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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名譽侵權案22日開庭 同意調解未果(圖)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04-25 17:45:40 | 文章來源: 中國日報

郭慶祥公佈的鍾馗流水線作畫

郭慶祥公佈的老子出關流水線照片

范曾名譽侵權案被告代理人當庭辯護 李加寶攝

因一篇爭議文章而引發風波的畫家范曾起訴收藏家郭慶祥名譽侵權並索賠500萬元一案今日于北京市昌平區法院開庭。此案原告被告二每人平均未出庭。

在這場持續近四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雙方緊緊圍繞郭慶祥曾發表的《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一文是否涉及侮辱、詆毀著名藝術家范曾並對其造成了精神損失進行了各自的陳述和激烈的辯論。

范曾代理人認為本案第一被告郭慶祥曾于2010年5月在第二被告《文匯報》鑒藏專刊爭鳴欄目發表的署名文章“主觀臆斷”。文章中提到的“現在有一位經常在電視、報紙上大談國學哲學、古典文學、書畫藝術的所謂的大紅大紫的書畫名家,其實也過度包裝之嫌。這位畫家其實才能平平,他的中國人物畫,不過是‘連環畫的放大’…… 他的書法史‘有書無法,不足為式’,…… 他的詩不但韻律平仄有毛病,而且,在內容上,不少是為了自我吹噓而故作姿態,不足挂齒……”等一系列語言涉嫌“橫加指責,使用侮辱、詆毀、刻薄的語言,直接攻擊原告的人品、藝術才能、作畫方法、創作意圖、作品價格”,要求原告賠禮道歉,並向被告索賠名譽及精神損失費500萬元。

范曾也一併將去年6月在《文匯報》上發表《錢,可通神,亦可通筆墨耶?》一文的上海畫家謝春彥告上法庭,並索賠名譽及精神損失費20萬元。

被告的各方代理人都指出爭議的文章沒有超出藝術批評的範疇,而只是學術性的探討,而且所有的評論都是針對作品而非作者本人,郭的文章從頭到尾也沒有指名道姓,“而范曾卻主動對號入座”。《文匯報》代理人富敏榮律師表示,該報的爭鳴專欄本來就是學術批評的陣地,藝術評論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郭慶祥代理人張耀東律師還就名譽及500萬元的精神賠償數額提出質疑:名譽賠償通常應該包括經濟及精神賠償兩個部分。對被告在沒有就名譽受侵害造成的經濟損失提出索賠的要求,而單就精神損失提出500萬鉅額提出了不解,其依據稱無論是著名的畫家還是普通公民,名譽侵權案造成的精神損失應該相同,對500萬的數額的確定存有質疑。

原告代理人當庭出示了醫院鑒定,證明郭確給范曾在精神上造成損失。原告曾于2010年7月15日在解放軍總醫院檢查,鑒定顯示其“食欲不振,難以入睡,煩躁不安”,醫生建議低脂飲食。被告代理人認為鑒定距離郭文發表時間(2010年5月26日)有一段距離,和案件相關性存在爭議。

庭審中,被告還當庭出示了證人。但證人大連天興畫廊經營者趙剛因為未隨身攜帶身份證,一度導致不能當庭作證。後來在取得身份證後,當庭證實自己曾見證郭慶祥于95年曾通過時任榮寶齋業務經理米景陽處訂購范曾畫作200幅,字100幅。不想大約1月之後100余幅畫作已經裝裱完畢。他曾于范曾畫室並見其“流水線作畫”的過程,後郭因畫作中重復的太多,托趙幾次去范曾處換畫,間接證實了郭文章中對畫家對於藝術創作態度的批評。

但原告代理人李律師否認了流水線作畫的指控,堅持認為郭的文章“不是藝術評論的問題,是直接地范曾名譽的侵害。”

被告代理人富敏榮律師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名譽侵權和藝術批評之間的界限,”他認為名譽侵權主要包括對當事人的誹謗、侮辱行為,但對藝術作品的批評並不構成名譽侵權。他同時堅持認為流水線作畫“降低了作品的價值,對社會和整個行業都是有害的。”

法官依照程式詢問原被告雙方是否同意庭下調解,原告表示同意,但出人意料的是,被告郭慶祥代理人、文匯報代理律師都明確表示了拒絕。

“只要被告承認侵權和賠禮道歉,我們同意和解,范先生並不在意金錢,”原告代理律師在庭後接受中國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此案並未當庭宣判。

案情回放:

2010年5月,大連收藏家郭慶祥在上海《文匯報》鑒藏專刊“爭鳴”欄目發表署名文章《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表示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並提到了一位當下“經常在電視、報紙上大談哲學、國學、古典文學、書畫藝術的所謂大紅大紫的書畫名家”“有過度包裝之嫌”,認為該藝術家作品為“大同小異,毫無個性的禮品畫,最多只值數百元,但現實上卻動輒幾十萬元、上百萬元一幅。這既有辱藝術,也是對收藏家的不公平,傷了收藏家的心”。

2010年9月,范曾向北京市昌平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對方侵害其名譽權,並將郭慶祥及刊登其文章的《文匯報》送上法庭。

而在案件尚未正式審理期間,郭慶祥一方稱掌握了一組“范曾流水線作畫”的照片,稱將要在庭審時呈上這些照片作為證據。“流水線作畫”一詞隨即成為藝術圈內討論的熱點並對當下的藝術風氣産生了更加廣泛的討論。而與此同時,范曾弟子崔自默公開表示,郭慶祥通過媒體發表的這些照片為其所拍攝,是作為研究資料發表在其自己的文化網站上的。

此案原定於2011年1月12日在京開庭,但由於被告郭慶祥提出管轄異議,開庭日期被延至今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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