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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洽購莫碰法律“高壓線”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3-08-30 10:54:34 | 文章來源: 中國商報

法理上的“不違背”,並不意味著私人洽購業務中就沒有法律風險。

近日,佳士得公佈最新統計數據,稱今年上半年,其全球私人洽購成交額達4.652億英鎊(7.118億美元),較去年同期增長13%,連續3年創下了佳士得及藝術市場有史以來最高的上半年度私人洽購成交總額。

從“私密”到“高調”

事實上,對於佳士得和蘇富比這兩大老牌拍賣行來説,私人洽購業務由來已久,發展至今已經算得上是一項操作比較成熟的業務,並且為其在市場上的整體表現“不斷加分”。

從2010年以來的公開數據中便可對此窺見一斑。有消息稱,2010年,蘇富比與佳士得兩大拍行總共100億美元的銷售額中,有10%都來源於私人洽購,蘇富比私人洽購成交額為4.484億美元,佳士得則達到5.724億美元;2011年,佳士得在私人洽購交易方面達到8.086億美元,較2010年增長了近50%;2012年上半年,佳士得私下洽購銷售額為6.61億美元,佔上半年總銷售額的20%,相比2011年同期增長了53%;與此同時,蘇富比的私人洽購業務成交額為5.136億美元,相比同期增長幅度高達14.5%。

“不難看出,私人洽購業務無論是在拓展拍賣行的業務領域,還是尋找新的營利點,甚至提升、鞏固公司名氣上,都起到了相當程度的推波助瀾的作用。也正因為如此,這兩家拍賣行如今都在擴充強化各自私人洽購業務的團隊,並在官網設有專門的私人洽購板塊。”一位長期關注拍賣行業發展的資深人士表示。

作為行業動態的“風向標”之一,蘇富比與佳士得此舉自然引起了不少國內拍賣行業人士的關注。而提到私人洽購業務在國內拍賣行業當中的發展,北京保利拍賣公司的表現無疑十分搶眼。

去年8月,北京保利成立貴賓部,私人洽購成為其核心業務組成之一,根據相關媒體的報道,這也是國內首開私人洽購業務的公司。

談到涉足這項業務的初衷,北京保利拍賣貴賓部負責人李思莫表示,隨著國內拍賣買家結構的不斷更新,其觀念和消費標準也在隨之變化。所以,保利建立貴賓部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盤活所有以前停滯的資源,比市場價格高、或急於變現又沒有拍賣場次的作品,都可以通過貴賓部去操作。

“私人洽購是不論品類的,主要存在兩種情況,買家想購買卻沒有資源的;賣家想賣而找不到買家的,這些通過貴賓部都可以完成。”李思莫説。

不過,比起北京保利拍賣公司的“高調”,在國內相當一部分拍賣行看來,私人洽購業務絕大多數時候仍然屬於一種帶有私密性的“小眾遊戲”。“其實類似的業務不少拍賣行或多或少都會涉及到。這種情況下,拍賣行的職能就像是‘仲介平臺’,一對一地聯繫起買賣雙方。也有拍賣行做私下交易針對的是自家的VIP等特定群體。像近幾年京滬等地的一些拍賣行紛紛開辦畫廊、藝術中心、藝術會所、藝術巡展等,便是有意培養客戶群體,從傳統的拍賣業務逐漸向外沿延伸的考慮。”北京資深業內人士唐先生透露。

傳統業務的彌補

2011年,在香港蘇富比春拍“玫茵堂珍藏——重要中國禦瓷選萃”專場中,被譽為“史上最貴估價花瓶”的乾隆禦制琺瑯彩題詩“錦雞花石”圖膽瓶于拍賣後,在私人洽購形式中以2億元售出,該專場內另一重點拍品——明成化青花“瓜藤紋”宮碗也于拍賣後用私人洽購的形式以9000萬港元售出。

這是採訪中,有經驗人士向記者舉出的兩個令其印象比較深刻的例子。該經驗人士表示,在國外的拍賣行,拍賣後私人洽購是拍賣公司方面常見的動作。對於重要拍品,拍賣公司方面事先會聯絡潛在買家,並根據業內行情確定預估價,一旦由於種種原因導致現場流拍,潛在買家會與拍賣公司聯繫,由拍賣公司主導買賣雙方達成協定價格售出。業內觀點認為,這是一種比公開拍賣更接近藝術品真實價值的交易方式,但一切必須等到拍賣結束後,而且事後一般不會對外宣佈,除非是像“錦雞花石”這樣的重量級藝術品。而這種方式現在也被國內一些拍賣行所效倣。

