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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02-09 09:06:39 | 文章來源: 中青線上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

國辦發〔201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教育規劃綱要》)的部署,決定在部分地區和學校開展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立足基本國情,遵循教育規律,以促進公平為重點,以提高品質為核心,解放思想,勇於實踐,大膽突破,激發活力,努力形成有利於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

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重大現實問題。從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入手,著力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努力解決深層次矛盾,把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作為推進教育改革的出發點,把能否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適應經濟社會需要作為檢驗教育改革的根本標準。堅持統籌謀劃,確保改革協調有序推進。搞好總體設計,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綜合改革與專項改革相結合,著眼於事關全局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有計劃、有步驟地紮實推進,確保改革的科學性、系統性。堅持因地制宜,鼓勵各地各校大膽試驗。充分考慮城鄉差別大、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把整體部署和尊重基層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方、學校和師生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鼓勵各地各校緊密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勇於創新,增強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內在動力,努力形成全社會共同推進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良好局面。

二、重點任務及試點地區、學校

(一)專項改革試點。

1.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加快學前教育發展。

明確政府職責,完善學前教育體制機制,構建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遼寧省大連市,上海市閔行區,江蘇省部分市縣,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肅省部分自治州,寧夏回族自治區部分市縣)。探索政府舉辦和鼓勵社會力量辦園的措施和制度,多種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浙江省,雲南省)。改革農村學前教育投入和管理體制,探索貧困地區發展學前教育途徑,改進民族地區學前雙語教育模式(黑龍江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部分縣,貴州省畢節地區,西藏自治區山南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加強幼兒教師培養培訓(江蘇省,浙江省)。

2.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多種途徑解決擇校問題。

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探索城鄉教育一體化發展的有效途徑(北京市部分區縣,天津市,山西省,黑龍江省部分縣市區,江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創新體制機制,實施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校際交流制度,實行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分配到區域內初中學校的辦法,多種途徑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晉中市,遼寧省部分市,吉林省通榆縣,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嘉善縣,安徽省,福建省部分市縣,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廣東省部分市區,海南省,四川省部分縣,雲南省,甘肅省部分市,青海省部分自治州,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部分縣,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八師石河子市)。完善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體制機制,探索非本地戶籍常住人口隨遷子女非義務教育階段教育保障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廣東省,雲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完善寄宿制學校管理體制與機制,探索民族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模式(廣西壯族自治區部分市縣,貴州省畢節地區,甘肅省酒泉市,青海省海南州)。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考核和評估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雲南省)。

3.推進素質教育,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

規範中小學辦學行為,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改進考試評價制度,探索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的途徑和方法(遼寧省盤錦市,江蘇省南通市,安徽省,山東省,陜西省西安市,甘肅省部分市縣)。深化基礎教育課程、教材和教學方法改革(北京市,廣東省深圳市)。整體規劃大中小學德育課程,推進中小學德育內容、方法和機制創新,建設民族團結教育課程體系,探索建立“陽光體育運動”的長效機制(北京市,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廣西壯族自治區,甘肅省部分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展普通高中多樣化、特色化發展試驗,建立創新人才培養基地,探索西部欠發達地區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措施和辦法(北京市,天津市,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陜西省,四川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部分市縣)。研究制定義務教育品質督導評價標準,改革義務教育教學品質綜合評價辦法,建立中小學教育品質監測評估機制,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海南省,重慶市,雲南省部分市州,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部分市縣)。

4.改革職業教育辦學模式,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體制機制,創新政府、行業及社會各方分擔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機制,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天津市,遼寧省,吉林省長春市,上海市嘉定區,江蘇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中山火炬高技術産業開發區,重慶市,四川省德陽市,雲南省部分市州)。開展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規範化建設,加強職業學校“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探索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模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黑龍江省部分市,安徽省部分市縣,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展民族地區中等職業教育“9+3”免費試點,改革邊疆民族地區職業教育辦學模式和人才培養體制,加快民族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貴州省畢節地區,雲南省部分市州,青海省)。建立中等職業教育工作督導體系(內蒙古自治區)。開展地方政府促進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綜合改革試點(北京市部分區,吉林省長春市,上海市,江蘇省部分市,浙江省部分市,山東省部分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部分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部分市)。探索建立職業教育人才成長“立交橋”,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廣東省,甘肅省部分市)。

