産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裁判觀點與典型意義

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關於案涉《股權轉讓及回購協議》,各方真實意思係股權讓與擔保,而非股權真正轉讓,張某某僅係名義股東,其享有的權利不應超過以股權設定擔保這一目的。陳某的股東權利並未喪失,對其真實享有的權利應予確認,且確認陳某為公司的實際股東與張某某享有的股權讓與擔保權利並不衝突。張某某的債權未受清償,將股權變更至陳某名下的條件尚未成就,若此時將股權變更回陳某名下,則會導致張某某的債權失去基於股權讓與擔保而受到的保障,亦與協議約定不符。遂判決確認陳某為重慶某商貿城發展有限公司股東;駁回陳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每人平均未上訴。

股權讓與擔保是市場主體在融資活動中創設的一種新型非典型擔保方式,也是中小民營企業融資增信和破解融資難困境的重要工具。股東以其股權作為企業融資的擔保,受讓人雖然形式上取得股權登記,但各方當事人並無轉讓股權的真實意思,故轉讓人實質上仍具有公司股東身份,有權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但是,股權登記作為權利移轉的外觀,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擔保人在債務清償完畢之前不得請求變更工商登記,以公平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裁判在精準識別認定股權讓與擔保關係的基礎上,明確了擔保人、債權人和融資人各自的權利確認規則和實現路徑,既有利於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權益,也有利於維護融資秩序和企業運營秩序,也為我市優化金融營商環境提供了司法護航。(重慶市金融監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