記者了解到,流拍後再在私下售出,這是“私人洽購”的第一層含義。熟悉拍賣的人都知道,流拍本來是很正常、常有的現象。往往在流拍後的私人洽購中,客戶能獲得比較好的議價機會。“如果客戶在拍賣會上準備不足,或者由於其他人未舉牌而發生羊群效應,事後又希望對流拍藝術品擁有足夠的議價權,很可能由拍賣公司牽線,促成兩方交易。”知情人士説。

當然,私人洽購的範圍並不僅限于流拍品的二次銷售。“在我們貴賓部成立後的第二次展覽中,徵集了一些未曾在市場露面的作品,得到了很好的反響。我們希望可以提供市場中的稀缺資源,同時對潛在價值尚未被發掘的藝術家作品予以關注。”李思莫介紹道。

此外,在了解客戶的收藏意向後,有針對性地為其蒐羅藏品,這種情況在國內的拍賣行業中則更加常見,也是私人洽購的第三層含義。

而不管是上述哪種操作模式,佣金始終是拍賣公司的盈利點。至於佣金怎麼收取,是雙向還是單項,收取多少,皆視具體情況而定。

“現在涉及到私人洽購的藏品門類有很多,字畫、瓷器、錢幣、古籍……只要客戶有意願,拍賣公司能夠徵集得來,就能開展私洽業務。”有業內人士表示。

至於私人洽購的優勢,有分析指出,就拍賣行而言,能夠從一定程度上解決其資金和藏品的積壓,促進資金的快速流通和回籠;對客戶來説,能有效地滿足其隱私保護等實際需要,獲得實實在在的交易。可以説,私人洽購業務的開展,能為拍賣行彌補或解決某些難以避免的不足之處。

有違法違規之嫌?

既然私人洽購業務能為市場交易活躍帶來諸多好處,為何當前很多人對其依然抱有“諱如莫深”的心態?記者注意到,這主要還是源於人們對於“拍賣”範疇的認定,説白了,拍賣是公開活動,現在拓展私下交易,會不會有違法違規之嫌?

針對這種擔憂,電子商務法律專家、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于國富坦言,在《拍賣法》以及相關規定中,並沒有條文明確禁止拍賣行不能從事私下交易,“實際上,這種不安來自於大家對行業的理解,拍賣本是公開競價、價高者得,所以有的人認為,拍賣行的行為應該是一種‘公開式’的。但單純從法律上講,所謂‘法不禁止即可為’,拍賣行從事私人洽購業務至少目前看來不存在違法違規。”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劉雙舟也指出,認為拍賣法禁止開展私人洽購業務而産生畏懼,這是一種誤解。私人洽購業務其實並非藝術品的“專利”。在我國,資産拍賣公司開展私洽業務的意義實際上遠大於藝術品拍賣公司開展私洽業務。

當然,法理上的“不違背”,並不意味著私人洽購業務中就沒有法律風險。比如,遇到類似需求時,如何在簽訂合同時做到既保護好自身利益,又能顧及到對方權益?交易完成後,入賬時該怎麼計算?這些都是常常令當前的拍賣企業感到迷茫的問題。正是這些疑問,制約了此類業務的發展。

例如入賬這一項,由於拍賣的特殊性,國家對其稅收有著單獨的計算方式。另一方面,準確地説,私人洽購這種行為屬於銷售。那麼,究竟是按拍賣的收入入賬,還是以銷售的收入入賬?因為根據名稱的不同,拍賣公司所繳納的稅收多少也會不一樣,而對此,暫時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或者條文解釋能夠參照。

尤其值得重視的是,合同的簽訂也是此類業務當中容易碰觸到法律“高壓線”的一個重要方面。最為明顯的例子就是“瑕疵不擔保”,這在《拍賣法》中有明文規定。然而,與私人洽購業務相關的合同已經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也就是説,此刻“瑕疵不擔保”已經不適用於這樣的合同。這意味著如果沒有事先約定,一旦出現問題,拍賣公司很可能要承擔一定責任。

“合同的約定至關重要。萬一齣現贗品怎麼辦,拍賣公司是不是要對此擔保,擔保時間多少、具體範圍等等都需要在合同中有詳盡的説明,這樣拍賣公司才能在事先規避風險。”于國富説。

儘管私人洽購在一些細節操作上還有值得商榷之處,但按照分析人士的觀點,無論是從國際形勢,還是國內藝術品市場發展的現狀,以及拍賣行業競爭的升級程度來看,預計未來十年內,私人洽購業務將會成為拍賣業界一個新的業務增長點。倘若如此,現階段的拍賣企業又是否已經開始未雨綢繆,在風險管理控制的完善、鑒定人才的完備、開發客戶的能力等方面不斷完善?不可否認,一項暫時看起來還處在邊緣的業務,卻為整個行業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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