5.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養品質。

完善教學品質標準,探索通識教育新模式,建立開放式、立體化的實踐教學體系,加強創新創業教育(安徽省,廣東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北京大學等33所部屬高校,瀋陽音樂學院南校區,贛南醫學院,海南大學,西藏藏醫學院,青海大學藏醫學院)。設立試點學院,開展創新人才培養試驗(北京大學等部分高校)。實施基礎學科拔尖學生培養試驗計劃(北京大學等17所部屬高校)。改革研究生培養模式,深化專業學位教育改革,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與高等學校聯合培養研究生的體制機制(北京市,在滬部分高校及附屬醫院,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寧夏醫科大學)。探索開放大學建設模式,建立學習成果認證和“學分銀行”制度,完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製度,探索構建人才成長“立交橋”(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廣東省,雲南省,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推進學習型城市建設(北京市,上海市,山東省濟南市,廣東省廣州市)。

6.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設現代大學制度。

探索高等學校分類指導、分類管理的辦法,落實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北京市,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廣東省,雲南省)。推動建立健全大學章程,完善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北京大學等26所部屬高校)。建立健全崗位分類管理制度,推進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高校基層學術組織形式及其運作機制(清華大學等8所部屬高校)。建立高校總會計師制度,完善高校內部財務和審計制度(黑龍江省,浙江省,廈門大學等3所部屬高校,長春理工大學)。改革學科建設績效評估方式,完善以品質和創新為導向的學術評價機制(湖南大學等3所部屬高校)。構建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監督查處機制,健全高等學校廉政風險防範機制(黑龍江省)。

7.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改革高等學校辦學模式。

推進高校與地方、行業、企業合作共建,探索中央高校與地方高校合作發展機制,建設高等教育優質資源共用平臺,構建高校産學研聯盟長效機制(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遼寧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江西省,湖北省,重慶市,甘肅省部分高校,北京師範大學等14所部屬高校)。發揮行業優勢,完善體制機制,促進行業高等學校特色發展,培養高水準專門人才(北京科技大學等15所部屬高校)。完善來華留學生培養體制機制,擴大留學生招生規模(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廣東省,北京外國語大學等5所部屬高校)。探索高水準中外合作辦學模式,培養國家緊缺的國際化創新人才,建立具有區域特色的國際教育合作與交流平臺,完善中外合作辦學品質保障機制,提高中外合作辦學水準(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雲南省,北京師範大學等12所部屬高校,)。加強內地高校與港澳知名高校合作辦學,探索閩臺高校教育合作交流新模式(福建省,廣東省)。

8.改善民辦教育發展環境,深化辦學體制改革。

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辦法(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吉林華橋外國語學院)。清理並糾正對民辦教育的各類歧視政策,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雲南省)。完善支援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財政資助民辦教育具體政策,支援民辦學校創新體制機制和育人模式,辦好一批高水準民辦學校(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廣東省深圳市,雲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武漢科技大學中南分校)。改革民辦高校內部管理體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和資産管理制度(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雲南省,西安歐亞學院)。

9.健全教師管理制度,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制定優秀教師到農村地區從教的具體辦法,探索建立農村教師專業發展支援服務體系,創新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全員培訓模式,推進農村教師週轉房建設,多種措施加強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北京市,黑龍江省,江西省部分縣市,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雲南省,陜西省部分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完善師範生免費教育政策,擴大實施範圍(北京市,江蘇省,湖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上海師範大學,雲南師範大學,西北師範大學)。創新教師教育體系和培養模式,探索中小學教師和校長培訓新模式,構建區域協作的教師繼續教育新體制,建設支撐教師專業化發展的教學資源平臺(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東省,湖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部所屬6所師範大學,西北師範大學)。完善民族地區雙語教師培養培訓模式(青海省部分自治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展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和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建立中小學新任教師公開招聘制度和辦法,探索建立教師退出機制(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探索中小學校長職級制,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吉林省松原市,上海市,山東省濰坊市,廣東省中山市,陜西省寶雞市)。

10.完善教育投入機制,提高教育保障水準。

探索政府收入統籌用於優先發展教育的辦法,完善保障教育優先發展的投入體制(北京市,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廣東省,重慶市,雲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探索高校多渠道籌集辦學經費的機制(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根據辦學條件基本標準和教育教學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各級學校生均經費基本標準(北京市,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雲南省,甘肅省)。

