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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早報:范曾500萬元索賠是否有法可依?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04-24 11:50:05 | 文章來源: 東方早報

畫家范曾狀告郭慶祥等名譽侵權案昨開庭;法庭一審被告方不接受調解。

一個是知名畫家范曾,一個是知名收藏家郭慶祥,然而卻因為後者發表的一篇《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的評論文章直指“流水式作畫”等現象,被前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萬元。備受文化界矚目的“范曾狀告郭慶祥”一案在經歷半年多兩次延期之後,昨天終於在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

什麼是“流水式”、“複印式”作畫?這樣的作畫方式能不能批評?所謂的精神損害到底該如何索賠?

一個是知名畫家范曾,一個是知名收藏家郭慶祥,然而卻因為後者發表的一篇《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説話》的評論文章直指“流水式作畫”等現象,被前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萬元。備受文化界矚目的“范曾狀告郭慶祥”一案在經歷半年多兩次延期之後,昨天終於在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均由代理律師出庭,同時被范曾告上法庭的還有同寫過批評文章的上海畫家謝春彥等人。

在完成舉證答辯等程式,雙方最後被問及是否同意調解時,范曾的代理律師表示“同意”,而被告方均表示決不接受調解。郭慶祥代理律師表示,范曾方面把一般的內科診斷當作“精神科專家的專業診斷”,索賠500萬元精神損失費完全是無中生有。

范曾:沒有指名道姓也是指范曾

去年10月,范曾起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稱:2010年5月至6月間,郭慶祥、謝春彥先後在媒體發表署名文章,文章主觀武斷,捕風捉影,隨意攀比,不負責任,使用侮辱、詆毀、刻薄的語言,直接攻擊原告。文章先後被眾多主流媒體轉載,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已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嚴重侵害,並給原告造成極大精神痛苦。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慶祥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萬元,要求被告謝春彥等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20萬元。由於被告方提出異地管轄權等,這一案件直到昨天才首次開庭。

因為郭慶祥的批評文章中並未出現“范曾”二字,原告范曾代理人昨天表示,郭慶祥發表的文章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是根據內容可知是指原告。文章超出了文藝評論的範疇,因為其中出現了很多特指某人的“他”及很多的侮辱性字眼,還有“有一位……”等,這些都不是對文藝作品進行評論,而是對某個人的全部否定和侮辱。語言具有侮辱性,是對個人的攻擊。相關媒體的發表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經過網際網路的傳播,不良影響範圍廣大。被告方行為對原告的國內外聲譽造成了巨大的影響,應當進行賠禮道歉,為原告恢復名譽,並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

范曾代理律師舉例認為,被告方文章中有“裝腔作勢”、“自我吹噓”等語言,不是針對藝術作品,是針對人。“對藝術不真誠、不負責”,這是對人的攻擊,後面還説到“虛偽”,范曾是公眾人物,這的言論當然會造成對范曾負面的社會評價。

郭慶祥:范曾就是流水線作畫的代表

“在評論文章中,我想表達的觀點是:真正合格的藝術家要把主要精力放到自己的作品創作中,我在文章中描述的在美術創作中的浮躁現象是客觀存在的,現在范曾主動跳出來,認為説的就是他自己,更加能説明我在文中所指出的藝術創作亂像是完全有事實依據的。范曾以此把我告上法庭,那麼我就可以明確指出范曾就是‘流水線作畫’現象的典型代表。這種流水線下來的成批産品,根本就不是藝術創造,而是徹底的‘偽藝術’。這些‘偽藝術品”侵害了包括藝術品收藏者在內的社會公眾的利益。”郭慶祥通過律師向法庭提交的答辯意見中説。

郭慶祥説,他曾花200多萬元訂購了范曾200張畫,拿到第一批畫後,發現題材與技法嚴重雷同,像是一個模子裏刻出來的。後來去范曾的畫室看,發現范曾把10張宣紙挂在墻上,跟工廠生産線一樣“這哪是畫畫,分明是在畫人民幣嘛。”

“我這幾年來經常針對藝術作品發表評論意見,堅持藝術評論是我近幾年的主要工作之一。”郭慶祥表示,他在文章中所舉的事例或是其本人親身經歷,或是評論對象的實際表現,或是其他專家的客觀評述,沒有任何主觀捏造和道聽途説的成分。均是針對創作態度、藝術才能等專業性的評論,並不存在違法行為,不可能損害任何人的名譽。

對於郭慶祥所批評的“流水式作畫”,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的富敏榮律師出示了4張范曾流水式作畫的照片。大連天興畫廊經理趙剛昨天出庭作證表示,郭慶祥向范曾購畫是在1995年初,“當時是榮寶齋的李景陽説他有個朋友范曾急需要賣畫,請郭幫幫忙,但一個月後,我去看時,其中100幅畫已經裱好,郭慶祥看過之後説怎麼內容都很雷同。我們就一起到作畫現場去看,就看到大概20幅紙挂在墻上。我親眼見過這些畫,所以我也認同這個觀點,我們對於這種創作方式不太贊同。”

對於范曾到底是不是“流水線”作畫,范曾的代理律師昨天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他是外行,對這一問題無法回答。他同時表示,范曾目前人在國外,雖然一直沒有回應這一事件,但自始至終一直高度關注此事的進展。

索賠:

500萬元依據是什麼?

