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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白石後人案:畫家捐贈作品其後人仍享著作權

藝術中國 | 時間: 2009-06-18 09:07:43 | 文章來源: 人民法院報
 


齊白石的美術作品出版後,其後人討要著作權。

齊白石後人追索著作權出版社侵權被判賠償齊家16名後人15萬元

本報訊 齊白石後人訴人民教育出版社、濟南市新華書店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近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濟南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被告濟南市新華書店立即停止銷售《中國美術館藏近現代國畫大師作品精選──齊白石》書籍,人民教育出版社還被判賠償損失15萬元。

齊良憐等16名齊家後人于2007年12月5日從濟南市新華書店購得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美術館藏近現代國畫大師作品精選》,並取得購書發票,並以其中的《齊白石》冊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濟南市新華書店和人民教育出版社告上法庭。中國美術館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據介紹,本案涉及的是齊白石先生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引發的糾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公民的作品,其複製權、發行權、獲得報酬權等財産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到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齊白石先生於1957年9月16日去世,其上述權利的保護期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法院立案受理時,尚在著作權保護期內。

經法院核實,提起訴訟的齊良憐等16每人平均具備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其他符合條件的未參加訴訟的繼承人,其合法權益仍可以得到法律保護。

齊白石先生於1957年去世時,其畫作是如何處理的,有無遺囑或遺贈,當事人雙方均未能提供相關資料予以證明。法院決定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濟南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後,齊家16名後人和人民教育出版社都向山東高院提起上訴。

案情回放

出版大師名作惹出官司

齊白石先生(1864-1957),湖南湘潭人,二十世紀中國畫藝術大師,二十世紀十大書法家之一,世界文化名人,創作有大量的美術作品。

中國美術館于1963年成立,館藏有齊白石美術作品,並先後於1990年、1994年與天津人民美術出版社、浙江人民美術出版社合作,出版《齊白石作品集》、《齊白石畫集》。2005年初,中國美術館曾舉辦館藏任伯年、吳昌碩、齊白石、黃賓虹四位中國畫大師的作品特選展,並在藝術界引起強烈反響。

由於展覽條件等限制,中國美術館計劃將有關作品集結成冊出版。中國美術館的構想得到了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大力支援,雙方于2005年8月12日,簽訂合作出版上述館藏作品的協議。雙方約定,作品名稱為《中國美術館藏近現代國畫大師作品精選》四冊書,中國美術館作為甲方,授權乙方人民教育出版社以圖書形式出版發行四冊書的漢文文本的專有使用權。另約定,甲方保證擁有授予乙方的權利。因上述權利侵犯他人著作權,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原作品由甲方拍成可製版膠片,並撰寫相關説明文字,乙方將依照該社的稿酬標準向甲方支付文字部分稿酬。原作者及攝影者將不付報酬。協議約定最低印數為2000套。同日,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就有關出版事宜進一步作了約定。

  2005年11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中國美術館藏近現代國畫大師作品精選》四冊,印數2000套,其中《齊白石》單冊定價370元。書籍凡例中記載,因考慮四位大師的作品數量不等,畫冊厚薄相近,因此,將部分作品列入附圖。《齊白石》畫冊正選作品160幅,另加兩幅作品局部,列入附圖作品計239幅。2006年7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對該套書第二次印刷,印數1200套。以上兩次共印刷3200套。人民教育出版社以4.5折向中國美術館售出500套。

2007年5月8日,濟南市新華書店從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中心訂購涉案《中國美術館藏近現代國畫大師作品精選》(四冊)一套。

庭審焦點

作者合法繼承人可以主張涉案作品著作權

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圍繞著齊良憐等16人是否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是否對齊白石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和賠償數額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這16人是否為合法繼承人

在庭審中,人民教育出版社及中國美術館提出,齊良憐等16人未逐一證明其與齊白石的身份關係。

關於齊良憐等16人是否為齊白石合法繼承人問題,山東高院認為,該問題關鍵涉及對齊良憐等16人主體身份的確定,而該事實問題的認定應結合本案相關的各項證據加以綜合分析判斷。

本案中與此事實相關的證據主要有以下三類:一是,為證明齊良憐等16人與齊白石的關係,齊良憐等16人在一審中提交了部分當事人由公安機關開具的身份證明,在二審中又提交了部分當事人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上述證據從內容即可以反映其個人身份以及與齊白石的繼承關係,同時,由於公安戶籍部門是證明自然人身份關係的官方部門,其出具的證明信亦是民事訴訟中證明該問題的直接證據。二是,對於齊良憐等16人與齊白石的身份關係,人民教育出版社在二審中對其中8位的身份予以了明確確認,此8位當事人的身份也在齊良憐等16人提供的證據中得以佐證。而對於其他有異議的當事人身份,亦可以在公安戶籍機關出具的證明信中得到查實,上述證明信在親屬關係上存在相互認可的內容。三是,對於依據上述證據認定的有關16位齊白石後人的身份情況,亦與齊良憐等16人提供的親屬表、家譜等記載的內容相符。並且,在已確認的齊白石後人之間亦可以相互認可各自身份。綜合上述證據,各證據間內容可相互印證,可綜合反映出涉案當事人與齊白石之間的繼承關係。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認定規則的相關規定,山東高院認為,上述證據可以證明涉案齊良憐等16人所訴稱的與齊白石的身份關係。

是否有權主張著作權利

齊良憐等16人主張,他們作為齊白石的合法繼承人,可以就涉案的作品主張著作權。

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國美術館則主張,齊白石後人按照齊白石遺囑已將該作品捐獻國家,由中國美術館館藏,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應由中國美術館行使。

山東高院認為,對於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應首先考慮中國美術館關於著作權轉移的主張能否成立。中國美術館是否因其持有涉案作品原件而享有作品著作權,應當根據中國美術館與齊白石或有繼承權的後人之間的關係作出判斷。在本案訴訟中,中國美術館主張,其館藏的齊白石作品,為著作權法頒布以前接受的捐贈,依照捐贈的歷史做法,捐贈者在捐贈作品原件的同時,作品的使用權以及著作權也一併交給了國家所有。但對此主張,當事每人平均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無從判斷中國美術館在得以保存原件的同時是否可以行使著作權。因為,在著作權法律中,原件的持有權與原件作品所附載的著作權是兩個法律概念,由於智慧財産權權利的特殊性,作品著作權中的複製發行權可以與作品原件本身發生分離,由原件持有人之外的他人行使。因此,中國美術館的主張沒有證據支援,法院不予採納。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在涉案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産權利無遺囑、無遺贈或在遺囑中未處分這部分著作權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案中,齊白石先生去世時,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其十位子女或子女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成為著作權中財産權利的繼承人。

山東高院認為,繼承發生後,因相關作品的著作財産權一直未分割,相關繼承人成為共有著作權人。而共有著作權人中任一方去世,其繼承人亦成為共有著作權人。因此,本案中齊良憐等16人可因繼承而享有並行使相關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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