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二,晨報稿件《被疑誇大藏品估價 進而賺高額服務費》深度報道了上海比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沒有拍賣資質卻從事拍賣業務,同時抬高藏品估價,賺取高額服務費的內幕。與此同時,全國人大代表、民建中央委員、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張兆安也關注了拍賣行業的亂象。“近年來,全國的拍賣行如雨後春筍般冒出,全世界的拍賣行加起來不敵中國的十分之一,但國內拍賣行假拍、騙取鑒定費、佣金費等行為比比皆是。”張兆安説。他提交的關於修改《拍賣法》部分條款的議案,希望健全法規,規範拍賣行業。
拍賣行知假售假應擔責
【現狀】《拍賣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只要拍賣行事先聲明對拍賣品的真偽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使買家拍到贗品,拍賣行也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建議】 儘管古玩交易很難做出保真,國際上也沒對拍賣行做出保真要求。但是,不能據此放任其任意損害買家權益。建議《拍賣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修改為“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不知道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知道並故意隱瞞真偽或品質瑕疵的,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堵住騙高額服務費漏洞
【現狀】《拍賣法》56條第三款規定,“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目前,拍賣行利用不能保證不拍假,任何專家也不能保證不走眼為由,進行假拍、拍假、騙取鑒定費、圖錄費及佣金費。晨報報道的“比德”,就是騙取高額服務費的代表。
【建議】 《拍賣法》的修改應從收費入手,借鑒居間合同中居間不成的,仲介公司不得收費的辦法,通過立法規定拍品不成交不準收取任何費用,拍品只有成交後才能收取圖錄費、鑒定費等。這樣,在市場經濟規則下,任何企業不能夠只賺不賠,而有誠信、有能力的拍賣行才能生存和發展,企業誠信的建設才能有動力。由此,建議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不得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 ”
制定文物評估認定條例
【現狀】目前國內各級文物鑒定機構基本上不對社會公眾開放,而主要為文博單位提供服務,一般公民很難找到專業的、公正的文物鑒定機構。
【建議】建議省級及以下的文物鑒定機構對普通公民開放,建立文物鑒定資質資格管理制度並制定 《文物評估認定條例》。在《文物評估認定條例》中明確規定,對鑒定專家實行“一票否決制”,即從專家庫中搖號選取數名專家,讓這些專家分別鑒定拍賣品,禁止專家之間互相通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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