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 這些新規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來源:重慶日報 時間:2022-03-28 10:22:33 編輯:珍珍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部分記分項變化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記12分。”

2022版改為: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記12分。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産損失的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記6分。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記12分。”

2022版改為:駕駛未懸挂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記9分。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記3分。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記3分。”

2022版改為: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記3分。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記1分。

4月1日起,公安部新制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兩個部門規章將正式實施。同時,我市最低工資標准將上調,還將執行工資保證金政策。

1、記分有變化新增記9分一檔

記者對比發現,相比2016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2022版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設立一次記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檔記分。相比此前,增加了記9分一檔、刪除了記2分的一檔,並調整了部分記分項。

其中,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從記12分降為9分;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從記6分降為3分;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從記3分降為1分。

此外,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從記2分升為3分。

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從記2分升為3分。

同時,新規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誌、保險標誌等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對於交通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2、6項機動車新措施便民利企

新制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公安部近年來已推出的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再推出6項便民利企新措施。

推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對在戶籍地以外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一證通考”,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明。

恢復駕駛資格考試“跨省可辦”。對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登出不滿兩年的,申請人可以向全國任一地申請參加科目一考試,恢復駕駛資格。

優化駕駛證考試內容和項目。對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增駕其他小型汽車,或者持有摩托車駕駛證增駕其他類型摩托車的,只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

新增輕型牽引挂車準駕車型。新增準駕車型“輕型牽引挂車”,允許駕駛小型汽車列車,更好滿足群眾駕駛房車出遊需求,促進房車旅遊新業態發展。

另外2項減證便民服務新措施分別是:推行申請資料和檔案電子化。實行申請資料電子化採集、檔案電子化管理,駕駛人考試資訊網上轉遞,實現交管業務辦理“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

推行部門資訊聯網共用核查。與醫療機構等部門資訊聯網,共用體檢等資訊,群眾辦理業務時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3、最低工資標準上調300元

4月1日起,我市將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具體分為兩檔,分別為2100元/月、2000元/月,比原標準提高了300元。調整後,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實行兩檔制,兩檔分別比原標準1800元/月和1700元/月提高了300元。

其中,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璧山區、銅梁區、潼南區、榮昌區、開州區、梁平區、武隆區等26個區及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210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21元/小時。

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忠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2個縣(自治縣)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20元/小時。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4、重慶執行工資保證金

為落實國家相關規定,規範我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制度依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4月1日起,我市將實施《重慶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

工資保證金是解決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實施辦法從適用範圍,管理部門,保證金的存儲主體、存儲方式、存儲比例、減免條件,保證金的使用與補足,保證金的返還,以及違規處罰,新舊政策效力適用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實施辦法規定工資保證金只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存儲,建設單位和施工分包企業不需存儲。存儲形式除了現金以外,還可用銀行保函等形式代替。對單個施工合同額較高的工程項目,辦法設計了限高政策;對施工合同額低於300萬元的工程項目,辦法設計了免存政策;對同一管理地區有3個以上工程項目的,辦法還設計了下浮政策。

同時,為了探索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與企業徵信相掛鉤的管理機制,發揮工資保證金制度“獎優罰劣”作用,實施辦法設計了差異化存儲政策。對連續2年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施工總承包企業的保證金實行減免措施;而對存在拖欠工資行為,或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在處理處罰的基礎上,還將相應提高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周松   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