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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家:拍賣行保退實際上就是陷阱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3-01-04 15:56:44 | 文章來源: 大洋網-廣州日報

最近,山東某拍賣有限公司在其兩場古玩拍賣中推出了“保退”條款,一時成為媒體熱聞。作為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小拍賣公司,卻敢在其《拍賣規則》中旗幟鮮明地規定,買受人全額付款將所競拍的標的取走後十日內(含10日)可退回標的,只要符合以下條件:所退標的無任何損毀污染和任何改變,包括任何外在形式的變化;持有省以上國家認可的權威鑒定機構開具的否定性鑒定證書(任何個人或無國家認證的鑒定機構的鑒定證書不予認可);由本公司、標的委託人、買受人三方于拍賣會前預簽允許標的退回合同書,並由公證單位對於退標的原樣進行留底備案並進行公證,以免出現對退還標的是否為原作原樣而産生的歧義和糾紛,公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由於買受人自身責任,所退標的的佣金及退回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均應由買受人承擔。

在保真“花招”被拍賣公司多次耍過之後,“保退”口號的提出,究竟是對買受方負責還是搞搞噱頭、設個陷阱?到底有沒有積極意義?即便出發點可讚,但這樣的規定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並能落到實處?對此,業界人士各有話説。

正方

山東某拍賣有限公司藝術部經理 趙景華:拯救日漸沉淪的拍賣市場

為什麼要推出保退條款?原因在於我們認為,保退有助於拯救日漸沉淪的拍賣市場。

我國的《拍賣法》對拍賣行有一個免責條例——“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這塊“免死牌”現在卻被很多拍賣公司利用,進行不合法、不合理的欺詐、坑騙行為,尤其是這幾年,知假拍假的情況越發嚴重。買受人付款後又不能退,打起官司來還無處説理,媒體曝光率也很高,這導致了拍賣市場信譽度下滑,路越走越窄。

那怎麼辦呢?國家修改《拍賣法》的可能性不太大,或者沒那麼快;市場鑒定又很混亂,拍賣公司推行保真是行不通的,於是我們想到,保退才是一條比較可行的路子,在今年的兩場拍賣會上試用了。

其實,打出保退的旗號,對拍賣行本身也能起到很好的自律作用。在徵收拍品的時候,我們就會很認真地進行鑒定,否則最後拍出去的東西很多被退回來,那等於把自己的牌子砸了。而且,古玩藝術品的鑒定其實並不難,真玩愛玩的人是可以弄懂的。因此這兩場拍賣下來,我們一件退的都沒有。某些所謂的專家之所以弄不清楚,是因為他們要拿錢,不想去弄清楚。

而10天內保退的規定,我們也清楚,這個時間不算長,但主要是我們對送拍的委託人有個承諾,不晚于買受人取走標的後的15天內結賬。為了保護雙方的利益,我們就給了買受人10天有效期的保退規定。當然這也是為了保護我們自己的利益,如果人家三個月後來退貨,我們照收不誤,那就得自己墊錢了。

另外作為拍賣公司也不可能無條件接受退貨。“持有省以上國家認可的權威鑒定機構開具的否定性鑒定證書(任何個人或無國家認證的鑒定機構的鑒定證書不予認可)”的規定並不是難為買受人,讓他們沒辦法退貨,而主要是為了防止競爭對手看到我們做得不錯了,或者跟我們有矛盾,就跑來舉牌,一件本來非常不錯、對整場拍賣有重大意義的拍品,他高價拍下了,又拿回來退,故意攪局,那我們的利益和委託人的利益就都受到了嚴重損害。而且各個省都有文物鑒定委員會,這就是我們所説的“省以上國家認可的權威鑒定機構”,要做這樣的鑒定是完全有可能的。

説到底,一項拍賣條款的産生必須全面考慮,均衡委託方、買受人和拍賣行三方的利益,不能顧此失彼。有的人覺得這一條款是為了吸引眼球,是炒作手段,那我也不辯解。畢竟我們開了這個頭,做了這種嘗試,總比買受人將東西拿到手後有疑慮,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要好得多吧。當然,我們也認為,如果越來越多的拍賣公司認可保退條款,那它的標誌性、象徵性意義要大於實際意義。

反方

北京某拍賣有限公司總經理、書畫鑒賞專家劉建業[微網志]:落實不了的“保退”無異於空頭支票

山東這家拍賣公司規定的這種“保退”條件,太虛無縹緲,根本無法落到實處,只是一個空頭支票。

你想,10天之內要拿到“省以上國家認可的權威鑒定機構開具的否定性鑒定證書”,這誰做得到呢?首先,我國目前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的省以上國家認可的權威鑒定機構。國家和各省市的文物鑒定委員會確實有,可這些委員會是不面向民間提供服務的,他們只對博物館等國有文物單位的藏品做鑒定。退一步説,即便有這樣的鑒定機構,10天之內出具否定性證書,也沒有這個可能,專家在鑒定文物尤其是需要出具證書時都是非常認真慎重的。所以,我認為,競拍人不知道這一情況就可能上當。

“保退”條款給買受人提供了基本的利益保障,是好事,目前北京有幾家拍賣公司也都這樣做了,但“保退”不應該是空中樓閣,具體條款必須讓買受人能夠有處下手。

我們的規定是:拍賣成交後,買受方付清應付款項後即可將競拍標的取回,自取走標的日起30天內,可對所獲之標的進行復審、鑒定,凡有三位具國家鑒定資質的專家簽字證明係贗品的,可將原物退回。本公司按落槌價原額退還(買受人已交之拍賣佣金及其他費用不再退還)。超過30日者,視為已認同此拍品的可靠性,本公司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另外,我們同時規定了:委託方在拍賣成交後,應承擔贗品保退的責任。即自買受方付款取走標的45日內,暫不領取落槌金額,亦不交納佣金。此期間內如所委託標的確係贗品,則此成交作廢。委託方在交納圖錄費、保證金後可領回委託標的,本公司支付落槌價的2%作為補償。

