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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別忙著忽悠私人洽購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3-02-05 17:19:10 | 文章來源: 雅昌藝術網

最近,媒體上有不少文章熱捧國外拍賣行業開展的私人洽購業務。也有文章在解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公佈的《拍賣監督管理辦法》時説:《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刪除了2001年的《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第十條第一款“不經拍賣競價程式處分拍賣標的”的內容。是為拍賣行業開展私人洽購業務減少了政策上的限制。換言之,是為中國拍賣企業開展私人洽購業務解套。好像在中國,拍賣行業開展私人洽購業務的時代已經或者即將到來。果真如此嗎?不然!請先別忙著忽悠。

私人洽購業務並不是什麼新鮮的經營模式,其實質就是議價買賣。這种經營模式,無論在歷史或現實的社會經濟活動中都普遍存在。就連在街頭買一塊烤白薯都是這種交易方式。因此它是很原始的交易模式。但是,不知哪位大學問者把這種交易模式的稱謂改造成一個好聽並且時髦的詞彙-----“私人洽購”。並在中國拍賣行業大肆推銷。“私人洽購”一詞大概是對應“公開拍賣”發明的吧?或者是翻譯過來的外來語?也未可知。

中國拍賣行業應不應該開展私人洽購業務

私人洽購在中國拍賣行業能否順利推開,要先看看它該不該推開。拍賣行業素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及相關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無一不是基於“三公”原則制定的。各個拍賣企業也沒有一家不打著這塊金字招牌(儘管有個別拍賣公司挂著羊頭賣狗肉)。而私人洽購恰恰是要讓拍賣行業放棄這一基本原則,砸掉這塊金字招牌。這豈不是要自毀長城嗎?

再則,拍賣行業一直都在譴責那些非拍賣行業的企業、行政單位、網站、媒體等開展拍賣或變相拍賣業務。認為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行為。換句明瞭的話説,就是認為其他行業在搶了拍賣行業的飯碗。那麼拍賣行業開展私人洽購是不是也要搶別人的飯碗?文物藝術品拍賣公司開展私人洽購業務顯然要動搶畫廊、博覽會、文物藝術品商店的奶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呀!中國拍賣行業素以堅持“公開拍賣”區別於其他商業業態。成為一個特殊的行業。如果拍賣行業可以開展“私人洽購”這一命題成立,並被拍賣行業接受的話,也就可以説,拍賣行業自身就已經不再把“拍賣”當作一個“行業”看待了。而是把“公開拍賣”和“私人洽購”一起,當作一種普通的經營手段看待了。那麼,非拍賣行業開展拍賣或變相拍賣業務,拍賣業也就應該無話可説了。“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塞翁得馬 就一定是幸事嗎?西瓜芝麻,孰輕孰重,仔細權衡!

中國拍賣行業能不能開展私人洽購業務

在目前中國關於拍賣的法律法規框架下,拍賣行業開展私人洽購業務還有相當大的難度。首先,固然《拍賣法》沒有明確出現禁止拍賣行業開展私人洽購業務條款,但其他相關法規卻有著一定的限制。如國務院1994頒布的第156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範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第七十一條規定:“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而註冊拍賣公司的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通常只註明“某某類別標的物的拍賣”,很難出現“兼營零售、批發”的字眼,更不要説不會有“私人洽購”了。如果該拍賣公司開展私人洽購業務,是不是“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是不是要按第七十一條規定,受到相關處罰?尤其是文物藝術品拍賣公司,在工商登記之前,要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的要求申請辦理《文物拍賣許可證》。第五十四條同時規定:“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商店。”這一條就給文物藝術品拍賣公司開展私人洽購業務堵死了大門。如果文物藝術品拍賣公司一定要開展私人洽購業務,就必須另辟蹊徑——成立獨立於拍賣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公司。而《文物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又規定:“......除經批准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因此這個獨立於拍賣公司以外的經營公司,要想開展私人洽購文物的業務,還必須先取得文物經營資質。進一步説,即或是這家與拍賣公司有著千絲萬縷聯繫的經營公司有了文物經營資質,可以開展文物的買賣,但畢竟不能認為是拍賣公司的開展的私人洽購。因為拍賣公司不是經營主體。如果有人強詞奪理,硬是説成:“這就叫拍賣公司開展的私人洽購業務!”的話,那不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不夠了解,就一定是想找個宣傳的噱頭。

