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源於2006年,當時,蘇富比拍賣蘭斯洛特·威廉·賽維特斯委託的一幅畫作前對其做出如下説明:作品《打牌作弊者》(The Cardsharps)是17世紀卡拉瓦喬相關畫作的複製品,原作現存于美國得州沃斯堡市肯貝爾藝術博物館內。最終,這幅畫作以4.2萬英鎊被丹尼斯·馬霍恩買走。巧的是,這位買家身兼收藏家和學者雙重身份,經過長期研究,最近將這幅畫作鑒定為卡拉瓦喬的真跡,併為其辦理了出口許可證,估值1000萬英鎊。如此逆轉的鑒定結果令原賣家賽維特斯怒了,遂將蘇富比告上法庭,要求獲得賠償。
這樣的糾紛並非破天荒頭一遭。2008年,一隻伊斯蘭水晶水壺在英國勞倫斯拍賣行被買家以22萬英鎊的價格買走,但古董專家估計,該水壺是千年古董,産自11世紀埃及法蒂瑪王朝(西元909年-1171年)時期,實際價值高達2000萬英鎊。當時這件拍品的原收藏者追悔莫及,準備起訴拍賣行,認為前後價格的天壤之別是因拍賣行誤將水壺標識為19世紀法國酒器而造成的。
拍賣行將真跡當成贗品賣容易吃不了兜著走,將贗品當成真跡出售攤上的事更是數不勝數。據了解,這些糾紛大多以原告敗訴而收場。這是因為通常情況下,拍賣行不被認為需要承擔鑒定之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拍賣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雙舟告訴記者,就我國而言,沒有法律將“鑒定真偽”明確規定為拍賣行的義務。拍賣法第43條規定: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與此同時,拍賣行有聲明“不保真”的權利。拍賣法第61條規定:拍賣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那麼,拍賣行究竟該不該承擔鑒定之責呢?有人認為,鑒定真偽應該是拍賣行義不容辭的責任,否則將涉嫌商業欺詐。一位拍賣行工作人員卻向記者坦言這樣的苦衷,“鑒定有很多主觀判斷的成分在裏面,難免存在差錯。我們只是一個交易的平臺,為鑒定的失誤而‘買單’超出了我們的能力範圍。況且,鑒定中出現不同意見很正常,針對某些藝術品的鑒定,成百上千年都沒有定論。”一位拍賣師指出,或許讓拍賣行承擔鑒定之責確屬苛求,但拍賣行應該有義務向競買人盡可能真實、全面地披露拍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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