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中國證監會就《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證券投資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調整範圍,並授權證監會制定相關業務規範。《暫行辦法》在適用範圍上有所調整,體現了按照功能監管的原則。 《暫行辦法》顯示,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以及市場上以期貨、期權、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藝術品投資也被納入此次私募基金的調整範圍。《暫行辦法》不僅明確表示對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不設行政審批,更細化了投資者的投資資質。業內人士表示,文件從程式上簡化了基金的設立,並且明確提出投資人應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是官方鼓勵發展藝術品私募基金的信號。
簡化基金設立程式 抬高投資人進場門檻
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明確為“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暫行辦法》在市場準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於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資訊,進行事後行業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
《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支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個人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上海文化藝術品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收藏傢俱樂部理事長孔達達分析説,《暫行辦法》明確表示對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不設行政審批,而更重視事中、事後的監管,“去除了行政審批,簡化了基金設立的程式,因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是鼓勵私募藝術基金的發展。”
但是,從《暫行辦法》對基金投資人的資質所設要求來看,從某種程度上卻是抬高了投資門檻。孔達達認為:“私募基金的投資人往往相互了解,基金的成立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而且由於基金的管理人通常也會以自有的資金進行投資,從而形成利益、風險、收益的共用機制,使得管理人對基金的運作更加盡職盡責,盈利性也更好。但是無論是私募基金還是公募基金,都存在兌付上的風險,即管理人的投資盈利能力,《暫行辦法》對私募基金投資人或單位的資格和風險承擔能力做了明確的規定。”
藝術品投資並非是一個可以廣泛參與的大眾投資門類,因為其標的物的專業性較強,它的特殊性也決定了藝術品價格認定的複雜性,《暫行辦法》中對投資人門檻的抬高,並非是一種單純的限制。孔達達明確表示:“對投資人資質的明確規定其實是將一些資金量少的投資者排除在這種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門類之外,《暫行辦法》對資金募集、投資運作、監督管理等方面都有相應的規定,以求更好地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和規範基金管理者的行為。”
信託不再合時宜 私募優勢明顯
據孔達達提供的數據表明,從藝術品基金開始興起的2007年到2011年的鼎盛期,全國發行了至少50支藝術品基金。2009年以前,藝術基金以銀行及私募基金為主,而2011年政府開始嚴格控制房地産貸款額度時,房地産和藝術品信託基金開始大行其道,這一年涌現的藝術品基金大部分都是以信託方式進入市場。
實際上介於2012年藝術品市場開始全面回調,拍賣市場下滑走勢明顯,市場低迷。另外,“國38號文”對文交所的調控不但對藝術品信託産生衝擊,更是從側面擠壓了原本就少的退出渠道。2012年下半年的“查稅風波”也讓藝術品市場一路跌跌撞撞,三大藝術品莊家被查事件,更直接打擊了藝術品信託的熱情。
從去年開始,藝術品信託無論是參與的機構,還是發行産品的數量及規模,都開始呈現明顯的萎靡之勢。
其實早在去年此時,很多業內人士紛紛向記者表示,藝術品信託模式的基金將在中國所佔比例越來越小,私募在時間、週期和回報率上都比信託有更多非剛性的優勢。
藝術品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在本質上跟PE一樣,只是介於藝術品標的物的特殊性,在前期需要對所投資作品的市場進行梳理,對作者進行分析,以及存在更多的如展覽、圖冊等後續增值服務,
其實,藝術品私募基金早以多種形式在民間存在,既有規範化的有限合夥形式,也有圍繞畫廊等會員制形式存在的,還有幾個朋友湊份子而成的,正因為這些私募基金的運作比較隱秘,參與投資的投資人相對圈子化,基金投資哪些品種等都非完全公開,因此私募的監管和流程的不透明成為潛在風險。而《暫行辦法》明確將藝術品投資納入其範圍,或許正是對藝術品私募基金市場放出的利好信號。
上海鼎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員會主席陳波就曾向記者提出:“藝術品基金開始多傾向於做私募,而不是信託,信託發行成本比較高,最後體現在收益的壓力上,要持續不斷地給投資人合理的回報。”陳波認為,藝術品基金需要很長時間、需要沉澱、需要大量的增值服務,私募在募集和發行成本上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