30天就比10天要寬裕得多,三位具國家鑒定資質的專家簽字證明也有實際操作的可行性。像北京故宮[微網志]博物院、國家博物館[微網志]的專家,具有國家鑒定資質,他們的鑒定儘管不能代表博物館本身,但可以個人的身份去做鑒定並出具證明,而我們也認可他們的鑒定結果。同時,我們規定45天內委託方不能領取落槌金額,就是為了讓買受方有個審鑒的機會,如果買受方在30天內證明標的係贗品,我們不必跟委託方商量就會讓買受方原物退回、原款奉還。但我們在退回委託方標的時還會支付給他2%的落槌價作為補償,所以委託方是沒有任何實際損失的。而買受人已交的佣金不能退,因為他的風險大大降低了,也要負起該負的責任,拍賣公司不是慈善機構,不能不講經濟效益。

在我看來,拍賣公司要長久地經營下去,而且日益樹立起自己的品牌形象,以可行的措施來最大限度地保證委託人、買受人和拍賣行本身的利益,最大程度地降低三方的風險,是必須和必然的。

專家觀點

中央財經大學拍賣研究中心名譽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起草人之一王鳳海[微網志]:“保退”有積極意義但需三個條件

“保退”條款的提出,從長遠看是有積極意義的,但要實現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即必須建立在社會的信用體系完善、政府的服務職能提高和企業的高度專業化運作上,而就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程度看,三個條件尚未成熟完備,所以“保退”條款更多是一種倡導而難以落實。

去年下半年開始,藝術品市場遭遇“寒流”,當下有拍賣公司推出“保退”條款,想必是為了重振拍賣信用,提升人們對拍賣市場的信心,同時也起到吸引眼球的作用,還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

但由於該“保退”條款中有“取走標的後十天之內可退貨”和“持有省以上國家認可的權威鑒定機構開具的否定性鑒定證書”這樣的限制性規定,在我看來,“保退”條款最後的結果是眼球效應更大些。拍賣公司只給買受人10天的時間審鑒標的,時間很短,操作起來比較困難。而且目前我國實際上並無一個統一的權威鑒定機構,各省就更沒有了。我國還規定了故宮博物院等部門中擁有國家授予的鑒定證書的專家,不得為民間提供代表權威機構的鑒定服務。同時,在藝術品訴訟中,真偽辨別目前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因此這一“保退”條款落到實處就變成一紙空文,沒有實操的可能性。深究起來,則在於儘管改革開放發展到今天已經有三十多年了,但我國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並不完善,政府的服務功能並不到位,拍賣企業的專業化程度並不高,導致了“保退”目前還沒有實際可行的基礎。

當然,即便是國際上的大拍賣公司,要實現“保退”承諾也都是有前提的。像最近,上海的蔣女士在佳士得[微網志]官方網站上以1.75萬英鎊拍下一對緬甸翡翠玉鐲,後送往上海的國家金銀製品品質監督檢驗中心鑒定,得出結論:兩隻翡翠玉鐲均為經過填充處理和染色處理的次貨。蔣女士馬上和佳士得聯繫退貨,但佳士得表示他們在拍品的説明書上已提到這個拍品未經檢測,不對其自然質地作保證;另外,他們認為拍品是公開的,競買人可以申請對拍品進行鑒定後再購買,但蔣女士是拍完之後再鑒定的,因此,他們對此事只能表示遺憾。可見,國際上大拍賣公司的“保退”也是有條件的,“零風險”競拍藝術品是不存在的。

著名收藏家郭慶祥:“保退”實際上就是一個陷阱

在我看來,“保退”條款看上去好像是為買家負責,實際上就是一個陷阱。

拍賣公司推出“保退”條款目的很簡單,就是為了吸引競買人的眼球,讓一些競買人感覺拍賣行很有誠信,能給自己帶來安全感。但實際上,真正懂得拍賣行業的水有多渾、鑒定行業有多亂的買受人和委託人都不可能歡迎這樣的所謂“保退”,因為這只能讓買受人和委託人之間的矛盾複雜化。

今天,鑒定機構很多,所謂的鑒定家更多,但真正有鑒定水準又有良心有道德的專家極少。委託人想拿到錢,買受方想退回錢,為了利益誰能保證他們各自找到的“權威”專家會説真話?而且誰又能認定專家的真假?這幾年的3·15打假活動,打掉了多少國家級的專家和權威機構?前段時期的金縷玉衣騙貸案讓人們記憶猶新,包括北京故宮專家在內的所謂國家級鑒定權威都能隔著玻璃胡説八道,叫群眾怎麼相信“權威機構”?

數年前拍賣行曾拍出吳冠中的一件油畫作品《池塘》,當時吳先生還在世,他親自鑒定這件作品為偽作。買家把拍賣行告上法庭,但最終還是被法院駁回原告訴求。所以當遇上真假糾紛時,畫家本人的鑒定都不作數。拍賣行設定了“保退”的條件,已經説明瞭當雙方遇到糾紛時,將是個無止境的消耗戰。

而且拍賣行規定“取走後十日內(含10日)可退回標的”,我認為給予買受人這麼短的鑒定時間,本身就是一個圈套,沒有任何誠意。

在我看來,“保退”是陷阱和麻煩,保真是謊言和騙人,用喜好和玩的心態來收藏才是“零風險”,用盲目投資和投機的心態來收藏就會帶來百分之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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