(二)重點領域綜合改革試點。

11.基礎教育綜合改革試點。

明確政府責任,多種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加強學前教育規範管理,切實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機制,多種途徑解決擇校問題。探索流動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和參加升學考試的辦法,探索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推動普通高中多樣化發展,鼓勵普通高中辦出特色。系統改革教學內容、教育方法和評價制度,探索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的有效途徑,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山東省,湖南省,重慶市)

12.職業教育綜合改革試點。

強化省、市級政府統籌發展職業教育的責任,促使職業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促進中等職業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健全多渠道投入機制,加大職業教育投入,加快基礎能力建設。改革職業教育辦學模式和人才培養模式,探索部門、行業、企業參與辦學的機制,推進城鄉、區域、校企合作。積極推進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完善就業準入制度,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增強職業教育吸引力。(天津市,遼寧省,河南省,四川省)

13.高等教育綜合改革試點。

適應國家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優化高等教育學科專業、類型、層次結構。建立高校分類體系,實行分類管理。落實和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改革培養模式,提高人才培養品質。引進國際優質教育資源,提高中外合作辦學水準。加大對學術不端行為的監督、查處力度,完善高等學校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黑龍江省,江蘇省,湖北省)

14.民辦教育綜合改革試點。

清理並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優惠政策,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促進社會力量多種形式興辦教育。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加強財務、會計和資産管理。支援民辦學校創新體制機制和育人模式,提高品質,辦出特色。(浙江省)

(三)省級政府教育統籌綜合改革試點。

15.省級政府教育統籌綜合改革試點。

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探索政校分開、管辦分離實現形式。統籌推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統籌城鄉、區域教育協調發展。統籌編制符合國家要求和本地實際的辦學條件、教師編制、招生規模等基本標準。統籌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保障教育投入穩定增長的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制度。探索建立督導機構獨立履行職責的體制機制。(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廣東省,雲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深圳市)

三、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切實抓緊抓好試點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教育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國務院成立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審議教育改革的重大方針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導實施教育體制改革工作,統籌協調教育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試點工作由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各地各部門要緊密結合自身實際,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統籌制定試點方案,統籌推進試點實施,統籌進行督促檢查,統籌開展宣傳推廣,確保組織到位、責任到位、保障到位。開展改革試點的地區和學校,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把推進改革試點作為重要工作職責,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落實改革措施,掌握改革動態,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妥善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二)科學制訂實施方案。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要組織試點地區、試點單位,深入調研,充分協商,科學論證,在申報方案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實化、具體化,形成試點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突出針對性、操作性、實效性,立足解決重大現實問題,著力創新體制機制,明確改革目標、改革措施、進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條件、責任主體、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預期成果及推廣價值等核心內容。制訂實施方案要充分聽取試點單位廣大師生員工和教育工作者的意見,充分聽取家長、專家、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地方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備案後啟動實施;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試點實施方案,由主管部門報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備案後啟動實施。

(三)加強檢查指導。

改革試點啟動後,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要建立督促檢查機制,按照試點實施的計劃進度,開展跟蹤調研,及時了解情況,定期進行評估,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試點方案。對於實施中需要突破的政策和規定,要根據《教育規劃綱要》確定的原則和精神,充分論證,積極探索,穩妥操作。對於實施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要深入分析和系統評估,做好預案,積極化解,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對於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及時妥善處理,避免出現大的偏差。對於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好成果,要及時總結,組織交流,加以推廣,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扎紮實實把改革引向深入。試點實施過程中涉及的重大政策調整、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

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將根據試點進展情況對試點項目進行動態調整和補充。對措施不具體、保障不到位、成效不明顯、群眾不滿意的試點項目,對以改革試點名義進行不正當辦學行為的試點單位,將予以調整。為加強對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的指導,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將對試點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及時向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提出報告。

(四)加強宣傳引導。

教育體制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推進教育體制改革,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動員各方面力量支援改革。要充分調動廣大師生員工和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鼓勵他們參與改革、投身改革。對在改革實踐中涌現的新思路、新辦法、新舉措,只要有利於教育事業科學發展,都應給予保護和支援。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多做政策宣傳、解疑釋惑的工作,多做增進共識、統一思想的工作,多做典型報道、示範引導的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支援教育改革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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