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市藥監局發佈疫情防控期間零售藥店主體責任告知書,對零售藥店未按規定落實“四類藥品”登記報告制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4種情形,將依法從嚴查處。
據市藥監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為充分發揮零售藥店的“哨點”作用,要求零售藥店要嚴格落實“四類藥品”登記報告制度,即退燒、止咳、抗病毒、抗菌素這四類藥品的購藥人員資訊登記,及時將相關資訊報送至所屬社區網格管理人員,並按要求報送相關部門,不得遲報、瞞報、漏報、錯報。
市藥監局表示,以下情形將依法從嚴查處:一是未按規定落實“四類藥品”登記報告制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暫停經營限期整改和立案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或社會影響的,視為情節嚴重,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二是未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採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經營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三是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的,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予以處罰,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進行跟蹤檢查或飛行檢查;四是制售假冒偽劣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從嚴從重從快依法查處,同時列入失信企業名單公開曝光,對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李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