由於范曾表示他因此事受到了較大精神傷害,而索賠500萬元也是精神損失費,昨天范曾的代理律師終於首次公佈了范曾受到精神傷害的證據之一——一家醫院的診斷書,診斷書顯示的就診時間是2010年7月15日,醫生對范曾就診原因的表述為“食欲不振,入睡困難,煩躁不安兩天”,而在診斷後醫生的主要建議則是“低脂飲食,注意改善睡眠”。

對於索賠500萬元的依據,范曾代理人昨天表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第十條”,損失是指“精神損害,社會評價的降低”,但並未具體解釋。

不過郭慶祥的代理律師認為,范曾索賠500萬元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事實和法律依據,范曾代理人當庭明確500萬元全部是精神損害賠償,但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上,沒有身份地位的差別,也就是説對官員、企業家和對普通工人農民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認定和數額確定應是完全平等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不同的原因是因為精神損害程度的不同。

“原告所舉的原告精神賠償索賠的證據只是普通醫院的一般內科診斷,而不是精神科專家的專業診斷,即使是一般的內科診斷,也和被告的文章毫無關係。一是時間不對,范曾就診時間是2010年7月15日,而郭慶祥文章的發表日期是2010年5月26日。二是醫生的治療建議是“低脂飲食,注意改善睡眠”,由此證明,原告的病情是不良的高脂飲食習慣和不良的作息習慣造成的,也和郭慶祥的文章沒有任何關係。其三,2010年7月20日的隨診記錄,經過5天的藥物治療,原告“睡眠改善,能持續睡覺4小時,食欲好轉,情緒稍穩定,急躁易怒改善,記憶力好轉”,由此可見,原告的普通病情經過5天的普通治療已經基本痊癒,更加證明原告的病情和被告沒有任何關係。

郭慶祥的代理律師認為,即使原告的病情確定,也和精神損害有本質的不同。何況法律規定名譽權損害的精神賠償還需要達到“造成嚴重後果”的程度,原告的情況離此標準無論性質和程度上都差十萬八千里。

法庭辯論結束後,范曾方面表示同意接受法庭調解,但郭慶祥等表示決不會接受調解,“因為文章並沒有侵犯名譽權,也未造成精神損害。我不在乎贏和輸,只要范曾繼續愚弄大眾,我就還會寫文章批評。如果我説的不對,他也可以批評。”

文藝評論與名譽侵權的界限何在?

反思

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的富敏榮律師昨天表示,范曾這一案件與昨天開庭的藥家鑫案、李莊案可以説同時受到極大關注,而范曾案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藝術批評與名譽侵權的界限到底在哪?就此案來看,實際上解決的是“評畫”還是“評人”的話題,郭慶祥等人的文章評論出於善意,文章探討的是如何避免藝術衰敗、如何提高作品的藝術價值的問題,而非貶低某一個畫家的人格。文章規勸那些將過多精力放在炒作、包裝和推銷上的藝術家能懸崖勒馬、甘於寂寞、安心作畫、勇於創新,“畫出大作品”。

范曾作為社會名人、公眾人物,應當承當、容忍一些評價和批評,而不應當壓制不同意見。范曾流水線作畫是事實,這種作畫法是不是一種好的作畫方法,大家也可以對此進行評論。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社會評價降低是構成名譽侵權的必要條件之一。正常的藝術批評和藝術爭論並不會降低藝術家的社會評價。藝術作品的藝術價值、藝術家的創作風格等,本身就應當允許批評家和普通民眾進行評價。更何況在涉案文章中,作者均未對原告指名道姓,要不是原告自行對號入座,提起訴訟的話,一般社會公眾根本不可能從涉案文章中直接聯想到原告。”富敏榮認為,這樣的文章發表時即配有“爭鳴”字樣,轉載的也是些專業媒體的專業欄目,而專業資深人士的基本專業素養也決定其會堅持自己的專業判斷,不會人云亦云。因此,該文作為專業藝術評論文章不可能産生絲毫損害個人名譽的後果。

郭慶祥昨天也表示,希望這篇文章引起的所謂名譽侵害官司,能給藝術創作和文藝批評帶來些思考,提醒藝術家自覺擔當起藝術創新的責任,能夠讓大眾了解什麼是真正的藝術創作、藝術審美以及道德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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