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履生
音樂著作權保護成果豐碩而累積了一個很高數額的資金,因為分配的問題不僅引起了音樂人的關注,而且也讓公眾知道了這一行業的秘密。説“聯合就是力量”,發生在音樂界的著作權保護是一點都沒有錯,大家齊心合力説卡拉OK和商場播放音樂要收費,誰也躲不了,知識的價值和著作權人的利益一下子都體現出來了。與音樂一墻之隔的美術,至今還難以用集體的力量來維護集體和美術家個體的權益,而美術家對於自己的權益一方面是還不知道體現在哪,另一方面面對種種侵權的事實也難以在訴訟中成為真正的贏家。
説到著作權,很多畫家都認為與自己相關的是假畫的問題,因為假畫帶來的從名流到普通畫家的切膚之痛,甚至影響到整個社會對於收藏的判斷和看法。一些有市場的畫家面對市場上難以遏制的假畫,而在與拍賣行的訴訟中也大都失手,從而形成痛中之痛。因此,在一些場合的討論中往往會把這個真假的問題轉移成關於著作權的熱門話題,從而忽視了關於著作權保護中的一些根本問題,這是因為現實中關於美術家的著作權,從領導到美術家自身,都很少有人知道要保護哪些內容。比如説某出版社出版一本當代中國畫名家選的畫冊,選了某畫家的一件作品而不通知畫家,更談不上支付稿費和寄送樣書。而公私收藏單位在使用收藏藏品的時候也往往忽視作者這個主體的著作權。按照著作權法,收藏者收藏作品,僅僅是獲得作品的所有權,但是,並沒有獲得作品的著作權,這是中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所有權和著作權相分離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公私收藏單位要出版畫集或開發衍生産品,就必須要徵求作者的意見(作者去世50年保護期之後除外),但是,社會的集體行為中往往把這個基本的程式給忽略掉了,不知不覺中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
面對這樣的問題,有的美術家會認為選我的作品是對我的肯定和宣傳,不收我的版面費就不錯了,遑論不願意,更談不上要稿費和樣書,久而久之這就成了潛規則。也有的美術家基於過度的使用而不能容忍,比如將自己的作品噴繪成大幅的裝飾畫,挂在商業場所甚至挂在衛生間內;有的選取某一個局部而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因此,作者會以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就美術家個體而言,要想在聘請律師、取證、公證、訴訟等諸多環節中最終獲得一個滿意的結果是很難的,首先要付出很多精力,耗費很多時間,而天南地北,鞭長莫及更會增加其難度。這就想到了組織。
如果能有一個代理美術家著作權保護的組織或機構,像音協那樣,發生了侵犯著作權的事情,作者只要告知代理機構,就由代理機構的專業人士去處理,不管是協商還是訴訟,專業機構的集體力量總是比單打獨鬥要強,而專業機構的專業能力也要比平生第一次更具有實際的效果。顯然,這個組織或機構不可能是三五個人隨便註冊的一個用以謀生的單位,它必須具備基本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其中公信力是信賴的基礎,權威性則是成事的關鍵。這是一個關係到維護行業內的基本秩序和全體美術家利益的事情,勢在必行,已經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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