再説,2012年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剛剛根據《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評出首批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標準化達標企業。而評選的161項指標無一不是圍繞公開拍賣的各個環節提出的 “誠信拍賣,標準服務” 的要求。如果半路殺出來一個“私人洽購”,使得拍賣企業可以不那麼公開或者可以不完全公開了,《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以及這次評選就得推倒重來。

以上説的是,拍賣行業開展私人洽購業務在法律法規層面上的不可行,那麼在操作層面上是否可行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儘管私人洽購有“可以在了解客戶收藏目標、時間和方式的基礎上為客戶蒐羅他們所心儀的藝術品;可以為新藏家們提供適合的收藏機會;還可以節約拍賣成本;可以充分利用客戶資源;另外,對於買家來説,還有價格不會炒高等等好處”。但是,作為拍賣公司,應該是委託方和買受方的仲介人,必須兼顧兩方的利益。前述諸多好處,考慮的主要是買受方的利益和拍賣公司的自身利益,但是卻忽視了委託方的利益。試問委託方把藏品送到拍賣公司來,哪一個不是希望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把價格炒得高點,再高點呢(企圖將手中的贗品儘快蒙出去的除外)?而私人洽購恰恰是剝奪了委託方實現利益最大化的機會,使他們的權益受到傷害。據我知道,當今拍賣業的主要矛盾還是拍賣標的物不足,尤其是大家都看的上眼的東西嚴重不足。這些稀缺的標的肯定是在拍賣會上搶手的東西,因而也是升值期望很大的東西,那麼委託人怎麼會願意把那些有在公開拍賣過程中存在升值空間的東西交給拍賣公司去搞私人洽購呢?最近有一個很好的例子:2009年,某兄弟兩人通過某專家介紹,以17萬元賣出了一幅畫,轉年這幅畫在拍賣會上拍出8000余萬元。兄弟兩人認為受騙上當了,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同理,在當今拍賣公司魚龍混雜的情況下,如果這幅畫第一次交易是經某拍賣公司以私人洽購的方式完成的,哪怕是價格高於17萬,這場官司也一定不能避免。相反,拍賣公司假如是通過規範的公開拍賣實現同樣的價格,甚至低於17萬,買受人競投成功並完成交割以後,再賣出多麼高的價格,兄弟兩人也只能是認賭服輸。儘管心裏不舒服,卻也無話可説。

從另一個方面講,現在拍賣公司徵集拍賣標的本來就很難,舉辦一場拍賣會很不容易。如果把好不容易徵集到的一些上點兒檔次的標的物都通過私人洽購賣掉了(我相信,這些標的物也正是買家殷切希望通過私人洽購得到的),那你的拍賣會還開不開?即或是將那些私人洽購以後剩下的,“姥姥不疼、舅舅不愛”的“坷垃丸”勉強推出拍賣,效果又將如何?可想而知。長此以往,不僅這家拍賣公司將威信掃地,更使整個拍賣行業的形象將嚴重受損。這無異於自討欺辱、自廢武功!

以上説的主要是文物藝術品拍賣公司為什麼不能盲目開展私人洽購業務,那麼非文物藝術品拍賣公司能否開展私人洽購業務呢?更不能!因為,現階段非文物藝術品拍賣公司的標的物主要來自政府部門、法院、海關、國有資産公司等權力單位。且不説這些機構為他們控制的可處置資産所制定部門法規,對拍賣公司的選擇有多麼挑剔,甚至到苛刻的程度。而且無一不是要求他們所委託的拍賣公司必須公開拍賣。單説這些部門中,有哪家不在詬病拍賣公司操作不規範、不透明?哪家不想把他們隊伍在處置資産過程中出現貪腐現象的責任,全部或部分推給拍賣公司(當然,絕不可否認有些拍賣公司也的確做出過與執法人員相互勾結,知法犯法的勾當)?又有哪家又不想甩開拍賣行業,重新把資産處置權收歸己有?重慶處置資産的模式和浙江法院委託“淘寶網”試點的“司法網拍”的事例便是明證!如果拍賣公司再開展隱密性很強的私人洽購業務,那不純粹是授人以柄、引火燒身嗎?可以説,開展私人洽購業務對以拍賣資産為主的拍賣公司來説就等於引頸受戮!

總之,就整個拍賣行業來説,開展人私人洽購是不合時宜的,當然個別有實力的拍賣公司借助自己的影響力、人脈關係和標的資源,扶植一下自己的兄弟公司或旗下的子公司開展相關商品的經銷、代銷等業務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應另當別論。因為那終究不是拍賣行業開展的私人洽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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